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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發文,排版請見諒 大家好,想討論一個學理問題。 1.工程會的投標須知第39點附註: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 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仕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以下恕刪。 2-1查到工程會96年有幾個函釋提到審核這件事,為免訟累機關可以視需要增列該規定, 另外如果要拒絕銀行則包括總行及一切分行。以及洽金管會銀行局查詢。 2-2我查銀行局官網只有重大與非重大違規,似乎沒有此類資訊公告 3-1想請問大家會勾選該規定嗎?考量因素為何? 3-2有勾選該規定的話,各位有做審核嗎?如何分工呢? 3-3有沒有做過審核的大大可以分享一下呢? ---- Sent from BePTT on my HTC_M10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7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32304432.A.975.html
maniaque: 信用狀沒看過,連保書倒是有 09/22 18:05
maniaque: 你應該沒辦到需要擔心銀行債信等級的採購金額吧 09/22 18:06
maniaque: 況且,現在的違規都跟債信沒啥關係,真跟債信有關? 09/22 18:33
maniaque: 可能早就被接管了 09/22 18:33
maniaque: 若你打算用對方不當推銷金融商品當作deny 其連保書效力? 09/22 18:34
maniaque: 那......好痔微之 09/22 18:34
lena98906: 連保書,有點規模的營造會出,目前都沒什麼問題 09/24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