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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文詢問一下 假設跟這篇文的情況相似 惟辭職前職系並非可以相互或單向調任至重考上職系者 但具有十年內曾修習與重考上的擬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不過尚未曾送銓敘部認定職系專長 (非現職期間似乎也無法請銓敘部認定?) 那是否可以在重考上的到職日那天(或提前數天) 一併提供過去修習學分證明請銓敘部認定並告知單位人事 於銓敘部認定專長前暫以5等5認定及敘薪(同初任人員) 於銓敘部認定後再追溯至7職等同數額俸點? 感謝。 ※ 引述《tknt ( )》之銘言: : 假設我現在九職等 : 因生涯規劃想出去業界試看看 : 若過了兩年 覺得混不下去 XD : 又重考回公務體係 : 假設我一樣考高考 或是地特三等 : 那考回來之後 我的職等還是九嗎? : 還是必須從六開始爬 : 以上問題問過我捫單位人事 不過他一直說幫我問看看 都沒下文 : 只好上來請先進解惑 : 謝謝
ezmantalk: 9職等任用資格應該沒有限制轉調情形 就看你的考試職系和九職等職系是
否具可單向、相互調任或同一職系 如果可以可用9職等任用資格先予派代 待遇就會以前 銓敘 審定薪俸薪級算
fhk701213: 畫重點 辭職重考同職系 綁約滿 9職等中斷n年重考高考 不是非現職人員
商調
snowcs: p09離職再任p06-07職務,敘p07同數額俸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217.2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14488064.A.640.html ※ 編輯: jses1 (101.137.217.204 臺灣), 02/28/2021 12:56:53
ezmantalk: 此一時彼一時 去年新增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1條 只限現 02/28 13:22
ezmantalk: 職並要經商調程序 非現職人員能不能套入考分缺 要研究 02/28 13:23
ezmantalk: 一下…原PO引了我的推文特別說一下 其他請有這樣經驗的 02/28 13:24
ezmantalk: 人事來回答你… 02/28 13:24
ezmantalk: 然後我印象中有辦過的案子 非現職在回來依俸給的相關規 02/28 13:26
ezmantalk: 定 是支給7年功6 不是9(外補缺) 休假手邊沒工具書 02/28 13:26
ezmantalk: 有空再找 案子送審經銓敘部審定沒有問題(所以非常確定) 02/28 13:27
sleepcat612: 非現職人員復應考試錄取都是不佔缺訓練,期滿後只能 02/28 13:33
sleepcat612: 以過去任職年資辦提敘 02/28 13:33
jses1: 感謝,看來現在新增21-1條規定解釋,即使是同職系具任用資 02/28 19:18
jses1: 格,也無法視同商調了,需等受訓期滿後依曾任年資辦理提敘 02/28 19:18
jses1: ;至於不能調任之職系以學分取得任用資格者,因不包括在曾 02/28 19:18
jses1: 任年資辦理提敘的辦法裡,就完全沒救了,薪級需一切從頭開 02/28 19:18
jses1: 始 02/28 19:18
elodie11: 看21-1的立法理由提到非現職人員如具任用資格且用人機 03/03 10:35
elodie11: 關確有職缺仍得本全責認定是否派代,請問權責機關是指 03/03 10:35
elodie11: 哪個機關呢? 03/03 10:35
sleepcat612: 權責機關自然是用人機關,但是非現職人員想要佔缺訓 03/04 15:46
sleepcat612: 練得先駁倒銓敘部109年8月10日部法三字第1094959651 03/04 15:46
sleepcat612: 號函的解釋。 03/04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