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therun3325: 是正妹嗎 04/17 17:46
→ zandy8551: 下車後去找鐵路警察局報案吧… 04/17 17:46
→ hicker: 拍啥呢?? 04/17 17:48
→ kimchimars: 拍什麼是重點 04/17 17:58
推 r12899987: 拍裙底?
拍什麼我真的不知道,對不起XD
04/17 18:12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22:36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27:52
→ hicker: ....所以是拍啥?? 04/17 18:24
推 kevin77605: 只要不公佈 沒得抓 04/17 18:25
我只是一時認真當了偵探,不好意思,哈哈。
只是想說大家還是要注意身邊有沒有奇怪的人。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29:17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30:20
我想要是當事人真的有什麼被偷拍的照片被流出去,
大概可以找到我當證人吧!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32:04
推 rdu20159: 去看看表特版有沒有神人文啊 04/17 18:34
推 numbtch236: 女生是穿裙子嗎 不然還能拍啥 04/17 19:18
→ lexar: 不是拍私密部位又能如何?不犯法啊 04/17 19:52
推 FECer: 所以? 04/17 19:57
推 misteri: 能注意周遭異常是好的,但如果沒偷拍私密處,應該沒差吧 04/17 20:04
→ misteri: ? 04/17 20:04
推 carlosalex: 你去表特發一樣的文看看 04/17 20:04
推 cyls62266228: 其實如果偷拍上傳公開照片已經犯法了喔!之前老師 04/17 20:32
→ cyls62266228: 有說...... 04/17 20:32
→ cyls62266228: 但如果他自己沒公開其實也很難去抓 04/17 20:35
推 tyytt: 這時候就會有正義魔人嗆為什麼不當場制止 04/17 20:37
推 arris07421: 沒犯法,這樣犯法表特早就禁了,老師講的是錯的 04/17 20:55
推 cyls62266228: 又不是有表特版就認為沒違法!被偷拍的也不一定看 04/17 21:22
→ cyls62266228: 表特版 04/17 21:22
→ cyls62266228: 雖然新聞是幾年前當個參考吧 04/17 21:24
推 arris07421: 表特也不是最近才開的,若有觸法疑慮早就禁了 04/17 21:50
→ arris07421: 簡單的說,公共場所只要不是拍私密處,就不違法 04/17 21:51
推 arris07421: 新聞記者寫的可能觸啥法,看看就算了吧,不要記者亂寫 04/17 21:53
→ arris07421: 也跟著信。 04/17 21:53
→ rerun: 覺得奇怪,要當場反應; 事後諸葛, 於事無補!' 04/17 22:41
推 cyls62266228: a大一張照片有時就可以查出對方資料請問是否違法個 04/17 23:25
→ cyls62266228: 資法?之前是老師說過~雖然老師是否說對我也不知道 04/17 23:25
推 wonderverge: 罪刑法定原則啊…這樣犯了什麼法? 04/17 23:28
→ cyls62266228: 刑法可能是無罪但民法肖像權有沒有夠成?(有點好奇 04/17 23:33
→ cyls62266228: 表特版其實很多都是網路抓的倒是偷拍比例比較少 04/17 23:40
推 arris07421: 民法必須有侵害他人權利或因此不當得利才能要求賠償 04/18 00:41
→ ontherun3325: 一堆鍵盤律師都出現囉 鐵道板真是人才濟濟 04/18 01:58
→ rtyhui: 樓上在某方面也算是個人才阿(無誤) 04/18 09:57
→ ecpoem: 推樓上 04/18 10:03
推 lukasformac: 妨害秘密...公共場合任何人都看的到,不會是秘密! 04/18 11:47
→ lukasformac: 但有可能違反個資法19條1項7款,不過是告訴乃論,通 04/18 11:47
→ lukasformac: 常上表特會被當成榮耀,也不會提告,而且表特有因當 04/18 11:47
→ lukasformac: 事人要求刪文的條款,所以通常小事化無,不代表不違 04/18 11:47
→ lukasformac: 法... 04/18 11:47
→ cyls62266228: 樓上講的比較專業!只是這種好像要告好像私下和解 04/18 15:16
→ cyls62266228: 比較多吧? 04/18 15:16
推 liton: 肖像權跟個資法有啥關係?個資法第二條: 一、個人資料:指 04/18 22:59
