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loudeda: 推!放寬是好事! 08/07 12:40
推 CHYYP: 開路先鋒08/07 12:58
推 gowith: 換言之,哪些單位具直接監督權限就無法兼職?經發局承辦08/07 15:14
→ gowith: 人員不就很衰? 08/07 15:14
推 IUOIUOIUO: 好古老法條現在才改 根本伊斯蘭 08/07 16:23
推 julianscorpi: 改也罵 不改也罵 每天打電話進來的死刁民跟接電話的08/07 16:31
→ julianscorpi: 死承辦看來是同一種物種08/07 16:31
推 cottonoff: 不過請育嬰假佔缺,自己還在搞其他事業,別人分擔她的 08/07 17:22
→ cottonoff: 工作是……佛心來的? 08/07 17:22
→ kay00503: 請那麼久如果沒職代來分擔 那主管自己的問題吧08/07 18:42
推 yayayogo: 法警工作替代性很高,請個職代很簡單,看機關願不願意08/07 19:12
→ yayayogo: 而已 08/07 19:12
推 Frobel: 笑死,能兼職再說啦,擺明只是搭上順風車,才不是真正為 08/07 19:30
→ Frobel: 了公務員08/07 19:30
→ ksxo: 楊法警 陳警務佐 怎麼兩個案例都是基層08/07 21:18
推 KarlMarx: 鬆綁也要酸不是為了公務員,是在? 08/08 00:45
推 Frobel: 所以你能去賣保險了嗎? 能持有證照? 外送一百趴沒事? 08/08 12:50
→ Frobel: 那兩個基層搭到順風車沒錯啊 不然這法是為了這兩個修的嗎08/08 12:51
推 talesb72232: 兩案都是投資 基層是要兼職 別被騙08/08 13:32
推 awney: 所以投資ok了08/08 13:56
推 dogdudu: 所以我可以開一間超商當加盟主,但是店長店員都請人就好?08/08 18:29
推 talesb72232: 應該是可以 不過有這種財力了 何必當公務人員xdd 08/08 19:55
→ ezmantalk: 便利超商不好做 7-11的加盟合約控制很嚴格 與其請人當 08/08 22:53
→ ezmantalk: 店長 不如自已辭職當店長 找不到人店長是要自己出來輪08/08 22:53
→ ezmantalk: 班到24小時的…08/08 22:53
→ ezmantalk: 這兩案其實是看懲戒法院的效果 如果他只是效力只及於 08/08 22:57
→ ezmantalk: 個案那不講了 希望是監察院基於行政自我拘束 不要再要 08/08 22:57
→ ezmantalk: 求機關移付懲戒 法改了執行的人沒跟上 只是讓公務人員08/08 22:57
→ ezmantalk: 訟累所苦08/08 22:57
推 m0630821: 恩阿,不然好窮喔 08/09 12:53
推 Andydream: dog 這現在可以 ,兼職確實有放鬆 若是專屬個人才藝 08/09 14:40
→ Andydream: 不受限制 如你專長是書法、美術等 可以賺取報酬阿08/09 14:41
但是誰敢明目張膽賺取才藝的報酬呢?
