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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一些工程會內的人的看法 轉述一下給大家參考 真實度不保證,請以工程會正式函文為准 ※ 引述《colin90149 (吞天之戰鬼‧狂者)》之銘言: : 第11-1條(新增) :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 : 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 : 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 定之。 : 參考子法: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 評:這條理論上只有巨額工程採購才會動用。 沒錯,不過它也有新增“準用”的規定 所以不管金額大小都可以用這條 聽到的說法是這條可以減輕承辦人要背的責任 變成依小組共識走而非承辦人一人決定 : 第15條,第二項修正 :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 : 利益時,應行迴避。 : 評: : 修到與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一致 : 另外行政院的草案是要刪除旋轉門條款,這次沒有通過 : 刪除第四項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這條是適用的範圍增加,原本僅限承辦跟監辦,但現在變成“機關人員”都適用 不過相對的親等限制放寬了 也不知道是否這是工程會跟立委諸公博弈妥協後的結果就是了 : 第22條第1項修正 : 第9款,新增社福服務 : 第12款,對象新增庇護工場 : 第14款,增加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可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 第二項配合第三項修正 : 第三項:社福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 由工程會會同中央主管事業機關訂之 改變不大,多數機關應該不痛不癢 : 第30條,第1項1款 :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 評:原則的話,就是在簽呈或機關作業內規增加收取的說明而已。 : 要看電子採購網會怎麼改。 聽說偉大的立委諸公本來要改為“應” 但工程會反對就變成只是“原則”了 : 第30條文字修正:無記名政府公債→政府公債。其他文字修改 總統公布後,大家投標須知範本記得改喔 : 第31條 : 第二項 : 增加押標金不予發環得情事 :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 (刪除掉"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 (這是立法院立法過程中新增的條文) : 新增3-6項 :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 : 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 : 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 評:追繳押標金的程序與限制明文化 聽到的說法,很多陪標廠商都不附押標金 現在修法後可以依法要求追繳了 偽造、變造定義不清,所以改為虛偽不實 在刑法上比較好認定 : 第50條第1項,條文修正 :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同上 : 第52條原第2項,也就是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的限制刪除。 :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 : 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lol. lol. lol. 開心,大黑箱時代要來臨了 (個人見解) : 第59條,刪除原第一項及第四項 :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 : 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 原第二項扣款修正: :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 : 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 這條對機關算比較大的鬆綁,但我不覺得有機關依照原來的第一項直接砍價格。 同意,鬆綁很大,案子好辦多了 另外已經履約結束的案子, 現在允許追回不正利益 : 第63條,第二項更改為 :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評:要看契約範本的修正狀況 適用範圍變大,應該是因為某些利益團體抗議舊法不公平後的結果 : 第70-1條 新增條文 :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 : 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 : 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 : 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 :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 配合職安法規新增的條文。 這條一出,聽說被罵翻 我如果是廠商,看到這條應該也是想用三字經問候立委跟工程會 : 第76條,新增第四項(押標金不予發還申訴不受級距限制。) :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不到一百萬的案子以後有機會被申訴了... : 第85條,第一項修正(說明審議結論對機關效力) :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 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 : 委員會申訴。 舊法僅要求機關處置, 現在改為機關限期處置, 不然廠商可以再申訴 : 第93條,新增第二項 :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這個也有子法,屬條文的補充 讓工程會可以名正言順訂子法 : 第94條,刪除17人上限的限制,並且明定: :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 評:這是立法院加的,而且對機關限制很大。挑評委要傷腦筋了 1.百人評選委員會不再是夢 xd 2.三分之一的專家學者不能是現職人員,但退休的還是可以。不過還是可以請現職人員, 但只能算在三分之二裡面。 3.既然不能是專家學者,外機關的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還能否給出席費?有爭議,得要跟 審計部喬了 : 第95條,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應由專業人員為之。一定金額以上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委諸公幹的好事 以後有證照的人不怕沒飯吃了 可以辦採購辦到退休了(?) : 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判定以及程序。 : 新增判定條件: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 新增第3、4項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 : 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 : 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 除了廠商書面說明的機會,也規定機關可進行求償 : 評:原來的行政院草案包含違反職安規定致發生職災,可以判定拒絕往來廠商1年。 : 立法院刪掉了。 1.通知廠商的事項多了“停權期間”,要告訴廠商你要停權多久 2.多了很多“情節重大”,對廠商是好事吧,過失或情節輕微者就可能可以避掉停權的處 分了 3.情節重大與否不是承辦人或承辦單位決定了,要成立小組來認定,而且還多了曖昧不堪 的門檻。對採購人員來說算好事吧?對廠商來說更是好事,以後想被停權還不容易呢,呵 呵 感覺這次修法有很濃厚的利益團體遊說味道 只有少部份算是與時俱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5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7301984.A.250.html ※ 編輯: eno4022 (42.76.51.42), 05/08/2019 16:07:51
amabetter: 推,謝謝註解 05/08 22:56
RX78NT1: 上課中,一定金額=1千萬05/08 23:33
那我刪掉我聽到的100萬好了
el1901: 1.不僅沒出席費連審查費都沒得領嘍。2.以後評選會委員超過05/08 23:39
el1901: 6人以上是否要寫理由?3.以後立委痛批上百億採購案只要5名05/08 23:39
el1901: 評委就能決定?05/08 23:39
給立委痛批人太少還是給會計痛批人太多 以後請自己選一個吧
xxxxcat: 請問第95條,業管單位簽採購需求跟相關招標文件給採購科05/09 00:07
xxxxcat: 這樣業管單位承辦人應該不會也算採購承辦人吧05/09 00:08
寫招標文件很可能就算喔
chauling: 那以後沒證照的需求單位 寫招標文件、開標、驗收都可以05/09 05:33
chauling: 推給採購單位了05/09 05:33
講驗收都能推給採購單位就不專業了
junkosan: 新來就接採購案,可以拿95條出來囉?05/09 06:58
我覺得可以,但門檻如果是1000萬 其實不少案子還是推不掉的 ※ 編輯: eno4022 (42.76.51.42), 05/09/2019 07:15:48
rong0204: 100萬 +1 05/09 08:18
Crossbearer: 不對吧,應該是要求需求單位去上採購班才對 05/09 10:07
wewejustdoit: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的第二條, 05/09 13:50
wewejustdoit: 有一個‘或經採購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05/09 13:50
pt7441: 以之前去上課,老師說的是只要會辦給專業人員就算 05/10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