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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黃珊珊還是見解不夠深,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 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概念 換言之具體化到相關案例時,不是那麼淺顯到足以讓「任何一般人」都能「精準、受四海 公認」地得出適用結果。 適用此條作為判斷標準以後,因而認為在某時期(期間該多長,這也沒個準!)內反覆結 婚數次「誠實」或「不誠實」,都多多少少有話可說(或許理由程度不一)。 講穿了就是這其實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決定。行政機關基層第一手判斷行政處分的公務人員 ,其實擔不了太多去「明確無誤」地適用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成了法匠 的責任。 : 直接駁回就好了 有「自信」的承辦人確實可以這麼做,勇敢認為請假的行員不誠實、不信用,所以不開罰 否准給該行員婚假的銀行。(然後讓眼見無法讓銀行被處罰到的該行員去抗議、去向監察 院檢舉承辦人、或甚至向台北地檢署找個說詞告發承辦人犯罪、讓承辦人跑一趟地檢署說 明等等) 依照「猜測」,承辦人如果「沒有意識到民法第148條的存在」,是有點落漆;但是如果 有留意到,只是「適用的結果」認為「當事人依然夠誠實」所以銀行不應否准給假,那麼 承辦人情有可原。 換言之,不那麼有自信的承辦人如果認為該案中,短期內多次結婚的行員「還算是夠誠實 、夠信用」(更詳細的理由比如說請假畢竟是他的權利,並看不出有濫用之餘,不然其他 的請假事由誠不誠實的口水一樣噴不完),所以決定對銀行開罰,也沒有什麼違法失職。 這種情形,銀行就依照救濟管道尋求平反啊。 : ------------------------------------------- : 反向來看: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 : 顯然勞動局是錯的 重點是「由誰」更適合「判斷該案的對與錯」、「判斷錯了則是法匠」? 答:法官最有資格、其次是行政機關之上級單位例如府本部訴願會較有資格。 不然以書記官為例,如果遇到這類涉及民法第148條的案件的起訴案,要不要自行以雙掛號 將該起訴案退件回起訴人並說明起訴人的起訴因為不誠實、不信用而顯無理由?若還勞駕 法官開庭審理「浪費司法資源」,書記官是不是法匠「竟然不知道民法第148條的存在」? 舉一可以反三。從書記官看行政機關基層承辦人,後者在此案中最衰。以後難道應該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不只要考上行政類國考,另外至少應先通過司法特考,才「有足夠的法 律知識」能擔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嗎? 所以老大柯文哲知道對公務人員拍桌、老二黃珊珊知道對公務人員出一張嘴,真是大寶二 寶哥倆好的台北市政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04.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18738937.A.A05.html
bota: 如果他的裁罰簽呈有審酌到148條:然後結論仍認為"很誠實" 04/18 17:46
bota: "很信用",... 這我就覺得也ok (變成法律見解的歧異) 04/18 17:47
bota: ps: 但如果沒有審酌到 148條的話,... 股長&科長應該都要拔 04/18 17:47
bota: 能力太差 04/18 17:48
ppt123: yes~~ 04/18 17:48
ps.不過基層可以辯解說「有審酌,審酌後發覺不構成148條,就沒有特別標明148條」。
proletariat: 行員沒有公法上請求權要求勞動局罰銀行 這件案子 04/18 17:49
proletariat: 是勞動局針對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事實作裁罰 04/18 17:49
是的。本案不是行員向勞動局提出的「需當事人提起的申請案」而是(或許是經過陳情用 以提醒主管機關勞動局的)讓勞動局承辦人主動審酌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案子。
proletariat: 還有 民法148有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04/18 17:53
※ 編輯: ppt123 (101.137.104.197 臺灣), 04/18/2021 18:12:31
pinhanpaul: 應該讓法院處理,往後才有先例可循 04/18 18:13
proletariat: 如果要法院處理 還要找對法院 行政法院也只能處理 04/18 18:35
proletariat: 勞動局開罰是否合法與否的問題 但是整個問題的癥結 04/18 18:35
proletariat: 37天內與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 後3次結能不能請婚假 04/18 18:36
proletariat: 屬於銀行跟行員間的私權爭執 必須由普通法院審判 04/18 18:36
proletariat: 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 要解決就必須由行員向普通法院 04/18 18:37
proletariat: 提起准許婚假的民事訴訟 (就跟欠薪欠加班費一樣) 04/18 18:38
cannas1115: 轉給中央法令解釋機關給個說明,起碼拉個墊背的 04/19 07:40
IloveV: 之前勞動部有解釋過了,請依照個案按事實認定,去問應該會 04/19 11:27
IloveV: 回一樣的答案 04/19 11:27
eno4022: 其實的確是撤罰比較合理,也不知道那個承辦人在想啥 04/19 11:35
eno4022: 罰也可以,不罰也可以的時候,不是就該權衡一下嗎 04/19 11:36
eno4022: 銀行遇到這種勞工本來就很煩了,還遇到這種勞動局,可憐 04/19 11:37
deviLINside: 這種民法形而上大原則的,並不會這麼輕易被涵攝適用 04/19 14:50
deviLINside: 尤其它還是在總則章的。。 04/19 14:52
nolag: 這案一定可以用,否則就是超級大法律漏洞,勞工局過度擔心 04/19 21:19
nolag: 如果這樣請假可以合理,那大家一起來,不就完蛋? 04/19 21:20
opm: 如果這樣可以,一個月同對象結離婚一次請假領薪水到退休? 04/28 06:50
opm: 有沒有結婚補助應該沒啥差,蹲家裡領30年薪水夠吸引力了 04/28 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