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o4022: 貪污的罪名應該是不可能,翻過的判決書法官都認為國旅補 02/04 20:04
→ eno4022: 助與公務無涉,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02/04 20:04
不只是貪汙治罪條例
要成立其他刑事犯罪應該也是幾乎不可能
推 TheBelmont: 這就是公務員服務法厲害、奧妙之處,不管刑事上有無構 02/04 20:16
→ TheBelmont: 成犯罪,行政上都可以安插一個「莫須有」的事由弄死你 02/04 20:16
→ TheBelmont: ... 02/04 20:16
推 TheBelmont: 另外,可能會有人要當事人向檢察官及法官證明自己沒 02/04 20:19
→ TheBelmont: 有「犯罪意圖」 02/04 20:19
犯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
而"意圖"這種東西事實上就是很難舉證
原因就在於當事人想要自圓其說太容易了
→ fcz973: 刑事不是問題,問題就是特別權力關係懲處你還不准到外面哎 02/04 20:24
推 wands: 直接轉賣不行 放了好幾年能不能轉賣? 02/04 20:33
不可能禁止所有轉賣的行為
頂多禁止"意圖將補助費轉換為現金而轉賣"
推 TheBelmont: 黃大法官昭元釋字785號之意見書:「本號(785號)解 02/04 20:48
→ TheBelmont: 釋應該是我國正式告別特別權力關係的收尾之作,確有 02/04 20:48
→ TheBelmont: 其重大的正面貢獻,榮光復歸憲法。」有版友也這麼認爲 02/04 20:48
→ TheBelmont: 嗎? 02/04 20:48
推 set852064: 推這篇 02/04 23:34
推 adey40: 既然如此,為何以前舊制的國旅卡銀樓換現金會產生這麼嚴 02/05 02:33
→ adey40: 重的風波? 02/05 02:33
因為購買商品後立刻賣回給原賣家
不符合一般交易常理
但你入手之後轉賣給第三人
要提出合理解釋是非常容易的
推 maniaque: 犯罪舉證在檢察官 ??? 不知道法條有條條文叫做 02/05 09:46
→ maniaque: "財產來源不明罪"嗎??? 這是被告負有舉證責任的法條歐 02/05 09:47
→ maniaque: 而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條在各國家其實都有類似條款 02/05 09:48
這個算是特例
而本文討論的內容與這個罪名並沒有關係
而且嚴格來講
檢察官仍有舉證責任
只是法律條文的特殊設計讓檢察官只需要舉證
"不明財產存在,而被告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即可
推 TheBelmont: 樓上,建議你看一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刑 02/05 10:06
→ TheBelmont: 事判決 02/05 10:06
推 TheBelmont: 「實務上,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該罪(財產來源不明罪) 02/05 10:08
→ TheBelmont: 時,應先就1、2之要件負舉證之責,被訴公務員始須就 02/05 10:08
→ TheBelmont: 檢察官所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其來源之義務,就財 02/05 10:08
→ TheBelmont: 產之來源,盡其釋明之責為已足,該公務員為釋明後, 02/05 10:08
→ TheBelmont: 檢察官如主張其說明不實,檢察官仍應就其此一主張負舉 02/05 10:08
→ TheBelmont: 證責任。」 02/05 10:08
推 TheBelmont: 「原判決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所定財產來源不明罪, 02/05 10:11
→ TheBelmont: 以刑罰手段課予涉案公務員說明義務,該公務員就財產 02/05 10:11
→ TheBelmont: 來源之說明範圍,僅限於該可疑財產係自何人或何處取得 02/05 10:11
→ TheBelmont: ,不及於取得該財產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始不致直 02/05 10:11
→ TheBelmont: 接使被告陷入自我揭露「犯罪嫌疑」、「犯罪事實」, 02/05 10:11
