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cer5738G: 推 04/12 11:28
推 horseorange: 推推 04/12 11:29
推 steven3QXD: 唯一支持T玩具 04/12 11:30
→ ryui0215: 推和解制度 04/12 11:30
→ ckknkaiya: 和解制度不錯 可以試運作 看看對板主工作量的負荷 04/12 11:31
推 orika: 推"我看到了" 04/12 11:32
推 df0228: 推和解 04/12 11:33
→ ckknkaiya: 只要改掉四處宣佈當選的習慣就好(誤) 04/12 11:33
新制度肯定會試運作,不適合也只能取消,但就怕會不小心忘記
到時候可能還需要大家多多提醒才行
版上和平的維護,你我都有責任的~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1:34:48
推 HeaDisBiG: 不是自行宣布當選了嗎 XD 04/12 11:33
推 kevin0925x: 你們的檢舉 我看到了 04/12 11:33
推 lionel20002: 推T玩具 恭喜當選(? 04/12 11:34
推 Barrel: 你都宣布當選了 XD 04/12 11:34
推 knuck: 推和解 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爭紛 04/12 11:35
推 king22649: 04/12 11:36
推 danzel80479: 推當選陪重力~ 04/12 11:37
→ kirakishou: 已更新至精華區 你加油吧 04/12 11:37
推 peterman167: 給點建議,順延一天處罰,以我本身的經歷,常常只會 04/12 11:37
→ peterman167: 變成多戰一天多釣一天魚 04/12 11:37
可是聽說解除水桶很麻煩不是?
當然這部分是會和其他版主討論完善的,
目前我只是提出構想,等當選後才會正式討論,
如果我落選,而新任版主願意採用我這政見,
我也很樂意,反正這都是到時候的事情,
現在說再多也沒用XD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1:40:58
推 peterman167: 甚至會在公告底下直接開戰 04/12 11:39
推 zyx12320: 推樓上 04/12 11:40
推 s93184s: 常常是非當事人在戰 真要這樣做的話得有配套 04/12 11:40
推 peterman167: 一點都不麻煩啊幾個鍵就好了,不過依現行板規要當事 04/12 11:42
→ peterman167: 人提出或其他五人提出異議,兩人都提出異議就跟和解 04/12 11:42
→ peterman167: 一樣了不是嗎? 04/12 11:42
推 acer5738G: 彼德人都經常把我丟進水桶不久後再放我出來啊(?) 04/12 11:42
→ peterman167: 上面的兩人是指當事人兩人 04/12 11:43
那是什麼還要寫報告一類的告知原因啊
如果不麻煩
那就不用順延了~XD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1:47:08
→ peterman167: ㄏㄏ沒辦法都市謠言,誰叫大將軍當初這樣一抽達爾 04/12 11:44
→ acer5738G: 這次不勞你了 舞紫娘娘已經把我泡水桶了030 04/12 11:45
推 peterman167: ㄏㄏ幹想了一下才懂 笑了 04/12 11:46
推 sheffler: 那如果受害者是一群人怎麼合解?有人願意也有人不願意 04/12 11:46
→ sheffler: 原諒 04/12 11:46
→ bluelamb: 藤毛連自己版有誰被水桶都不知道ㄛ 04/12 11:47
推 azlbf: 如果規則都完整,公告後直接鎖公告 04/12 11:49
→ azlbf: 要討論去檢舉區 照規定走 04/12 11:49
→ azlbf: 而且未來有人開分身鬧然後和解怎辦? 04/12 11:51
→ azlbf: 建議改成合解後7天改3天 之類的減輕罰則 但不能只警告 04/12 11:52