什麼叫「規度謀作」、「偶一為之」,全是送懲戒後任由人說自由心證,
我一個月固定週日去教書法賺學費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我拍了數十支影片在網路上教人excel,一支片賣100元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
簡單說,修了法等於沒修,一切還是自由心證、任由人說,完全沒有標準。
→ Andydream: 不懂放寬也要酸 那到底之前炒不能兼職是炒心酸?08/09 14:42
※ 編輯: jorry111111 (42.73.239.13 臺灣), 08/09/2022 14:58:15
推 talesb72232: 兼職還是一樣 根本沒放寬 08/09 18:15
→ talesb72232: 放寬的是經營投資 新聞很明顯了 08/09 18:16
→ jovi8401: 可以開小公司嗎?若跟本身業務毫無相關 08/09 18:57
推 Andydream: 痾 歸度謀作 偶一為之 是指服務法第14條的商業投資 08/09 20:03
→ Andydream: 而兼職是指服務法第15條 這是不太一樣的 08/09 20:03
→ Andydream: 服務法第15條兼職規定第6項已經明顯告訴你 08/09 20:04
→ Andydream: 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08/09 20:04
→ Andydream: 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 08/09 20:04
→ Andydream: ,獲取合理對價。 08/09 20:05
→ Andydream: 不要把14條跟15條混再一起談 這兩條差很多..... 08/09 20:05
→ Andydream: 書法如果是你專長、才藝,你利用下班時間去教學賺取報 08/09 20:07
→ Andydream: 酬當然沒問題.... 08/09 20:07
→ Andydream: 好像很多人都把14.15這兩條混在一起 但實際上差很多... 08/09 20:08
→ Andydream: 你提及的其實比較像是15條第2項中所謂的業務,但個人才 08/09 20:11
→ Andydream: 藝如鋼琴、書畫等不是屬於業務,是屬於個人才藝表現 08/09 20:12
→ Andydream: 第六項的條款 08/09 20:13
推 ntnusleep: (書法)教學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同意。15條4項 08/09 22:00
→ ntnusleep: (書法)教學未受有報酬應報服務機關備查。15條5項 08/09 22:01
→ ntnusleep: 出售書法作品,係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08/09 22:02
→ ntnusleep: 亦係就個人財產處分,獲得適當對價,可以。15條6項 08/09 22:03
→ ntnusleep: 我自己看服務法的話,會這樣操作 08/09 22:05
→ ntnusleep: 然後,開小公司涉及「經營」,不可以。14條1、2項 08/09 22:06
→ ntnusleep: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 08/09 22:07
→ ntnusleep: 懲處。 第23條 08/09 22:07
推 ntnusleep: 拍影片教學那種,保險起見,就走15條4項看機關同不同意 08/09 22:11
→ ntnusleep: 機關同意就可以「明目張膽」的賺 08/09 22:12
→ ntnusleep: 如果機關有同意,記得回來分享給鄉民 08/09 22:14
推 Andydream: 可以有公司 但首先不能跟你職務有直接關係(14條4項) 08/09 22:22
→ Andydream: 如果有14條4項,是連股份都不能有,只能轉讓或信託 08/09 22:23
→ Andydream: (14條6項) 08/09 22:23
→ Andydream: 但如果非14條4項,可以有公司,但不能有14條2項那些 08/09 22:24
→ Andydream: 頭銜(什麼負責人拉、董事、監察人等) 08/09 22:25
→ Andydream: 所以前面才說 自己不要擔任任何職務 擁有股份就好啦 08/09 22:26
→ Andydream: 還有 如果是符合15條6項是依個人才藝或取適當報酬是不 08/09 22:29
→ Andydream: 需要許可也不需要備查,法規並沒有規定15條6項需要 08/09 22:30
→ Andydream: 同意跟備查 08/09 22:30
→ Andydream: 但我提到的"書法" "鋼琴"到底是屬於15條4項 還是15條6 08/09 22:31
→ Andydream: 項 確實有待討論,或許誠如ntnusleep大說的 可能比較 08/09 22:32
→ Andydream: 偏向15條4項的規範 08/09 22:32
推 best1234: 還有很大的放寬空間,只要不是和職務有利害關係的,應 08/10 06:50
→ best1234: 該都開放兼職 08/10 06:50
推 Frobel: 是阿,所以如果可以隨意兼職,再來提放寬吧 08/10 09:54
推 banmi: 推ntnusleep跟Andydream,有具體的法條討論,長知識了。 08/10 10:06
推 breez: **公主在Youtube教人家考國考也要上簽囉?實務不可能吧! 08/21 10:26
推 ntnusleep: 銓敘部109年7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電子郵件 08/21 21:53
→ ntnusleep: 註:該篇函釋裡是舊條號 08/21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