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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apoolu (asapoolu)》之銘言: : 今天有個民眾拿了一疊申請資料給我們收發丟了就跑 : 資料上面寫著請轉交某A機關 : 某A機關跟我們是完全沒有關係的機關 能不能直接函覆民眾退件(就是不幫他寄, 寧願郵錢花在退件上), 或直接簽存不受理 我覺得這是個有趣的問題ㄟ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這條的規定, 我的解讀是, 民眾去勞工局檢舉高薪低報, 勞工局應該要移出(民眾其實常常搞不清楚 勞工局跟勞保局的差別),... 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幫他轉的 但如果來勞工局丟下一疊比如說: 擬設立宮廟的文件? 這時候機關還有行政程序法第17條後段的義務嗎?? 是個有趣的問題 ps: 這個民眾也真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255.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14257481.A.A5C.html
foone: 要有申請的意思才處理,丟下東西並未表示意思,無法律行為 02/25 21:07
(1)有"意思表示", (2)收發打開後: 文件有表達要設立宮廟的意思 (3)如果收發來不及攔下, 他就跑掉了,... 這份申請文件應該會到勞工局的"局綜合業務"那個人身上去
cva2000: 是我就放著慢慢辦,等他受不了再幫他移去。 02/25 21:09
※ 編輯: bota (219.85.255.218 臺灣), 02/25/2021 21:11:03
sleepbear15: 乾脆在佈告欄公告失物招領,名字幫打個碼就好 02/25 23:43
spirit119: 認真討論的話失誤招領不可行阿,很明顯不是遺失在這 02/25 23:51
askker: 那先依職權調查一年半載,再送有管轄權機關 02/26 04:53
opm: 先調查個100年吧,事情要搞清楚不容易,但是人沒那麼長命 02/26 07:15
silentocean: 送錯跟刻意丟給政府處理是兩回事 02/26 13:21
silentocean: 後者就是退還,因為不是申請搞錯 02/26 13:21
smartlin2001: 也不確定送來的人是申請人本人啊 02/27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