→ liton: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04/18 22:59
推 liton: 肖像權跟個資法有啥關係?個資法第二條: 一、個人資料:指 04/18 23:00
推 liton: 肖像權跟個資法有啥關係?個資法第二條: 一、個人資料:指 04/18 23:01
→ liton: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 04/18 23:01
→ liton: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04/18 23:01
推 lovelyu: 以個資法來說,只放照片不觸法,但若旁邊加上姓名等個資 04/19 06:43
→ lovelyu: 就會觸法 04/19 06:43
推 lukasformac: 以個人看過的資料,不是很支持樓上看法...個資法第2 04/20 14:39
→ lukasformac: 條第1款明文「間接方式辨識」的資料也算個資,簡單 04/20 14:39
→ lukasformac: 講,可以肉搜出某人的幾乎都算個資,從這樣看來,照 04/20 14:39
→ lukasformac: 片也算 04/20 14:39
推 liton: 樓上的解釋不就每個拍照打卡拍到路人的全都在違反個資法? 04/20 16:17
→ liton: po照跟根據照片肉蒐是兩回事 04/20 16:18
推 liton: 指稱別人違法詳述違反那一條,不要光看法條名稱就指別人違 04/20 16:22
→ liton: 法 04/20 16:22
推 liton: 另要說得這麼肯定別人違法,請把該法先條瀏覽完一遍 04/20 16:25
推 liton: 第51條(除外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04/20 16:28
→ liton: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 04/20 16:28
→ liton: 用個人資料。 04/20 16:28
→ liton: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 04/20 16:28
→ liton: 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04/20 16:28
→ liton: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 04/20 16:28
→ liton: 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04/20 16:28
推 lukasformac: 謝謝樓上點出這點,首先,我一開始就說「可能會」, 04/20 17:59
→ lukasformac: 我並沒有肯定別人一定違法。第二,我後來回的文,結 04/20 17:59
→ lukasformac: 尾收太快,結論有誤,我很抱歉。單純只有人臉的照片 04/20 17:59
→ lukasformac: ,照文意似乎沒問題,但常常神人時會伴隨其他資料, 04/20 17:59
→ lukasformac: 就要小心,另外, 這項的問題是立法理由是要避免合 04/20 17:59
→ lukasformac: 照等合理使用還要他人同意的不方便,但在公開場合針 04/20 17:59
→ lukasformac: 對特定個人搜集的影像,以蒐集更多個人資料,是不是 04/20 17:59
→ lukasformac: 合理使用,該不該限縮解釋範圍是有爭論的 04/20 17:59
推 liton: 請別用些"有可能","有爭議"之類的用語,不懂就不懂 04/20 19:23
→ liton: 也請別用"常常有神人...."之類跟本文也跟本版無關的例子讓 04/20 19:24
→ liton: 問題更發散 04/20 19:24
推 lukasformac: 請問你哪裡有問題?關於個資法51條1項2款的解釋,goo 04/20 21:14
→ lukasformac: gle就有律師間不同意見,就不勞煩你翻書了。另外, 04/20 21:14
→ lukasformac: 原po說拍照,推文說到表特版都這樣神人,所以不違法 04/20 21:14
→ lukasformac: ,「神人」與本文無關嗎?再者,法律是抽象條文,本 04/20 21:14
→ lukasformac: 來就是具體個案判斷,表特po照片神人,會多說幾句描 04/20 21:14
→ lukasformac: 述一下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有些就是個資,所以表特裡 04/20 21:14
→ lukasformac: 的文有可能有違法,我這樣回有問題嗎?你要不要去一 04/20 21:14
→ lukasformac: 趟表特搞清楚我在說什麼? 04/20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