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ZX: (2) 04/23 21:38
→ EZX: 俸給法第11條第3項跟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 04/23 21:40
→ Unfriendly: 假設原po真的占到薦6,同官等降調低職等敘原俸給(曾 04/23 23:18
→ Unfriendly: 銓審薦7),銓審俸給為薪俸薦7本5、專業加給為薦7 04/23 23:18
→ snewu: 法條其實有查過,但不是同官等內薦7降薦6,中間還降委5, 04/23 23:49
→ snewu: 所以來請教。感謝前輩。 04/23 23:49
推 bower1025: 看你的本來天花板在哪,回到同官等後天花板就在哪 04/24 01:14
→ snewu: 了解 謝謝 04/24 13:10
推 Gwendomoto: 請問降調不同職系也適用嗎? 04/25 23:38
→ Unfriendly: 對不起、魯姨之前說明有誤,經昨今兩天與其他人事前 04/26 11:11
→ Unfriendly: 輩討論原po問題,於此更正說明: 04/26 11:11
→ Unfriendly: 我先歸納一下我們稍早討論出來的結果: 04/26 11:11
→ Unfriendly: 取決於當事人「第一次」降調是降官等(如薦任降委任 04/26 11:11
→ Unfriendly: )?還是同官等降職等?若是前者就比較吃虧,須再占 04/26 11:11
→ Unfriendly: 到同職等的缺才能回復原來銓審過的高官等高職等。 04/26 11:11
→ Unfriendly: 以此個案情形為例,此個案曾銓審薦7本3(445俸點), 04/26 11:11
→ Unfriendly: 自願降調官等而敘相當俸級與俸點的委5功5、專業加給 04/26 11:11
→ Unfriendly: 委5(佔委4至委5缺),過了2年俸級與俸點晉級至委5功 04/26 11:11
→ Unfriendly: 7(475俸點),假設後來佔到委4至委5或薦6缺而改敘相 04/26 11:11
→ Unfriendly: 當俸級與俸點的薦6功2,之後每年年終考績只有俸級晉 04/26 11:11
→ Unfriendly: 級、就算連2年考績甲等也無法升職等,因為所佔職務最 04/26 11:11
→ Unfriendly: 高職等只到薦6而已,而專業加給部分是因所佔職務最高 04/26 11:11
→ Unfriendly: 是薦6、爰為薦6。 04/26 11:11
→ Unfriendly: 回Gwe大、與職系無關喔,與曾銓審原敘俸級俸點、與所 04/26 11:15
→ Unfriendly: 降官等職等、與後來所佔職務職缺才較有關 04/26 11:15
→ Unfriendly: 回到原po問題,也就是說原po須再佔到升遷序列有到薦7 04/26 11:21
→ Unfriendly: 的職務,如委5或薦6至薦7科(課)員,才能回復原來俸 04/26 11:21
→ Unfriendly: 級俸點薦7本5(475俸點)、專業加給薦7,附此敘明, 04/26 11:21
→ Unfriendly: 請板上人事前輩多多指教,感謝 04/26 11:21
→ snewu: 了解。謝謝U大。 04/26 12:57
→ maniaque: 下去官等,再上來,就是任用資格重新拿來用在職缺上 04/26 14:32
→ maniaque: 跟同職等內調任(降調)不同,要不就去重新洗一下,過個水 04/26 14:33
→ maniaque: 再回來原缺就行 04/26 14:33
推 Gwendomoto: 請問U大,假設薦8降調不同職系的委5至薦6~7,也還是薦 04/26 20:36
→ Gwendomoto: 8?之後是薦8到頂嗎?謝謝 04/26 20:38
→ Unfriendly: 自願降調同官等低職等,敘原俸給,如上面降職等圖說 04/26 21:17
→ Unfriendly: 以及銓敘部圖說所示,曾銓審薦8自願降調薦7,敘原俸 04/26 21:17
→ Unfriendly: 給薪俸薦8、專業加給薦8 04/26 21:17
→ Unfriendly: 承上,自願降調同官等低職等,敘原俸級,請參考上面 04/26 21:24
→ Unfriendly: 俸給法第11條第1項;另按俸給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 04/26 21:24
→ Unfriendly: 以,同官等內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 04/26 21:24
→ Unfriendly: 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仍得在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04/26 21:24
→ Unfriendly: 俸級至年功俸最高級,也就是說可以晉敘俸級至薦8功6 04/26 21:24
推 Gwendomoto: 謝謝U大的說明~ 04/26 23:28
→ ezmantalk: 有那麼複雜嗎?原po一直待在b 就是要爬b機關的序列至相 04/27 09:08
→ ezmantalk: 同職務列等才可恢復原敘職等俸級 就這樣… 04/27 09:08
推 maniaque: 同官等內"自降職等職缺或機關降低職缺",本俸/專加不變動 04/27 10:04
→ maniaque: 主管加給則依職缺而定 04/27 10:04
→ Unfriendly: 非常感謝m前輩、ez大神進一步解說與補充,長知識~ 04/27 11:14
→ maniaque: 保障法的出發點在現職身分,自願放棄(如降官等職等) 04/27 12:24
→ maniaque: 之後就是走陞遷法ft.職缺,原本的任用資格就是到了才能用 04/27 12:24
→ maniaque: 回到合用的職缺,才能重新銓職等 04/27 12:25
→ maniaque: 官等內降調,保障職等,跨官等降,保障俸級 04/27 12:26
→ maniaque: 往上(上跨官等占缺)就是走陞遷,缺職等max到哪,就銓到哪 04/27 12:27
→ maniaque: 俸給就也是對同俸級 04/27 12:28
→ maniaque: 大致運作原理不外就是這樣, 04/27 12:28
推 Unfriendly: 感恩m前輩詳細補充分享 04/27 12:53
→ snewu: 謝謝以上前輩說明 04/27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