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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假設 : (1) 機關預算編列, 只寫一個人30元,... 採購金額1500萬 : (2) 每家廠商的需求說明書, 都編有廚師 : 主要是廠商有 編廚師,營養師,品管師等等 這個編製 : 採購性值: 應該是勞務(食物) , 而不是財物吧 : 怎麼大部份學校都把他認定成財物(我有查招標公告, 大部分都認定成 : 財物) : ps: 會有這個疑問是, 稍具規模的學校, 如果加上後續擴充, 隨便都破千萬 : 如果核實認定成勞物, 會變查核金額, 等標期要拉長 : 他們是不是在規避幾乎長達一個月的等標期?? 機關/學校的需求是「煮好的食物」,而不是「食材+勞務服務」 所以交易的標的是財物 因為需要控管食物的品質,所以需要檢驗食材、監廚制度 為了確保食物的烹飪過程合理,所以要求現場有一定數量的人力 (雖然這個觀點怪怪的) 政府做為業主,有責任要求承包廠商遵守勞基法 為了食物的新鮮美味及便於監督,可使用學校/機關的場地及設施,但仍需支付水電費 這些都可視為「食物品質的衍生事項」 以前,有些較小的機關/學校採取分開採購:食材、勞務分開 在某些條件下,勞務部分可以由自然人承包,不一定要公司行號 但現在小學校大多以聯合發包方式進行,此狀況應該不多了 淺見,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70.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82902217.A.694.html
proletariat: push 02/29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