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omin5566: 為什麼不行? 有什麼利益衝突嗎? 11/25 20:47
→ ying1027: 不妥,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若是補助經費的話 11/25 21:08
→ googleit: 為什麼可以兼職@@ 11/25 21:42
→ pihan: 什麼社會團體會由公所的承辦去兼? 11/25 23:42
→ iivvine: 該團體長期以來就一直依附在公所的下面...會址也是在公所 11/26 04:23
→ iivvine: 一直都是公所的承辦去兼..所以其他機關沒有這個情形嗎??? 11/26 04:26
→ iivvine: 因為只是名義上的兼職而已..頂多是幫忙發發公文而已... 11/26 04:28
→ iivvine: 我昨天有問我家主任,該團體不能找別人當承辦嗎??? 11/26 04:34
→ iivvine: 他說不然就是理事長自己發文嗎?? 11/26 04:34
→ iivvine: 說的好像該團體只有理事長和我那個同事而已.... 11/26 04:35
→ iivvine: 在公所只要去接那個業務的就是要去兼那個團體的承辦... 11/26 04:39
→ iivvine: 問比較年長的同事...他們是說從很久以前就這樣了... 11/26 04:45
→ iivvine: 如果真的不行的話有關社會團體甚麼法條可以說服他們嗎?? 11/26 04:47
→ eno4022: 如果只能那個兼的承辦人發文,那收的時候要不要換個人受 11/26 06:39
→ eno4022: 理?這樣也是避嫌 11/26 06:39
→ a9301040: 行政程序法就有寫了 11/26 06:46
推 WJJ2210: 利益衝突迴避法 11/26 08:27
推 sweetJ: 要利益迴避應該是你們單位的承辦人要換, 而不是換社團那邊 11/26 10:11
→ emily16826: 換個話說,如果出事了長官會推給承辦,因為承辦才是 11/26 22:05
→ emily16826: 實際審核的人,所以不是長官不一樣就沒事 11/26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