推 acer5738G: 樓上你說本尊跟分身和解? 04/12 11:52
推 tnst92191: XDD 04/12 11:53
推 mlda888: 可以推:我管定了 04/12 11:53
推 emoil5566: 加油 04/12 11:53
推 azlbf: 對阿 本尊含淚說 我知道他是誰 不跟他計較 那怎辦? 04/12 11:55
推 mike2685a: 推和解制度 04/12 11:55
推 mlda888: 鎖公告是超級爛的做法... 04/12 11:56
另外關於再次釣魚什麼的
目前本版是一罪一罰制
所以那個會是新的判決
至於開分身鬧
我這構想是從"受害人"的角度出發
只要"受害人"願意原諒
那就取消水桶判決
現在想了想
也怕有人三天一小鬧五天一大鬧
然後再到處求情求原諒
所以可能會限制成水同變警告
但這警告仍在累計制度內
多了還是會變成水桶
又或是一個月只接受一次和解
因為和解制度是出於美意,避免有時因為情緒等情況導致犯規
我也不願意被濫用
這部分都是可以討論研究的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2:02:09
推 diablo81321: 鎖公告這做法真的不鼓勵 非常不鼓勵 04/12 11:56
推 loxlox: 猴戲王有救惹(?) 04/12 11:57
→ fortexx: 能證明那是分身不就用鬧版處理了 04/12 11:57
推 azlbf: 如果制度完整當然可以鎖,想申訴就照流程走 04/12 12:00
→ azlbf: 台灣人就是太喜歡踩線了,玩跳出來了 又跳出去了的遊戲 04/12 12:01
發現沒回到分身的部分Orz
說真的我不會認分身
能做的就是誰鬧我桶誰QQ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2:03:42
推 azlbf: 可以規定像是罵國罵=>公訴;酸文=>告訴乃論 04/12 12:03
→ azlbf: 可以分級 但是線要先畫好 04/12 12:03
你這樣那置底閒聊就不能說"幹你山本出這爛貨"這類的感嘆了QQ
但如果罵出"ㄍㄋㄇ"、"TMD"之類的
那已經可以算是人身攻擊
會受到3-1的判決
這是我個人看法,我不是版主,不代表版主會這樣判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2:06:16
推 kevorulez: 同意樓上,愛踩線結果被抓了又再該該叫 04/12 12:04
推 a24285293: 所以能耍猴戲了 04/12 12:08
→ Gravity113: 昨天有人測試和解啦… 04/12 12:16
我提出和解的想法就是根據昨天的情況
我這次政見分兩點,其實可以視為一點來看的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2:18:29
推 murmur38: 踢玩具給推ㄝㄝ 04/12 12:36
→ ttoy: 樓上不更新一下政見嗎XD 04/12 12:37
推 mega222: 推經歷 04/12 12:44
推 renji1231: 老實說我不認同和解,情緒當下的問題推文還是問題推文 04/12 12:45
→ renji1231: 啊,當然對方可以不同意合解,但有個和解制度來幫違規 04/12 12:45
→ renji1231: 解套這樣好嗎? 04/12 12:45
→ asabase: 和解可能會失敗阿(′・ω・`) 04/12 12:47
→ caca5566: 我同意和解 但是需要在水桶判決前出來前才行 04/12 12:48
推 ckknkaiya: 告訴乃論的罪設計和解機制是很正常的 04/12 12:48
→ caca5566: 不要等水桶後又改判 這樣觀感會不好 04/12 12:48
→ loverxa: 乃訴乃論和解沒一個是在判決出來後才在和解的 04/12 12:49
→ loverxa: 告 04/12 12:49
詳細規定會在我選上後和其他版主討論
現在只是初步構想
很多方面很不完善
仍需集思廣益去補完這個部分
可能也會針對幾種可能性舉辦投票讓版眾選擇
我想看到的是板上和樂融融的情況
我也明白受害人會不爽不滿
但冤冤相報何時了
多一分理解寬容就少一分仇恨
加害人願意道歉換取原諒
受害人如果願意接受,何嘗不是多了一個朋友少了一個事端?
