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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情形如下: 今年1月1日至4月中(離職)於某縣市政府A機關擔任職代, 僱用契約是有提到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訂定 後來8月1日又回去A機關擔任同職缺的職代 如果在今年10月底離職,之後12月中旬至中央機關的地方辦公室擔任約僱人員 (該職位也是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問題1: 年終獎金會計算A機關的6.5個月年資嗎? 還是只會算12月的新單位的? 如果為後者,不就要在原單位待到12月才不吃虧? 而且離職跟去報到的時間還要切的很剛好... 問題2: 如果我從A機關離職的時間也是12月 那年終獎金是由新單位發給沒錯,但如問題1,會計算A機關的6.5個月年資嗎? 還是只需提供A機關離職證明給新單位即可? 其實以上兩個問題有些部分重複 還請不吝指教 我是爬文有看到上面老板都是同一個(政府)的說法 況且實際是依同一個僱用辦法僱用 也有問到中央跟地方預算支出各歸各的說法 等於新機關不會算你A機關年資 問題3: 若為以上狀況,明年不知道有沒有國旅卡額度?如何計算? 先謝謝板上先進的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206.1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9742211.A.1E9.html ※ 編輯: Writeyou (101.137.206.155 臺灣), 09/29/2019 15: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