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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旨揭之條文*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 為考績之比較範圍*適用上是否是指如同1職務可跨官等,例如法院書記官可跨委任.薦任. 簡任(官長),如為1.2等書記官即一起考績評比的意思?如是,未派主管者吃鴨的機率不就 提升了?剛好看到條文,覺得疑惑,如獲解答,不勝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25.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83677378.A.A32.html
ihakkanet: 實務上人事都忘記分官等列名冊 03/09 00:18
snowcs: 簡薦委任都要抓一定比例乙等,避免簡任高官都甲等,基層委 03/11 13:12
snowcs: 任都乙等,但實務上... 03/11 13:12
snowcs: 可以看看黃國昌質詢考績法的影片 03/11 13:13
nanyinwife: 感謝解答,實務上似乎是不能說的秘密 03/11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