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effrey1015 (frey)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有關喪假、喪葬補助
時間Wed Apr 29 12:18:35 2020
白話翻譯就是無血緣、收養關係的繼子女都不行,
但繼父母可以。
※ 引述《peepom (peepom)》之銘言:
: 各位好
: 想請問有關喪假與 喪葬補助問題
: 我本身非公務人員 多年前與A前夫生下2個子女;
: 與現任B先生(公務人員)結婚登記時前述與A生下之子女皆未成年(現在仍未成年)
: 不幸近日1子意外身故 想請問我B先生:
: 1.喪假能請幾日呢?
除繼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
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
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查其立法意旨,在於修正施行前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得核給喪假之親屬採列舉方式詳列,是以
,喪假之核給,應以本規則規定之親屬別死亡時,始得核給喪假
。惟所列之親屬別中,父母輩列舉父母、養父母及繼父母,即包
含天然血親、擬制血親及無血親關係之繼父母。而所列舉之曾祖
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親屬別,則未予區分,致生疑
義。爰於本規則修正時,增列核給喪假之對象,
以原因發生時所
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 2.喪葬補助能請嗎?額度幾個月?
: 望各位前輩先進不吝回答指教
: 謝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09.16. 85局給字31920號書函
要 旨:
公教員工配偶前妻之子死亡,不合報領喪葬補(互)助
本 文:
查公教員工子女死亡,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中央公
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相關規定請領眷屬喪葬補(互)助;至公教員工與
其配偶前妻之子共同生活,
如未辦理收養手續,仍不合請領其眷屬喪葬補
(互)助。
要 旨:
公教員工請領繼父母喪葬補助之規定。
本 文:
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
,同意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從寬就生父母(養父母)、
繼父母擇一報領
喪葬補(互)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06.30. 八十八局給字第0一
二八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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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jeffrey1015 (42.77.208.225 臺灣), 04/29/2020 12:19:47
推 BlackCoal: 「如未辦理收養手續,仍不合請領其眷屬喪葬補助。」 04/29 12:54
→ BlackCoal: 反過來說就是有收養就可以領呀 04/29 12:55
→ BlackCoal: 而且小弟國文不好,還真的沒聽過繼子、繼女這種用法 04/29 12:55
→ jjeffrey1015: 對呀,我第一句話不就這樣說嗎... 04/29 13:09
推 BlackCoal: 重新看一次你的句子,看懂你要表達的了。擬制血親要透 04/29 13:40
→ BlackCoal: 過「收養」這個程序才有用,所以配偶和前一任生的小孩 04/29 13:40
→ BlackCoal: 一定要有收養關係才能領喪葬補助。反之如果父母輩其中 04/29 13:40
→ BlackCoal: 一方離婚或過世了,不用辦理收養,就可以直接領補助, 04/29 13:40
→ BlackCoal: 只要不重複領就好 04/29 13:40
→ BlackCoal: 而且查了一下,還真的有繼子女這個詞,難怪小弟國文不 04/29 13:41
→ BlackCoal: 及格 04/29 13:41
→ jjeffrey1015: 抱歉啦,語意上讓你誤解 04/29 14:31
推 maniaque: 那解釋函意思:再多的父母,也只能挑一組請領歐... 04/30 08:47
→ maniaque: 當然,若其他都已經先走(早於公職),只剩下最後的 04/30 08:54
→ maniaque: 就算二婚三婚,再多的繼父母也不能重複領 04/30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