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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來到問卷板 《Q_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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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歡迎各個領域的研究者利用 PTT這個│ 施測者請先閱讀板規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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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施測者與受測者的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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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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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文章分類│發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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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1 │
│ 使用範疇 ││ │
└─────┘│本板文章主要分為[ P]、[獎品]、[問卷]、[徵求]、[簡易]等類。│
│ 問卷規範 ││ │
└─────┘│[___P]:施測者須依約定履行 P幣贈予之義務。使用如下[100P] 。 │
│施測者身分││[獎品]:填卷者完成問卷後,施測者須依約定履行獎品贈予之義務。│
└─────┘│[問卷]:填卷者無償填寫問卷。 │
│回饋 /置底││[徵求]:非問卷形式之研究設計(如訪談)適用之。 │
└─────┘│[簡易]:符合板規 08 定義之簡易問卷。 │
│受測者規範││ │
└─────┘│使用非[ P]、[獎品]標題分類者,若於文章中提及相關填卷者之回│
│板務 /其他││饋,仍須依約定履行相關贈予之義務。 │
└─────┘│ │
上 │看板使用者得自行設定其他分類,惟板主有權逕行修改至適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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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文章分類│發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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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2 │
│ 使用範疇 ││ │
└─────┘│本看板為問卷板,非問卷徵求受測者或其他類似徵求性質之文章、問│
│ 問卷規範 ││題、討論,請移駕至其他相關看板,或至《AskBoard》板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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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測者身分││本站架設於學術網路,以營利為目的之問卷徵求、市場調查禁止發布│
└─────┘│於本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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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讚徵求、投票徵求、粉絲團人氣徵集等類型文章,不屬於問卷或研│
│受測者規範││究徵求,不得發布於本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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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違反本條各項規定之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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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操作 →右│本條提及之相關限制,其文章之評斷由各板主為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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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問卷來源│名稱、目的│問卷連結│自刪文章│隱私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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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3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所有使用者(不包括不屬於任何單位之個人研究問卷) │
│ 問卷規範 ││ │
└─────┘│所有發布於本看板之問卷、研究徵求皆須附上可辨識之施測者所屬單│
│施測者身分││位。學校請詳填至班/系/所。機關單位請詳填至署、局、處、所。 │
└─────┘│ │
│回饋 /置底││舉例 │
└─────┘│錯誤:台北市立建國中學 / 國立臺灣大學 / 臺灣大學建築學院 │
│受測者規範││ 台北市政府 │
└─────┘│正確:建中300班 / 國立台灣大學建築學系 / 台大建築系 │
│板務 /其他││ 台北市政府職業衛生局 │
└─────┘│ │
上 │如有個別需求或研究特殊設計無法提供問卷來源單位,請以站內信向│
↑ │板主說明,各板主有權做最終之決定。 │
左← 操作 →右│ │
↓ │違反本條各項規定之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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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問卷來源│名稱、目的│問卷連結│自刪文章│隱私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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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4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所有使用者 │
│ 問卷規範 ││ │
└─────┘│為保障受測者權益,問卷施測者得於本板徵求文章、問卷首張中向受│
│施測者身分││受測者以本站所在之當地語言說明該問卷或研究之名稱、研究目的。│
└─────┘│ │
