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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36842 法官面前打傷書記官 法院認無妨害公務犯意判無罪 109-09-05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周姓男子種的九重葛越過陳姓鄰居土地滋生蚊蠅,陳提告排除侵害、損害賠償,桃園 地院張姓法官、林姓書記官到場履勘時,周竟朝陳揮拳手肘擊中林姓書記官,法院告發周 妨害公務經檢方起訴,同院另名承審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周主觀上有對公務員強暴犯意, 因此判周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周男(六十二歲)種的白玫瑰、九重葛枝葉越過陳姓鄰居土地,導致蚊蟲滋生 、排水阻塞,陳反映多次未見改善,因此對周提告排除侵害、損害賠償,主張周應移除該 植栽;張姓法官、林姓書記官一○七年八月廿一日下午三點多到場履勘。 過程周情緒失控朝陳胸口揮拳,手肘卻擊中陳姓書記官左下巴,因場面失控無法繼續履勘 ,妨害法官、書記官執行公務,經桃園地院對周男告發妨害公務;檢方認為,周坦承打人 ,也明知現場狹窄可能波及他人,偵結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他。 審理時,林姓書記官證稱,周一舉右手肘就先打到她,陳男也表示,周揮拳的時候有揮到 書記官,而陳的妻子則說,當時低頭看資料,聽到書記官被打,好像是打到她的下巴,法 院並勘驗當天錄音,有人大喊「滾蛋!出去出去!」「你不要這樣推人」、「我才輕輕碰 一下就倒下去」。 法院審酌,周當天確實有出手推陳,而林姓書記官站在周的右後方,才遭周出手推陳的舉 手動作擊中,不過林也證稱,周除了擊中她左下巴外,沒有其他攻擊行為,因此難認周主 觀上有故意對公務員施強暴行為。 至於檢察官以現場狹窄,周可預見若出手打陳,可能波及到後方的林,認為周有妨害公務 的不確定故意,林雖證稱,庭院有很多植物,能站的空間不多,全部人進去後都只剩下一 步的距離,不過陳妻表示,大家站的散散的,有人在屋簷下、有人在植物旁,法官、周和 陳都在看邊界。 法院再勘驗現場照片,認為沒有狹窄到必然可預見發生推擠時,站在旁邊的人將遭波及的 可能,檢方證據僅能證明周有推擠,但無法證明有對公務員施以強暴的主觀犯意,判處周 男無罪。 ------ 那位書記官會因此對司法失望嗎?或是心裡想下次就不要法官親身遭遇這種情況,卻判涉 嫌人有罪唷? ------ https://bit.ly/2YB09P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6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9319127.A.CF3.html
theiceking: 打到法官說法就會不一樣拉,敢對真正司法人員下手的沒 09/05 23:22
theiceking: 一個會無罪的你放心 09/05 23:22
johnny11111: 就無法舉證該人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暴,判決沒問題 09/06 00:06
johnny11111: 。 09/06 00:06
ghghfftjack: 書記官當證人的時候就知道法官會怎樣判了 09/06 01:27
fcz973: 這還好吧,又不是要打書記官 09/06 01:37
Crazyloveyou: 真的笑死 09/06 01:49
griswold: 過失vs間接故意 09/06 02:06
ufo15526368: 踩到法官鞋子,可能判無期徒刑吧 09/06 02:39
wakke: 公務員版還一堆不看全文的無腦推文,難怪那些老公務員連個 09/06 03:53
wakke: 法條判決都不願意查,就是這樣慢慢養成的 09/06 03:53
askker: 無罪推定原則 09/06 06:00
BlackCoal: 妨礙公務不行,傷害總可以吧? 09/06 06:50
opm: 等現場打死法官再說吧...-.- 09/06 08:18
deign: 公務員版引來一堆法匠護航阿 呵呵 09/06 09:11
deign: 小屁孩佔領行政機關就掰公民不服從.天安門怎沒聽他們在掰? 09/06 09:12
deign: 官字兩張口.真是千古不易啊! 09/06 09:17
fcz973: 傷害是告訴乃論啊,就算不是,檢察官起訴是妨害公務,法官 09/06 09:43
fcz973: 也不能自己轉去判傷害 09/06 09:43
Blue6: 可憐的書記官,真的桃園地院不意外,一堆人逃 09/06 09:59
littleeye: 他不是本來要打對造嗎?的確沒要妨害公務吧?! 09/06 10:50
mildred19: 可憐吶 誰叫你不是法官 09/06 11:08
maniaque: 被告對陳姓鄰居觸犯=>傷害罪 ,對林姓書記官則是過失傷害 09/06 11:10
shan1126: 頂多過失傷害而已,妨害公務要有故意好嗎 09/06 13:48
bryant780417: 司法體系只有法官是人 其他都非物 09/06 13:49
carcass2773: 標題殺人吧,就過失傷害(若有告訴),侵害法益不同, 09/06 14:06
carcass2773: 法官也不能變更檢察官所起訴之法條。 09/06 14:06
opm: 那想打鄰居,"不小心"把在現場執行公務的法官打死,要如何論罪? 09/06 17:23
jason748: 都當到公務員了,不要跟刁民一樣法盲兼文盲好嗎? 09/06 19:42
cat763152001: 他不是故意的吧 09/06 19:54
theiceking: 法院"告發",重看了一下就法院無能?還是告一下做做樣 09/06 20:23
theiceking: 子說我站在你這邊?都是法院了怎麼告會成立還不清楚? 09/06 20:24
theiceking: 每次這種新聞下面都會有人出來說就沒妨害公務沒錯,告 09/06 20:24
theiceking: XXX才對、檢察官就是告這個、法官只能判這個 09/06 20:25
spirit119: 傷害要被害人提告吧,法院又不是傷害罪的被害人 09/06 21:25
theiceking: 所以沒一個被害人出來告高機率會贏的?是被摸頭? 09/06 21:46
wenker: 法官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刑訴第300條。 09/06 21:46
wenker: 但要如何變更,有關刑訴問題 09/06 21:47
fcz973: 算了啦除了法律底,高普會唸到刑訴的還真不多 09/06 23:00
pinhanpaul: 好可憐 白白被打了 09/07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