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R2510: 那個本來就不會成立刑184的。根本沒有具體危險 03/11 23:05
→ DR2510: 判決很正確呀!! 03/11 23:05
雖然不會成立刑184,但實務上有認定成立刑185的。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6502695.shtml
跳軌自殺獲救 判賠捷運五萬多元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8.03 06:26 am
沈姓男子今年一月間,因久病厭世,於台北捷運民權西路站月台,跳下列車
軌道自殺,列車司機見狀後緊急停車,沈被救出。捷運局將沈移送法辦,台北
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將沈判刑六月,緩刑兩年,並自判決確定起三個月內,給
付捷運公司五萬四千多元。
新北市五十七歲沈姓男子於今年一月間,欲搭乘捷運淡水線前往南勢角,於
列車駛進民權西路站月台時,沈男想到自己罹病,突然跳入列車軌道自殺,列
車司機見狀,立即鳴笛示意並按下緊急剎車鈕。
法官認理認為,沈的跳車行為造成捷運列車緊急停車,造成公共往來危險,
已構成公共危險罪。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要救救我)
【2011/08/03 聯合報】@
我在捷運板貼這篇新聞時,順便查了本案判決書。
本案裁判字號為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案由為「公共危險」,於100/7/29宣判。
法院判決罪行為「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
且最後附錄的論罪法條是刑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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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kasformac: 誒抖...「具體危險」是指真的發生危害,185不是但看 03/12 12:02
→ lukasformac: 行為就符合要件的。同樣行為,一個造成司機緊急剎車 03/12 12:02
→ lukasformac: ,一個沒有,行為結果不同,結論也會不同 03/12 12:02
推 DR2510: 185實務有很多奇妙見解,像是彰化地院認為曬豬糞會成立185 03/12 12:32
→ DR2510: 。不過這案件還沒找到判決全文來看,就先沒講185的部分了 03/12 12:32
→ kimchimars: 這案是緊急停車?關廠工人明顯有跟台鐵工會告知 03/12 12:43
→ kimchimars: 列車也沒有因此而發生未能預知的危險,要件不符吧 03/12 12:43
推 mstar: 法律不是看條文「望文生義」的啊,不然就跟某 u 一樣了 03/12 13:06
推 Ulster: 兩案不同。臥軌與跳軌危險性不ㄧ樣 03/13 07:55
→ Ulster: 還有,軌道有認為非185之客體 03/13 08:00
推 countryair: 3/16早上七點又有人說要去臥軌了 03/13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