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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loco (巴樂可)》之銘言: : 詳細如下連結。 :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2122&Type=1&Index=0 : 打字很慢,請大家自己看連結 : 謝謝 第八條 情節重大沒有具體名詞定義,會給長官太多裁量空間 非常有爭議 此次修法長官明顯擴權 第17條一次記兩大過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或同仁 -->以上兩項目是刑法的罪名,對應公然侮辱罪、誣告罪,有一定的構成條件,行政罰沒有過類似的概念,貿然引入人事行政處分,不太恰當。 舉例熱門的議題,如同仁申訴長官職場霸凌或是性騷擾,因證據不足不成立、不成案,長官於行政上的程序,可否反告你誣告或公然侮辱 ?` 人事單位是否要接案 ? 後續如何認定調查 ? 這會非常擾民。 以上嚴重影響公務員權益,應該要有明確法律授權及定義。 散播不實謠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同上。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336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20.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74426346.A.978.html
kutkin : [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03/25 16:13
kutkin : 你看過這篇就知道 本來想給就可以給 03/25 16:14
kutkin : 17就是現行12-4 03/25 16:18
kutkin : 當事人現在還是回去屏東當科長了呀 03/25 16:22
kutkin : 有毒的環境你選擇離開比較重要 03/25 16:23
PaPaBearLin : 不是每個人都能選擇離開,體制內一定要持續反映基層 03/25 18:54
PaPaBearLin : 權益跟意見,這次草案有進步了,只是偷渡第8條跟第1 03/25 18:54
PaPaBearLin : 7條,這是踩到大家的底線 03/25 18:54
kutkin : 你有看到對照嗎 03/25 18:57
kutkin : 情節重大本來就存在 03/25 18:59
kutkin : 還是你要把情節重大也刪掉 最好用 03/25 18:59
kutkin : 其實我聽不懂什麼叫無法選擇 03/25 19:00
kutkin : 之前丙等那個才是想調被內規擋,只好辭職。 03/25 19:01
kutkin : 辭職之後的另考被打丙 03/25 19:01
patri0052 : 奇怪 怎麼這麼多陰謀論 是吃飽太閒嗎 03/25 19:36
bigworm578 : 很讚 03/25 19:43
bigworm578 : 的想法 03/25 19:43
gossip123456: 一樓,那是同個姓名而已,屏東的科長跟那篇的事主不 03/25 22:33
gossip123456: 是同一人 03/25 22:33
kutkin : 了解,謝謝。 03/25 22:42
TREKKER : 考績法草案第8條,工作品質持續不佳,是不確定概念 03/26 09:21
TREKKER : ,太過籠統,應該予以刪除。 03/26 09:21
TREKKER : 所謂的不佳,是79分還是60分算是不佳? 03/26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