當然受害人感受不到誠意,仍不願意和解
加害人就會照原判決執行懲處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3:00:14
→ ckknkaiya: 所以同卡卡說的 要在判決前達成 04/12 12:49
→ caca5566: 藤毛那個案例比較特別在 版主已經在打水桶公告了 才和解 04/12 12:51
→ ckknkaiya: T玩具是採水桶公告緩實施給予和解時間 04/12 12:51
→ caca5566: 版主當然沒看到...不過水桶已發出後 和解還是照水桶就好 04/12 12:52
→ ckknkaiya: 我覺得在BBS系統的操作上合理 畢竟違規者不會收到通知 04/12 12:52
→ ckknkaiya: 可能自己都不知道違規被置底檢舉 等到水桶了才知道 04/12 12:53
推 azlbf: 檢舉前要先發信給加害人,不然檢舉後視同放棄和解權力 04/12 12:58
→ azlbf: 這樣就沒有婊版主的問題了 04/12 12:58
→ azlbf: 你就先發信 2小時內道歉 不然就檢舉你 04/12 12:58
推 renji1231: 我的意見傾向於若雙方私下合解他可以自己去撤回檢舉( 04/12 13:04
→ renji1231: 在板主判決前),但這是當事人自己私底下的事,加到板 04/12 13:04
→ renji1231: 規的話就感覺有個公開解套的方法 04/12 13:04
推 jschenlemn: 和解的話,我認為必須僅限於人身攻擊的部分 04/12 13:06
→ jschenlemn: 可以參考我政見中對於群體攻擊與人身攻擊的劃分 04/12 13:07
→ jschenlemn: 人身攻擊必須由當事人檢舉才成立,若當事人願意和解 04/12 13:07
→ jschenlemn: 自然也可以撤銷判決。但是普通違規應該就沒有和不和解 04/12 13:08
推 ckknkaiya: 這不是當然的嗎...普通違規屬板主依板規逕行裁決怎和解 04/12 13:09
→ jschenlemn: 其實就把人身攻擊部分,改成檢舉制度就好了當事人概念 04/12 13:09
→ ckknkaiya: 當然是採檢舉制的人身攻擊等類別才有和解空間跟對象 04/12 13:10
→ jschenlemn: 打錯了,群體攻擊的話,因為當事人概念上較為模糊 04/12 13:10
→ jschenlemn: 並無明確主體可以代表這全人 04/12 13:11
→ jschenlemn: 自然較不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制度。 04/12 13:11
→ jschenlemn: 但同時間也因此,群體攻擊也並不適用較嚴重的處罰規則 04/12 13:12
推 acer5738G: "群體攻擊的話,因為當事人概念上較為模糊"糟糕我笑了 04/12 13:12
總之和解制度目前仍是個構想
這邊大家推文的意見我都有看到
但卻是要版主才有權利去詳細制定這個部分的規定
所以針對和解這部分的言論我將不再多談
除非我選上版主
不然這邊說再多也都只是假象
新任版主沒有我,也不願意採用我的這個政見的話
我們談得這麼開心也只是空歡喜而已
感謝大家熱烈討論我的這個構想
這部分就在此打住吧<(_ _)>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3:19:23
噓 loxlox: 政見不是本來就該在選上前說清楚 還沒選上前喊政見說再多 04/12 13:22
→ loxlox: 只是假象 那規定參選人po假象幹嘛 04/12 13:22
我認為政見是讓大家明白你選上版主後對版上的抱負
只是讓大家有個初步的認識
但現在的討論卻已經走向要完善此構思的程度
我認為已經算是針對版務的討論
所以才說要打住
※ 編輯: ttoy (180.177.35.237), 04/12/2015 13:26:20
推 understar: 推一個 嫌貨才是買貨人 和解想法我覺得很不錯! 04/12 13:25
推 trollfrank: 所以我說那個鐵手套呢 04/12 13:38
噓 hugo7935: 對「選上了再說」稍嫌反感 04/12 14:10
→ ttoy: 可是沒選上就沒的說了不是嗎? 04/12 14:25
噓 KerLae: 所以才要先說清楚人家才決定要不要投你啊... 04/12 14:35
推 SupaArchon: "當然更具體的規則也是要選上後...(略)" 04/12 15:13
→ SupaArchon: loxlox快去噓knuck啊~ 04/12 15:14
推 hugo7935: 補推。我認為你把一個議題拋出來是好,但要去想怎麼把他 04/12 15:23
→ hugo7935: 完成,而不是:我當了版主覺得不可行所以蟹蟹指教 04/12 15:23
推 tales1216: 踢玩具推 04/12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