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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公告以上未達查核的 "緊急" (1) 同時開放電子領標跟電子投標: 9 天 (第9條) (2) 援引第 4-1條: 10天 (因為他後段寫, 併第9條使用, 還是不能低於十天) 那真的很靠北, 我很緊急要十天, 但電子採購網不勾選那個很緊急的選項(104 or 105 or14-1) 卻是9天,... 法條是不是矛盾了 (緊急一定要十天, 不緊急確可以九天) ? ps: 純屬法條的討論樂趣: 因為少一天也差不了多少, 且105條直接議價就可以 , 根本不用公告 只是想知道, 定這個的是不是腦殘? 沒想到公告金額未達查核 可能出現矛盾的狀況?? ps: 查核金額以上就不會矛盾, 因為查核金額領投閱全部扣掉 最少還要11天,... 援引 4-1條, 還有一天的實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5.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28081718.A.037.html ※ 編輯: bota (49.216.165.95 臺灣), 08/04/2021 21:16:16
wands: 機關不一定會開放電子領投標 08/04 22:03
LaoLaoHaHa: 適用條約協定採購可以用 08/04 22:11
zirconium: 可能在行銷 電子投標 功能故意開的Bug. XD 08/04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