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oone: 要有申請的意思才處理,丟下東西並未表示意思,無法律行為 02/25 21:07
(1)有"意思表示",
(2)收發打開後: 文件有表達要設立宮廟的意思
(3)如果收發來不及攔下, 他就跑掉了,...
這份申請文件應該會到勞工局的"局綜合業務"那個人身上去
→ cva2000: 是我就放著慢慢辦,等他受不了再幫他移去。 02/25 21:09
※ 編輯: bota (219.85.255.218 臺灣), 02/25/2021 21:11:03
推 sleepbear15: 乾脆在佈告欄公告失物招領,名字幫打個碼就好 02/25 23:43
推 spirit119: 認真討論的話失誤招領不可行阿,很明顯不是遺失在這 02/25 23:51
推 askker: 那先依職權調查一年半載,再送有管轄權機關 02/26 04:53
→ opm: 先調查個100年吧,事情要搞清楚不容易,但是人沒那麼長命 02/26 07:15
推 silentocean: 送錯跟刻意丟給政府處理是兩回事 02/26 13:21
→ silentocean: 後者就是退還,因為不是申請搞錯 02/26 13:21
推 smartlin2001: 也不確定送來的人是申請人本人啊 02/27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