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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tentx (專利叉叉)》之銘言: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準用第11條 : 你若離職再任時,若無轉調限制,可依原俸級審定,和職系無關 : 我同事的經驗,8本5資料處理職系考上司法行政職系的檢察事務官後,以9本2審定 : 可以參考一下 請問確實是如上所說和職系無關嗎? 假設原環保行政職系(6本3)已無轉調限制 重考考上普考人事行政職系(P03-P05) 是否也可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規定,敘5功3?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86.1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0442952.A.97D.html
jses1: 自問自答,答案應該是不行,按同法第9條,在限制轉調「職系 05/29 10:24
jses1: 」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如考上原職系無法 05/29 10:24
jses1: 調任之職系),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 05/29 10:24
jses1: 俸級(一切俸級從頭開始) 05/29 10:24
jses1: 至於14條的規定「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再任時」,指的是 05/29 10:32
jses1: 離職再任「原經銓敘合格之職務(符合限制轉調機關、職系、年 05/29 10:32
jses1: 限)」的情形。離職再任原職系無法調任之職系的情形,自不適 05/29 10:32
jses1: 用此條之規定。 05/29 10:32
centify: 我覺得第9條講的限制轉調應該是指綁約,不是職系之間調任 05/30 01:39
deign: https://reurl.cc/E7WDov 05/30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