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3210: ....看到這種回文到懷疑是不是根本沒在看 02/12 20:14
→ R3210: 商調函來1個月內沒回應,就當作原機關同意來函兩個月後過調 02/12 20:15
推 RockAchi: 你再看仔細一點xd 02/12 20:16
→ nolag: 那就是了啊 不想讓你走就回個拒絕就好 那大家在高興甚麼? 02/12 20:23
→ Rayless: 刪除原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02/12 20:43
→ Rayless: 原程序:開缺 投缺 面試 商調函 同意過調 派令 過調 02/12 20:43
→ Rayless: 改這樣不就是把原程序中 同意過調這一步驟取消?或是說 02/12 20:43
→ Rayless: 同意過調改成何時過調 02/12 20:43
推 roc1110: 樓上看仔細一點,修法後又不需要原機關同意,大家當然開 02/12 20:44
→ roc1110: 心啊 02/12 20:44
→ roc1110: 我是說no大 02/12 20:45
推 R3210: 說明三就講尊重調任意願及權利 重新界定商調程序內涵 刪除 02/12 20:50
→ R3210: 需原機關同意 修法後就是「都給你業務銜接期了沒理由不同 02/12 20:50
→ R3210: 意」 應該不難懂 02/12 20:50
→ R3210: 當然我不否認有些公務員的文字解讀能力異於常人 看過很多 02/12 20:51
→ R3210: 例如這次的750ㄏㄏ 02/12 20:51
→ fcz973: 刪除同意權變成可以拒絕XD,你想一下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刪除 02/12 20:57
→ fcz973: 後的那些職位是如何任命的 02/12 20:57
→ aa08175: 公務員做久了,確實不少人對於文字解讀會越來越鑽牛角尖 02/13 09:40
→ h210045: 過調期限不知道有沒有上限?沒有的話一律寫一年後過調。 02/13 11:39
推 jeross: 很多人法律條文都只看幾個字就自己解讀,一個字一個字看 02/14 00:32
→ jeross: ,旁邊也有說明,不難吧。 02/14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