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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問個很蠢的問題 請教直轄市下的區公所如係依據市府的函發文 受文者是一般民眾時,依據該寫“本府”還是“oo市政府” 另受文者是市府oo局,依據該寫“本府”還是“oo市政府”呢? 是否有律定的依據 我找公文教學2種都有看到 實務上也都有看到 謝謝大家 -- posted from bbs reader hybrid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6 P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44.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85136365.A.A07.html
payeah: 是用哪個單位的名義發文? 03/25 20:00
rafaiero: 看單位應該是有發文權限,如受文者為一般民眾,引用他 03/25 20:00
rafaiero: 機關函文應打全銜 03/25 20:00
payeah: 如果是區公所的名義發文,就如同樓上說的,要稱市府全銜 03/25 20:03
toro313: 我都OO市府機關全銜 03/25 20:05
rafaiero: 如受文者為市府下單位,該單位與區公所應為平行單位, 03/25 20:05
rafaiero: 引用該市府函文,仍應打全銜。 03/25 20:05
rafaiero: 只有在該單位對市府發文,引用該府函文情況下,可能稱鈞 03/25 20:09
rafaiero: 府、大府,不能引全銜。 03/25 20:09
rafaiero: 而只有發文者為市府,引用該市府函文,才能稱本府... 03/25 20:12
uofo: 如1樓所說 03/25 21:36
payeah: 2樓才是 03/25 22:04
ezmantalk: 不管是對誰都該稱本府吧? 稱全銜好像你跟本市府無關 03/25 22:33
ezmantalk: 公所的上級單位稱鈞府 沒那麼複雜 不是大府 大府是無隸 03/25 22:34
ezmantalk: 屬關係的上行機關 03/25 22:35
BlackCoal: 發給民眾寫XX市政府,給市府才寫鈞府 03/26 06:03
Meloby: 區公所發文:給民眾稱oo市政府,給市府稱鈞府。 03/26 13:17
BBMak: 鈞府是受文者為上級單位才這樣寫(就是第二人稱用語);對 03/26 13:24
BBMak: 民眾寫文,提到上級單位用全銜 03/26 13:24
bolin: 本人單位都用xx市政府xx局 03/26 16:08
LEOZHOU: 打全銜吧~?! 03/28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