→ TheBelmont: 或提出不利於己「證據」之困境,與「不自證己罪」、「 02/05 10:11
→ TheBelmont: 緘默權」之保障,不生牴觸等由甚詳。所述與該罪之立法 02/05 10:11
→ TheBelmont: 意旨無違。」 02/05 10:11
推 TheBelmont: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也有類似見解 02/05 10:20
→ maniaque: 唉~~知道嗎,樓上你這樣寫,我就想起五億探長雷洛傳裡面 02/05 11:12
→ maniaque: 廉政公署在訊問顏同探長的大筆不明資產時 02/05 11:12
→ maniaque: 顏同講啥台詞,不知道樓上記得嗎??? 02/05 11:13
→ maniaque: "我老婆去作妓女賺來的,每幹一次一百萬" 02/05 11:14
→ maniaque: 那請問一下,假如當事人說這筆不明資產是老婆去賣身賺的 02/05 11:14
→ maniaque: 你告訴我,檢察官要怎樣舉證 不是他老婆賣身賺的??? 02/05 11:15
其實我覺得判決會這樣寫
可能就是法官認為該罪有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的疑慮
這樣的嚴格解釋
事實上會讓被告很難依據該法條被定罪
當然,太笨的被告除外
推 TheBelmont: 樓上,我舉我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你舉香港電影台詞,是 02/05 11:25
→ TheBelmont: 在哈囉? 02/05 11:25
推 TheBelmont: 再者,怎麼證明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02/05 11:29
→ TheBelmont: 應負的舉證責任義務,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所以這個問題 02/05 11:29
→ TheBelmont: 你應該去問檢察官 02/05 11:29
推 TheBelmont: 實務上,法院也想問檢察官怎麼證明的問題,檢察官無法 02/05 11:35
→ TheBelmont: 證明,所以才會有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不是嗎? 02/05 11:35
推 R3210: 你的機關是沒有老人可以看了是嗎? 02/05 12:33
推 maniaque: 對,你儲值後轉賣,會不會被起訴,也是問檢察官,ok ??? 02/05 13:29
→ maniaque: 不是你在那邊說 不會 不會 不會 就可以讓人家信服 02/05 13:29
推 TheBelmont: 樓上別再繼續把我沒說過的話塞在我嘴裡,很難嗎? 02/05 13:48
→ maniaque: 你當然沒講,你只是說 "沒問題,不會被起訴而已" 02/05 14:12
→ maniaque: 然後拿出一堆判決無罪的出來背書而已,不是嗎?? 02/05 14:13
→ maniaque: 當年時空背景一樣嗎?你又知道到時候整套都被檢察官贓到 02/05 14:13
→ maniaque: 十幾年前那一套還能說服法官自己不是帶有犯意在詐領嗎? 02/05 14:14
推 TheBelmont: 不愧是超資深的版友,科科,我完全沒說過的話還可以 02/05 14:23
→ TheBelmont: 用雙引號括出來。先跟本篇原po道個歉,本來只是單純 02/05 14:23
→ TheBelmont: 客觀地分享司法實務上的判決,顯然與某資深版友的個人 02/05 14:23
→ TheBelmont: 理念不合,如果有造成歪樓之處,還請見諒 02/05 14:23
→ theiceking: 又一位跟某資深版友理念不合被加戲的受害者(拍 02/05 15:33
推 eglaibls: a了一下m大 還真的是厭世憤青型的... 02/05 17:43
→ BDG: 這種東西就低調 又是哪個阿呆po出來 怕公務員不夠污名啊 02/05 17:45
→ eglaibls: Don't worry, be happy. :) 02/05 17:53
推 Alphaz: 政府對員工的控制比照支那吧 極權統治 02/05 21:58
推 tamama000: 簡單 我先花10買麥香 它就變成"二手的"了 02/06 15:39
→ b14921447: 他本來就很愛腦補別人沒說過的話 習慣就好... 02/08 15:47
推 dalflower: 國旅卡"補助"要繳稅 還限制一堆 這沒有侵犯財產權嗎 02/10 10:34
※ 編輯: paul324 (61.65.33.178 臺灣), 06/18/2022 18: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