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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藉此文章請教一下,我看到原文下方的推文, 有人提到民執的公文蓋印信的問題, 我本身只待過雄院的民執,民執的公文主要有執行命令、函、通知三種, 不把債證、裁定、公告算進去, 我們這只有執行命令才要蓋執行處的處印, 我們接到其它法院副本給我們的函和通知,就我印象所及應該是都沒有人在用處印的。 我接過嘉義、台中、新竹、士林、桃園、花蓮、宜蘭、苗栗、彰化的第三人異議轉知, 或是以執行處發出的函,都是沒有用印信的, 但前一篇文章的推文提及台北和新北,執行命令、通知、函通通要用處印, 這個是有法規依據的嗎?難道說雙北的法院做法才是最正確的? 我記得以前看過一個什麼印信規則,裡面只提到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和拍賣公告要用處印, 通知和函也用處印,這量也太大了吧?手不會蓋到斷掉嗎? 函和通知用處印也就罷了,連「稿」這要附卷的東西也用處印,用好用滿就對了? 恕我實在難以理解,執行命令是要寄出去的,用處印可以理解, 但稿不是讓書記官和事務官核章用的嗎?還讓執達員用處印是多不相信我們呀? 不曉得有沒有其它法院的人可以告知,函和通知也用處印的規定是在哪邊呢?謝謝。 而稿也用處印的規定又是在哪? 因為我收過其它法院移轉管轄來的卷宗,裡面發文出去的稿,沒看過有用印的, 但因為我們很少收新北和台北的卷,所以我目前手邊也翻不出來可以印證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3.106.122.96 (新加坡)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1098187.A.9D9.html
a9301040: 我手上就有臺北跟士林,函用院長職章事務官代行,執行命 06/02 20:19
a9301040: 令用關防印 06/02 20:19
Konitz: 院函和處函是不同的,院函是本來就一定要有院長的章了呀 06/02 20:24
Konitz: 目前我的疑問是處函和通知用關防的法規依據? 06/02 20:24
Konitz: 難不成臺北和新北才是對的,那其它我上面舉的這麼多法院都 06/02 20:25
Konitz: 是錯的嗎。 06/02 20:25
ncnuboy: 我有另一個問題,依印信條例規定,機關只有製發「印」或 06/02 22:05
ncnuboy: 「關防」2種;但我看民事執行處也有印(用字內容和尺寸卻 06/02 22:05
ncnuboy: 與印信條例不符),這到底是哪裡生出來的?如果不是總統 06/02 22:05
ncnuboy: 府製發的,那使用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06/02 22:05
ncnuboy: 一個機關只會有一顆印(正方形),內部各單位(如簡易庭 06/02 22:09
ncnuboy: 或少家庭)頂多是另外向總統府請製關防(長方形),不會 06/02 22:09
ncnuboy: 有向民事執行處這樣的另一顆印信(更何況這印的外觀也不 06/02 22:09
ncnuboy: 符印信條例規範) 06/02 22:09
ayaka16: 北院民執所有公文都要蓋印,除院函外都要蓋處印 06/03 13:42
ayaka16: 連內部給會計出納查分案,都要蓋處印,明明就有事務官核 06/03 13:44
ayaka16: 章了 06/03 13:44
ayaka16: 覺得工作不夠忙的,可以來北院,很多繁文縟節讓你忙 06/03 13:44
ayaka16: 然後還會自我感覺良好,覺得北院很有規矩 06/03 13:45
ayaka16: 實際上是很多人要跑,但是還不給跑 06/03 13:46
ayaka16: 看看今年度司特執達員開缺還會不會蟬連第一 06/03 13:47
ayaka16: 查郵的電子公文明明受文者都是用電子公文,股長還要求稿 06/03 13:49
ayaka16: 要用處印 06/03 13:49
ayaka16: 誇張,但是還是要遵命 06/03 13:49
Konitz: 有收到一位板友的回信告知,有一個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 06/03 17:13