│回饋 /置底││研究目的舉例 │
└─────┘│錯誤:大學生夜衝行為的研究。 │
│受測者規範││ │
└─────┘│正確:研究大學生人格特質與夜衝行為的相關性。 │
│板務 /其他││ │
└─────┘│如有個別需求或研究特殊設計無法提供問卷名稱或目的,請以站內信│
上 │向板主說明,各板主有權做最終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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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操作 →右│違反本條各項規定之文章,板主得逕行刪除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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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問卷來源│名稱、目的│問卷連結│自刪文章│隱私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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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5 │
│ 使用範疇 ││ │
┌─────┐│為方便使用者點擊,並提高問卷收案數,過長之問卷連結建議使用各│
│ 問卷規範 ││類網站所提供之縮網址功能。 │
└─────┘│ │
│施測者身分││參考資源 │
└─────┘│http://tinyurl.com/ │
│回饋 /置底││http://ppt.cc/ │
└─────┘│ │
│受測者規範││ │
└─────┘│ │
│板務 /其他││ │
└─────┘│ │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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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操作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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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問卷來源│名稱、目的│問卷連結│自刪文章│隱私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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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6 │
│ 使用範疇 ││ │
┌─────┐│參酌本看板特性,為保留研究歷程之紀錄及避免技術性規避研究回饋│
│ 問卷規範 ││之發放。問卷與研究徵求文章 2年內不得自行刪除、自行淨空文章。│
└─────┘│ │
│施測者身分││板主應向組務申請,將看板設置為禁止自刪文章。 │
└─────┘│ │
│回饋 /置底││發佈逾 2年之問卷及研究徵求文章、非屬問卷或研究徵求之文章,其│
└─────┘│刪文應由原發文者持原發文ID向板主申請刪除之,且板主不得拒絕。│
│受測者規範││ │
└─────┘│淨空文章之違規者,處退文 1篇,逾退文期限者處禁止發言 180日。│
│板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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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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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問卷來源│名稱、目的│問卷連結│自刪文章│隱私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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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7 │
│ 使用範疇 ││ │
┌─────┐│本看板尊重研究之獨立性,可自行挑選與使用各種問卷平台,但須注│
│ 問卷規範 ││意對問卷受試者之隱私保護。 │
└─────┘│ │
│施測者身分││經板主群使用常見搜尋引擎測試,並發現重大隱私保護瑕疵之問卷平│
└─────┘│台。經公告後,使用該平台之研究者禁止於問卷或研究徵求中提及『│
│回饋 /置底││保密』、『保護隱私』之類似相關字眼。以免誤導受測者之認知。 │
└─────┘│ │
│受測者規範││違規者處退文 1篇,逾退文期限者處禁止發言 180日。 │
└─────┘│ │
│板務 /其他││隱私保護瑕疵之問卷平台列表:my3q(免費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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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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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學士班以下│碩士班│博士班以上│機關團體│其他│簡易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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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8-01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大專院校學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 │
│ 問卷規範 ││ │
┌─────┐│學士班以下在學學生因課程需要或報告、作業而進行之不會正式發表│
│施測者身分││的問卷、調查,可免於文章內附上施測者姓名、指導老師姓名。 │
└─────┘│ │
│回饋 /置底││惟不附姓名之大學部以下學生,須於文章內附上完整之課程名稱。 │
└─────┘│ │
│受測者規範││舉例 │
└─────┘│錯誤:(無附註) / 哲概 │
│板務 /其他││ │
└─────┘│正確:哲學概論 │
上 │ │
↑ │違反本條規定,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 │
左← 操作 →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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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學士班以下│碩士班│博士班以上│機關團體│其他│簡易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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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8-02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碩士班、研究所在學學生、大學部可能發表之專題研究 │
