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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扭喵: 你回他這個條文,看他怕不怕? 如果是公開講這個的話,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處罰是 很重的。(立法院三讀現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不會像《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行政罰而已。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50.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IPE_gender/M.1422524631.A.82D.html
HuangJC: 1.條例有什麼差別? 2.要公開,所以他沒什麼問題 01/29 17:50
HuangJC: 反而是替他散播的會不會有問題? 01/29 17:50
ptt0219: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01/29 17:52
ptt0219: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01/29 17:53
ptt0219: 條例: 01/29 17:53
ptt0219: 一、就法律已規定之事項而為特別規定、暫時規定、補充規 01/29 17:53
ptt0219: 定或就特殊事項而為規定者。 01/29 17:54
ptt0219: 二、屬於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的規定者。 01/29 17:54
ptt021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命名原因屬於後者。 01/29 17:54
ptt0219: 01/29 17:55
ptt0219: 二樓的問題,也是要想清楚會比較好。 01/29 17:56
ptt0219: 不要對方沒什麼事,變妳有事情了。 01/29 18:01
※ 編輯: ptt0219 (36.230.50.28), 01/29/2015 18:01:59
NuNuCat: 有種狀況就是我變成"誘餌"蒐證吧!... 01/29 18:03
ptt0219: 因為對方是私信,而妳公布他的私信,反而怪怪的。 01/29 18:03
psycho1199: 未來的法官大人 此信構不構成犯罪 01/29 18:05
我不想當法官啊! 不然馬英九落到我手上,我一定判他有罪~~ 那封信是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的問題,法條又沒限縮媒合性交易 一定得在公共場所才處罰。
NuNuCat: 等我2月8日口試過後吧!(扭屁股) 01/29 18:05
※ 編輯: ptt0219 (36.230.50.28), 01/29/2015 18: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