Konitz: 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裡面提到執行命令、拍賣 06/03 17:13
Konitz: 公告及其他適宜蓋用民事執行處印信之文書應蓋用民事執行 06/03 17:14
Konitz: 處之印信。或許是執行處的印信的法律依據? 06/03 17:15
Konitz: 只是,這個注意事項也只提到執行命令,沒說通知或函要用處 06/03 17:16
Konitz: 印,我想說全台法院應該要統一作法,看來現在似乎是台北新 06/03 17:19
Konitz: 北才是最不守規則的法院了吧? 06/03 17:19
Konitz: 做了一堆無用的工累死人,難怪大家要出逃。 06/03 17:20
Konitz: 其實,看了執行處的例稿,會發現用執行命令的都是對人的權 06/03 17:20
Konitz: 益較有侵害性的,可能當初司法院在設計例稿時就有考量到 06/03 17:21
Konitz: 注意事項的規定了。 06/03 17:22
Konitz: 我修改標題,看能不能有人幫忙轉給司法院知道一下。 06/03 17:24
Konitz: 我想,你們跟雙北的科長講也沒有用 06/03 17:25
Konitz: 我之前還聽說桃園的分配表也要用處印,不知現在還是如此嗎 06/03 17:27
eno4022: 我聽說過法院很保守僵化,沒想到是真的 06/03 22:00
lovelyshu: 以前待北院,他們真的是連稿都要蓋印的...應該是說,除了 06/04 23:51
lovelyshu: 蓋院長簽名章的印函及裁定、債證這類蓋院印的之外,執行 06/04 23:51
lovelyshu: 處發出的任何公文(除要蓋印的命令外,包含函、通知)都要 06/04 23:52
lovelyshu: 蓋印,所以北院民執有一個專門蓋處印的人員... 06/04 23:52
lovelyshu: (說真的,院函比處函還更大更正式,誰看過院函有蓋院印? 06/04 23:53
lovelyshu: 為何院函都不用蓋印信了,處函卻要蓋印信?紀錄科發的函 06/04 23:53
lovelyshu: 甚至還只蓋庭戳而已呢~~~) 06/04 23:53
lovelyshu: to ayaka16:以前待北院,我真的覺得北院很~有~規~矩~喔 06/04 23:58
lovelyshu: 規矩真的很多,但....和其他法院出包率相比...科科 06/04 23:59
Scarlatti: 其實,就是因為規矩太多太瑣碎,才反而容易出包,你想 06/06 18:40
Scarlatti: 想看,時間都浪費在瑣碎卻無關緊要的事上,還能有多少 06/06 18:42
Scarlatti: 心力去處理真正重要的事?可惜上面的人看不到這些, 06/06 18:43
Scarlatti: 只知道固步自封。 06/06 18:47
Scarlatti: 故 06/06 18:49
meaning12: 請問一份公文要拆成電子、平信、雙掛是否瑣碎又無關緊 06/06 23:09
meaning12: 要呀? 06/06 23:09
Scarlatti: 我們這沒使用電子公文,不予置評,但寄信時拆成平和雙 06/07 07:11
Scarlatti: 掛只是順手的事,哪來瑣碎?,若你待過民執就會曉得。 06/07 07:11
Scarlatti: 不然就像北院一樣,函稿和公文內容通通不要分,通通用 06/07 07:11
Scarlatti: 印啦,這樣就不瑣碎又無關緊要了。 06/07 07:11
Scarlatti: 我好奇的是,有的法院要用印,有的法院不用,若像查郵 06/07 07:22
Scarlatti: 的公文,郵政總局不會覺得很怪嗎?我接到北院的公文, 06/07 07:22
Scarlatti: 處印有時是糊的(也不能苛求,若像上面版友說的,北院 06/07 07:22
Scarlatti: 是一個人專責蓋印),這糊掉的印看起來不會反而更假? 06/07 07:22
lovelyshu: 查郵公文有的蓋印有的沒蓋印,他們其實應該很習慣XD 06/07 21:08
lovelyshu: 本來就是不用蓋印的,印蓋下去只是讓它更慎重而已,然而 06/07 21:09
lovelyshu: 一樣也只是個查郵函XD 至於北院公文蓋印糊掉的,雖然北 06/07 21:09
lovelyshu: 院有專責蓋大印的,如果大印休假,也是各股執達員自己蓋 06/07 21:09
lovelyshu: 蓋糊很正常XD 06/07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