│ 問卷規範 ││ │
┌─────┐│碩士班及研究所在學學生與大學部可能發表之專題研究所進行之問卷│
│施測者身分││、研究徵求,須附上研究者、指導老師姓名。 │
└─────┘│ │
│回饋 /置底││舉例 │
└─────┘│錯誤:(無附註) / 台大建築系碩士班研究生 │
│受測者規範││ │
└─────┘│正確:研究者:王大明 │
│板務 /其他││ 指導老師:曾聰明 │
└─────┘│ (問卷來源規範詳見板規 03) │
上 │ │
↑ │違反本條規定,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 │
左← 操作 →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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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學士班以下│碩士班│博士班以上│機關團體│其他│簡易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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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8-03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後研究員、大專院校各級教授 │
│ 問卷規範 ││ │
┌─────┐│博士班以上、教授所進行之正式研究、計畫,必須於文章中附上問卷│
│施測者身分││施測者或研究者之姓名、聯絡方式(不得為站內信)。 │
└─────┘│ │
│回饋 /置底││舉例 │
└─────┘│錯誤:(無附註) / 臺灣大學音樂研究所博士班學生 │
│受測者規範││ │
└─────┘│正確:研究者:王大明 wangdaming@ntu.park.tw │
│板務 /其他││ 研究者:王大明 0912345678 │
└─────┘│ │
上 │違反本條規定,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 │
↑ │ │
左← 操作 →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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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學士班以下│碩士班│博士班以上│機關團體│其他│簡易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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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8-04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政府機關、民間團體 │
│ 問卷規範 ││ │
┌─────┐│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所進行之非營利問卷、調查徵求,須於文章中附│
│施測者身分││上該問卷、調查之負責人姓名與聯絡方式(不得為站內信)。 │
└─────┘│ │
│回饋 /置底││舉例 │
└─────┘│錯誤:台北市政府職業衛生局王組長 / 台灣菸害防治基金會陳小姐 │
│受測者規範││ │
└─────┘│正確:台北市政府職業衛生局王大明組長 wangdaming@tpeohb.com │
│板務 /其他││ 台灣菸害防治基金會陳小麗小姐 0999876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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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違反本條規定,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 │
↑ │ │
左← 操作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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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學士班以下│碩士班│博士班以上│機關團體│其他│簡易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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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8-05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未屬任何學術單位或機關團體之個人、團體 │
│ 問卷規範 ││ │
┌─────┐│未屬任何學術單位或機關團體之個人、團體所進行之非營利性問卷、│
│施測者身分││研究徵求,須附上該問卷、研究之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不得為站│
└─────┘│內信)。 │
│回饋 /置底││ │
└─────┘│舉例 │
│受測者規範││錯誤:王先生 │
└─────┘│ │
│板務 /其他││正確:王大明 wangdaming@kmail.com │
└─────┘│ │
上 │違反本條規定,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 │
↑ │ │
左← 操作 →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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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學士班以下│碩士班│博士班以上│機關團體│其他│簡易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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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8-06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符合下列定義之問卷 │
│ 問卷規範 ││ │
┌─────┐│1.問卷問題以封閉式問題為原則、 │
│施測者身分││2.人口學問題以 7題為限、調查問題以10題為限、 │
└─────┘│3.問卷頁數以 5個網頁頁面為限、且不包含複雜之邏輯設定、 │
│回饋 /置底││4.問卷調查對象務求廣泛,不得為過於細膩之限制、 │
└─────┘│5.問卷回饋以 P幣為限,不得涉及獎品(含金錢)之發放、 │
│受測者規範││6.除本站ID外,不得蒐集其他任何個人聯絡資訊(含電子郵件) │
└─────┘│7.非學術機關、民間團體所為之小型調查,以休閒、娛樂為目的,且│
│板務 /其他││ 不涉及學術、社會之目的。 │
└─────┘│ │
上 │此類文章須以[簡易]作為文章類別,亦可搭配[ P]等其他類別。並│
↑ │得免附研究單位、研究者/指導老師姓名、聯絡方式等資訊。 │
左← 操作 →右│ │
