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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五條,有關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遲繳時,保險公司是否必須催告的問題:   一、年繳或半年繳:須催告。   二、月繳或季繳:原則上無須催告。例外是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等 交付保險費,才須催告。   建議看看自己的保險單條款是怎麼寫的,這會比較準確一點。(這 一條應該蠻早以前的保險單就有了,我父母大概十年前的保單好像就有 這一條了。)   PS: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金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 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48.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IPE_gender/M.1444372750.A.545.html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108), 10/09/2015 14:45:46
aromagreen: 你講的太複雜了.只要問保險公司,X月X日是最後繳費期 10/09 14:51
aromagreen: 限,另外若原PO有自動墊繳功能(保單本身有準備金) 10/09 14:52
aromagreen: 就算超過期限繳也不會馬上停效 10/09 14:52
  這是另一個問題,如果討論的話,只會把問題複雜化而已。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108), 10/09/2015 14:58:16
fleetwood: 住微笑宿舍的法條是東大畢業的 10/10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