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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立委的FB貼文: https://facebook.com/1572670472973339/posts/2761193597454348/ 【公務人員商調不成 可以復審和打訴訟啦!】   各位公務人員朋友們,您有曾經想要商調到其他機關,卻被拒絕的經驗嗎?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如何救濟?」   上星期,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向我提起了這道經典的國家考試題目,但對許多公務人員朋 友們,這不只是一道考題,而是心中的痛。   因為,就算想要商調的機關同意了,原服務機關不願意放人,就只能被既有的公法上職務關 係綁住——除非要先冒著龐大的風險和成本辭職。而如果公務人員想要救濟,因為指名商調 只是「管理措施」,也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在10月5號,保訓會終於發文给各機關,將指名商調「改認列行政處分」。換言之,如果將 來有指名商調遭原服務機關拒絕或消極不予核定等狀況,公務人員就可以提起復審;如果不 服復審決定,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昨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保訓會郝主委時,主委也確認了上述的新作法。保訓會正面 積極的做法,讓我非常的讚賞。   不過,雖然公務人員可以循復審和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但還有一個問題有待解決。那就是公 務人員,究竟有沒有「商調請求權」的問題。   目前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 得指名商調之。」這讓指名商調似乎只是機關對機關的事情,公務人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 。   不過,考量到指名商調對於公務人員影響的程度,我認為應該要修法,明文肯定公務人員有 商調的公法上請求權。也希望考試院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方向,讓公務人員有更完整的保障 。   【請調服務地區也很重要】   除了商調之外,「請調服務地區」也對公務人員有相當程度的影響。特別是身在異鄉的公務 人員,不少希望能請調回鄉,有個和家人團聚的機會。   為了讓請調作業有規則可循,行政院訂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 業建議處理原則」。不過,建議處理原則就只是「建議」的「原則」。如果能真正建立客觀 的標準和程序,應該能讓公務人員更能預測請調的可能性,也能更公平地分配請調機會。   此外,目前請調服務地區被認定是「管理措施」,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救濟。不過考 量到請調服務地區對公務人員的家庭生活乃至生涯的影響程度,或許可以研議修法,在一定 狀況下賦予公務員請調的請求權。   希望在可見的將來,每一位公務人員朋友們,都能夠在最適合自己的位置,為國家效力。 —— 行政訴訟打起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02579704.A.5BE.html
spector66: 推 10/13 17:09
bking: 人事室業務變重了 10/13 17:15
shomin5566: 還滿好奇機關首長對於打官司這件事是否採趨吉避凶的 10/13 17:25
shomin5566: 態度 10/13 17:25
fishw: 打官司又不是機關首長去打,都是下面的業務承辦人去,對機 10/13 17:54
fishw: 關首長有差嗎? 10/13 17:54
starorion: 廢除綁約期限,並建置跨機關公務員戶籍地媒合商調系統 10/13 17:58
starorion: ,雙方同意且符合職系規範,機關不得擋商調,這才是解 10/13 17:58
starorion: 決方法 10/13 17:58
fcz973: 這題請m長官回答 10/13 18:18
talesb72232: 商調不成 開始複審、走訴訟 這段期間不就被整死... 10/13 18:20
payeah: 當然是人事單位去答辯掰理由,怎麼可能是首長 10/13 18:22
payeah: 就是一個魚死網破的概念啊,真的因為這樣辭職,就是拿來 10/13 18:23
payeah: 整原單位的手段 10/13 18:23
kediflower: 擋是首長擋 整到的卻是人事... 10/13 18:29
tsui1206: 還有很多首長根本就是私下河蟹,你想看商調函還看不到呢 10/13 18:56
futureq: 請問,三同的情況是那三項? 10/13 19:07
futureq: ppt.cc/f2gXVx 圖片位置 10/13 19:10
Amygo: 改成各職系比積分統調比較公平 10/13 19:19
Vassili242: 復審、行政訴訟曠日費時,難不成再沒確定前徵人機關 10/13 20:39
Vassili242: 都不能補人?不然補了人訴訟卻輸了哪來的位子給人過 10/13 20:39
Vassili242: 來? 10/13 20:39
WTF1111: 基本的賽局概念,打贏訴訟也得不到你想要的=沒人會開打 10/13 21:05
WTF1111: 最後人總達到目的,也給委員一個台階和政績 10/13 21:05
TheBelmont: 除非這種案件,將來行政法院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10/13 23:12
TheBelmont: 第2項規定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把職缺凍結 10/13 23:12
WTF1111: 這樣做只會讓面試單位更早要求確認過調,可能面試就要你 10/14 02:19
WTF1111: 交出長官的書面承諾之類的,總之你把調不成的成本加在用 10/14 02:20
WTF1111: 人單位只會繼續扭曲公務機關用人效率 10/14 02:20
rainyday203: 感覺要擋的話,一定都有方法可以擋.. 10/14 08:31
thinksilver: 推 10/14 14:41
metta: 商調被擋,感覺保訓會跟行政法院很難置喙啊 10/1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