↓ │不符合規定之文章得適用板規 08 之其他規定,板主得逕行刪除之。│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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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 P幣│獎品│手動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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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09-01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文章或標題中提及 P幣贈予者 │
│ 問卷規範 ││ │
┌─────┐│使用者於文章或標題中提及 P幣之贈予回饋者最遲須於問卷收案截止│
│施測者身分││後14日內依約完成 P幣之發放。 │
┌─────┐│ │
│回饋 /置底││對無效問卷、未填卷者,施測者有權決定 P幣是否發放。 │
└─────┘│ │
│受測者規範││ P幣未於規定時間內發放,經使用者檢舉後,板主得要求施測者進行│
└─────┘│說明。未於 7日內回覆板主並提出補發證明者,處禁止發言 730天。│
│板務 /其他││ │
└─────┘│ │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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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操作 →右│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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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 P幣│獎品│手動置底│
└─────┘┌──┘ └────────────────────────┐
┌─────┐│板規 09-02 │
│ 使用範疇 ││ │
┌─────┐│適用族群:文章或標題中提及實際獎品(含金錢)贈予者 │
│ 問卷規範 ││ │
┌─────┐│凡使用者於文章或標題中提及實際獎品之贈予回饋,無論其身分為何│
│施測者身分││,皆須完成施測者姓名、聯絡方式(不得為站內信)之揭露,不受板│
┌─────┐│規 08 之限制。 │
│回饋 /置底││ │
└─────┘│贈予之獎品不得為本國法律、命令限制之物品,如藥品、醫療器材。│
│受測者規範││ │
└─────┘│獎品之贈予未依約定完成者,經使用者檢舉後,板主得要求施測者進│
│板務 /其他││行說明。未於 7日內回覆或提出發放證明者,處禁止發言3650日。 │
└─────┘│ │
上 │礙於使用平台的限制,本板板主並無更有效之懲罰方式,使用者可向│
↑ │各地區警察局針對其詐欺行為進行報案。 │
左← 操作 →右│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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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 P幣│獎品│手動置底│
└─────┘┌─────┘ └───────────────────┐
┌─────┐│板規 10 │
│ 使用範疇 ││ │
┌─────┐│文章置底定義:相同單位,相同研究對象,相同問卷重複發表 │
│ 問卷規範 ││ │
┌─────┐│相同單位,相同研究對象,相同問卷每 7日至多於本看板發布 1次。│
│施測者身分││因任何原因刪除之文章仍應計入使用配額。天數計算自發文日起算。│
┌─────┐│ │
│回饋 /置底││舉例 01/01(一)發文 │
└─────┘│ 01/03(三)文章因故被發文者/板主/站方刪文 │
│受測者規範││ 01/08(一)可再次發文 │
└─────┘│ │
│板務 /其他││文章置底時,研究者應清楚揭示曾於過去發佈過提醒看板使用者。若│
└─────┘│未於文章中揭示而導致使用者多次填寫問卷,一概不處罰受測者。 │
上 │ │
↑ │違規置底者,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嚴重違規者處以禁止發言 7日。│
左← 操作 →右│若有急迫性須於 7日內多次發佈,請依精華區範本以站內信向板主進│
↓ │行申請,各板主有權做最終之決定。並應於新文註明核准之板主ID。│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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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卷板板規││推文│受測者身分確認│
└─────┘│ └───────────────────────────┐
┌─────┐│板規 11 │
│ 使用範疇 ││ │
┌─────┐│(已廢止) │
│ 問卷規範 ││ │
┌─────┐│ │
│施測者身分││ │
┌─────┐│ │
│回饋 /置底││ │
┌─────┐│ │
│受測者規範││ │
└─────┘│ │
│板務 /其他││ │
└─────┘│ │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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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操作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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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推文│受測者身分確認│
└─────┘┌──┘ └───────────────────┐
┌─────┐│板規 12 │
│ 使用範疇 ││ │
┌─────┐│本看板僅提供作為問卷施測的平台,不受理任何問卷填答者是否具備│
│ 問卷規範 ││問卷填答資格之身份調查與檢舉。 │
┌─────┐│ │
│施測者身分││研究者在使用平台時若需限定填答身份,請自行衡量本平台的性質再│
┌─────┐│決定是否於本板進行收案,並自行評估研究相關之偏誤、效度。 │
│回饋 /置底││ │
┌─────┐│ │
│受測者規範││ │
└─────┘│ │
│板務 /其他││ │
└─────┘│ │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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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操作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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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嚴重違規│違規者管理│檢舉│申訴│板務處理│其他│
└─────┘│ └─────────────────────────┐
┌─────┐│板規 13 │
│ 使用範疇 ││ │
┌─────┐│嚴重違反各項板規、破壞看板秩序、濫用分身之使用者,各板主有權│
│ 問卷規範 ││對使用者處以退文懲罰或加重、施予額外處分。 │
┌─────┐│ │
│施測者身分││已有相關規範者,以原罰則之 5倍為限。未有相關規範者,以退文 1│
┌─────┐│篇加禁止發言 185日或禁止發言 365日為限。每次違規得累加計算。│
│回饋 /置底││ │
┌─────┐│嚴重違反板規之文章與破壞看板秩序之評斷由各板主為之。 │
│受測者規範││ │
┌─────┐│ │
