→ louis123321: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法規、函示、操作 真的猛 04/12 21:18
※ 編輯: bota (219.85.203.123), 04/12/2019 21:20:09
→ fcz973: 有些複雜案件還是會委任,但要簽准。上次有件同一原因事實 04/12 21:22
→ fcz973: 兩個案件的先後委任同一律師,後案給了折扣,結果被主計還 04/12 21:22
→ fcz973: 是哪個部門質疑為什麼不同價錢,最後去拜託律師收原價。 04/12 21:22
推 laliga: 看個案吧,還有甲機關行政處分乙機關再訴願訴訟的。 04/12 21:40
→ laliga: 這種看多了就知道政府的人力物力都浪費在哪裡 04/12 21:41
推 pk0943: 要不要請律師,看機關有沒有錢及首長的心態...有的機關即使 04/12 21:42
→ pk0943: 承辦人很強,還是會請律師協助 04/12 21:43
推 laliga: 是的,打官司輸了,不光承辦責任,首長也臉上無光 04/12 21:44
噓 rainrein: 看機關啊,工程機關承辦都忙死了,連訴狀都寫不好,難道 04/12 22:02
→ rainrein: 出庭被法官電嗎? 04/12 22:02
推 Kafkers: 有的單位有法制秘書 04/12 22:15
推 sigit: 有些機關法制就是律師 04/12 22:29
推 Sportee: 贊同是看機關有沒有預算決定要不要聘律師 04/12 22:40
推 humility: 贊同,我們不是學法律的,出庭也是打贏對方大律師 04/12 23:10
推 pk0943: 有些案子是原告無理取鬧,原告請大律師也只是浪費錢而已 04/12 23:26
推 pk0943: 我看過很多原告的律師都是敷衍了事,反正敗訴也是可賺錢 04/12 23:30
→ opm: 不見得原告浪費錢,常常是國家浪費錢,遇過一堆刑事判決有罪,受 04/13 05:55
→ opm: 行政處分不服,找法扶,由其他機關付錢補助,官司打的很沒力 04/13 05:57
→ opm: 不過原告律師敷衍了事的情況時有所見,只有書狀格式正確,內容 04/13 06:00
→ opm: 貼來貼去...-.- 04/13 06:00
推 barucher: 當然請律師....那也才小錢,還嫌不夠忙嗎? 04/13 07:23
噓 rignes: ㄎㄎ 04/13 08:13
→ eno4022: 收入精華區12-4 04/13 08:32
→ opm: 請律師要長官同意,機關有編那個預算...-.-我想那要看各機關過 04/13 08:46
→ opm: 去的作法,小承辦要翻掉慣例有點難 04/13 08:47
推 illgner: 機關承辦就算不是學法律的,對業管法律一定比較強,找律 04/13 13:20
→ illgner: 師只是為了避免敗訴的時候被上頭落井下石說:為什麼不請 04/13 13:20
→ illgner: 律師,你又不是學法律的,難怪會輸......blabla的 04/13 13:20
→ eno4022: 能請當然請啊,不然承辦人自己上,贏了是應該,輸了就你 04/13 13:24
→ eno4022: 自己背鍋 04/13 13:24
→ japan428: 看案件,事實問題單位強,程序問題,找對律師不見得差 04/13 13:33
推 fcz973: 訴訟法部分承辦完全不懂啊!連什麼是準備庭都不知道,之前 04/13 13:42
→ fcz973: 在律所甚至還有法務去複代然後當庭認諾的 04/13 13:42
推 cue: 不一定,裁處不法利得、停工那種影響大公司幾億的罰單,對方 04/13 19:29
→ cue: 都組律師團了,你不找律師? 04/13 19:29
→ cue: 光是叫承辦坐在被告席,被對方律師尻洗我看就一堆人說不出話 04/13 19:30
→ cue: 來了 04/13 19:30
→ opm: 開習慣也就那回事了,也不是自己的錢...-.-看得過去的早放過了 04/13 19:52
→ opm: 法官的執業水平風格也不太一致,有些事前就已經研究過案情跟相 04/13 19:53
→ opm: 關法規,有些臨場才在問卷子到底啥事,不過在庭上,法官比較大 04/13 19:54
→ eno4022: 實質部分當然承辦在行,但程序部分還是要找懂的律師幫忙 04/13 20:48
→ opm: 程序真的是架子,花點時間搞清楚別漏就好了,困難的還是實體 04/13 21:25
推 realen: 謝謝各位前輩回覆,單位平常雜事很多,還是想辦法簽個律師 04/13 21:32
→ realen: 至少幫忙寫答辯等書類好了 04/13 21:32
→ opm: 有事證跟法律位階的東西,法官接受度高些,中央主管機關函釋就 04/14 05:55
→ opm: 差了些,機關自己製造的規則更弱,放出該做的程序至少都有做到 04/14 05:57
→ opm: 事證蒐集上已經盡量考量過民眾利益,但是法律限制如此... 04/14 05:58
推 core168: 記得否認對造的主張就好 04/14 17:21
→ opm: 開始的訴之聲明不都是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04/14 18:37
→ opm: 答辯狀應該家裡長官核過,答辯如答辯狀所述?都沒看過案子的法 04/14 18:38
→ opm: 官也許會要求簡單陳述下案情,爭點的攻防戰就實體經驗了,盡量 04/14 18:40
→ opm: 別提長官沒核定的說法,陳述已確定的事實跟法律規定 04/14 18:41
→ opm: 對造要是沒來就請求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過蠻少見...-.- 04/14 18:42
→ opm: 不知道,不清楚的事情說需要回去再查明都好,別亂交代... 04/14 18:45
→ opm: 原告半路死掉有可能開始曠日費時的持久程序,即使判決確定,原 04/14 18:51
→ opm: 告一直提再審之訴也可以提好多年,不過再審不核定受理沒機關的 04/14 18:52
→ opm: 事,就法院那頭的記錄很多,很長... 04/14 18:53
推 mrfreud: 請律師不划算 我經驗是 律師的狀只會打高空 他們對專業 04/18 09:17
→ mrfreud: 法規不熟悉 04/18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