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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法上,基層員警經常是在制度不合理、狀況不對的時候,被推上火線、承受壓力 請先同理 本文,單就法制層面討論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機關為「依法行政」 (恕刪) : 台南警方曾流傳每到選舉將近,就接到上級「提前善意提醒」,別太為難沒戴安全帽之類 : 的「輕微」交通違規鄉親;許多員警發現也常以勸導取代開單,這在蘇大媽的眼中,員警 : 已達「違法瀆職」程度,這樣異於一般的看法,加上她總是當眾挑戰的態度,往往成為衝 : 突導火線。 (恕刪) 有關安全帽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 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下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其中,「選舉期間,以善意勸導未戴安全帽情形,取代開單」,應該也不會是「其他 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吧? 那麼「改用勸導的依據」是?......無此依據,這時警察應該也不會開出勸導單 所以,一個違法事項就變成了「僅止於口頭的勸導」,而非「依法勸導」 (第一線員警無辜、無奈) 結語:異於一般的看法,就是錯的? 但現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221.2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7707697.A.842.html ※ 編輯: skyoun (114.33.221.204 臺灣), 08/18/2020 07:44:46 ※ 編輯: skyoun (114.33.221.204 臺灣), 08/18/2020 07:45:51
asjimmy: 就說這邊真的公務人沒幾個啊。。 08/18 09:18
ea9715234: 在警界,官是不需要法的,甚至憲法也能超越 08/18 11:21
skyccc: 印象是用行政罰法19條,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08/20 17:47
skyoun: 除了行政罰法的考慮,還有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08/20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