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ota: 如果他的裁罰簽呈有審酌到148條:然後結論仍認為"很誠實" 04/18 17:46
→ bota: "很信用",... 這我就覺得也ok (變成法律見解的歧異) 04/18 17:47
→ bota: ps: 但如果沒有審酌到 148條的話,... 股長&科長應該都要拔 04/18 17:47
→ bota: 能力太差 04/18 17:48
→ ppt123: yes~~ 04/18 17:48
ps.不過基層可以辯解說「有審酌,審酌後發覺不構成148條,就沒有特別標明148條」。
→ proletariat: 行員沒有公法上請求權要求勞動局罰銀行 這件案子 04/18 17:49
→ proletariat: 是勞動局針對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事實作裁罰 04/18 17:49
是的。本案不是行員向勞動局提出的「需當事人提起的申請案」而是(或許是經過陳情用
以提醒主管機關勞動局的)讓勞動局承辦人主動審酌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案子。
→ proletariat: 還有 民法148有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04/18 17:53
※ 編輯: ppt123 (101.137.104.197 臺灣), 04/18/2021 18:12:31
推 pinhanpaul: 應該讓法院處理,往後才有先例可循 04/18 18:13
→ proletariat: 如果要法院處理 還要找對法院 行政法院也只能處理 04/18 18:35
→ proletariat: 勞動局開罰是否合法與否的問題 但是整個問題的癥結 04/18 18:35
→ proletariat: 37天內與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 後3次結能不能請婚假 04/18 18:36
→ proletariat: 屬於銀行跟行員間的私權爭執 必須由普通法院審判 04/18 18:36
→ proletariat: 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 要解決就必須由行員向普通法院 04/18 18:37
→ proletariat: 提起准許婚假的民事訴訟 (就跟欠薪欠加班費一樣) 04/18 18:38
→ cannas1115: 轉給中央法令解釋機關給個說明,起碼拉個墊背的 04/19 07:40
推 IloveV: 之前勞動部有解釋過了,請依照個案按事實認定,去問應該會 04/19 11:27
→ IloveV: 回一樣的答案 04/19 11:27
→ eno4022: 其實的確是撤罰比較合理,也不知道那個承辦人在想啥 04/19 11:35
→ eno4022: 罰也可以,不罰也可以的時候,不是就該權衡一下嗎 04/19 11:36
→ eno4022: 銀行遇到這種勞工本來就很煩了,還遇到這種勞動局,可憐 04/19 11:37
推 deviLINside: 這種民法形而上大原則的,並不會這麼輕易被涵攝適用 04/19 14:50
→ deviLINside: 尤其它還是在總則章的。。 04/19 14:52
→ nolag: 這案一定可以用,否則就是超級大法律漏洞,勞工局過度擔心 04/19 21:19
→ nolag: 如果這樣請假可以合理,那大家一起來,不就完蛋? 04/19 21:20
→ opm: 如果這樣可以,一個月同對象結離婚一次請假領薪水到退休? 04/28 06:50
→ opm: 有沒有結婚補助應該沒啥差,蹲家裡領30年薪水夠吸引力了 04/28 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