│板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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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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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嚴重違規│違規者管理│檢舉│申訴│板務處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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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14 │
│ 使用範疇 ││ │
┌─────┐│受禁止發言處罰期間,禁止使用分身ID進行推文、發文。 │
│ 問卷規範 ││ │
┌─────┐│新違規ID處以原違規ID二倍原始處罰之日數(非剩餘日數)。 │
│施測者身分││ │
┌─────┐│本尊與分身之判定依其發文或推文之IP地址而定。若有特殊原因致多│
│回饋 /置底││人共用相同IP請向板主提出申訴,帳號判定一律送帳號部裁決。 │
┌─────┐│ │
│受測者規範││舉例: │
┌─────┐│1/1 使用者AAAAA違規遭禁止發言14日。 │
│板務 /其他││1/8 使用者BBBBB推文,並被發現AAAAA與BBBBB為同一使用者。 │
└─────┘│使用者BBBBB應處禁止發言日數28日。 │
上 │ │
↑ │ │
左← 操作 →右│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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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嚴重違規│違規者管理│檢舉│申訴│板務處理│其他│
└─────┘┌──────────┘ └────────────────┐
┌─────┐│板規 15 │
│ 使用範疇 ││ │
┌─────┐│違反各項板規之情事可由各板主自行發現亦可由看板使用者發現逕行│
│ 問卷規範 ││以站內信向各板主檢舉之。 │
┌─────┐│ │
│施測者身分││為求受理之板主能迅速掌握違規狀況,應以精華區內之格式進行。 │
┌─────┐│ │
│回饋 /置底││對於任何檢舉案,板主僅接受非該研究執行者使用本看板文章、該研│
┌─────┐│究執行者自身收案資料做為證據。 │
│受測者規範││ │
┌─────┐│針對使用者之檢舉,各板主得於 7日內以站內信回覆使用者或於看板│
│板務 /其他││內公告、推文留言回應檢舉處理結果。 │
└─────┘│ │
上 │ │
↑ │ │
左← 操作 →右│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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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嚴重違規│違規者管理│檢舉│申訴│板務處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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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16 │
│ 使用範疇 ││ │
┌─────┐│對各板主所為之處分不服或有疑義,須先向原處分板主以站內信提出│
│ 問卷規範 ││申訴。 │
┌─────┐│ │
│施測者身分││申訴應由被處罰者於判決公告後 7日內提出。 │
┌─────┐│ │
│回饋 /置底││申訴信必須以精華區內所訂之格式為之。 │
┌─────┐│ │
│受測者規範││申訴結果為修改判決、撤銷判決。若有其他不屬本板認定之申訴訴求│
┌─────┐│,則視為不符合申訴程序。 │
│板務 /其他││ │
└─────┘│不符合申訴程序之申訴案,板主得拒絕受理並視為未收到申訴。 │
上 │ │
↑ │申訴業經原處分板主回覆後仍不服判決結果,得再向組務進行上訴。│
左← 操作 →右│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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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嚴重違規│違規者管理│檢舉│申訴│板務處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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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17 │
│ 使用範疇 ││ │
┌─────┐│本看板性質特殊,除站方之隱私規範外,尚有研究倫理上之考量。 │
│ 問卷規範 ││ │
┌─────┐│為維護問卷之匿名性,板主在處理任何案件,皆不得要求當事人提出│
│施測者身分││任何現實生活的身份證明。 │
┌─────┐│ │
│回饋 /置底││板務處理信件,板主須於信件中清楚表示將可能於組務板或站務相關│
┌─────┐│看板公開,方得公布。若未於信件中註明,該信件之任何部分一概不│
│受測者規範││得於任何看板(含組務、站務看板)公布。若經研究者與問卷填答者│
┌─────┐│同意則不在此限。 │
│板務 /其他││ │
└─────┘│板務處理之任何證據、研究者提供之研究資料、來往信件,於結案後│
上 │僅保存 3個月做備查。板主不得任意公開及保存研究資料與問卷填答│
↑ │答者個人資料。相關申訴與救濟亦請在此期限內提出。 │
左← 操作 →右│ │
↓ │板務處理時間皆以 7日為原則,板主應於收信後 7日內完成答覆。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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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板板規││嚴重違規│違規者管理│檢舉│申訴│板務處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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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 18 │
│ 使用範疇 ││ │
┌─────┐│因文章違規而被看板管理人刪除文章所衍生之 P幣、獎品贈予問題,│
│ 問卷規範 ││問卷施測者仍須依約進行 P幣與獎品之贈予,但本板不負任何責任。│
┌─────┐│惟以[獎品]為題之文章,板主在刪除前應先備份至精華區的封閉區域│
│施測者身分││,以供未來佐證使用。 │
┌─────┐│ │
│回饋 /置底││備份之違規文章,保存期限為 2年,有任何爭議,請於期限內提出。│
┌─────┐│ │
│受測者規範││板規 19 │
┌─────┐│ │
│板務 /其他││其餘未盡事項,各板主有權做最終之定奪與處置。 │
└─────┘│ │
上 │板規 20 │
↑ │ │
左← 操作 →右│本板規自公布日起開始實施。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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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t279 (111.252.2.59), 03/11/2016 21:19:12
※ 編輯: kit279 (111.252.2.59), 03/11/2016 21: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