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局自 104年 9月10日起調整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
[類 別] 最新消息
[發佈單位] 運務處
[發佈日期] 2015/09/01
http://www.railway.gov.tw/tw/news_Detail.aspx?SN=9901
新聞稿
臺鐵局自 104年 9月10日起調整
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
為使團體旅客提早確認行程,避免於臨近開車時退票,造成座位虛糜,臺鐵
局自 104年 9月10日起調整團體票訂票及退票手續費規定。旅客預訂團體票後必
須於 5日內(含訂票當日)至車站付款取票,逾期未取車票將取消預約於次日重
新釋出,同時取消「 4日內先繳 2成預約金,再於10日內繳付尾款取票」之原規
定。
團體票退票一律調整為依退票日期分階段收取不同額度退票手續費,以防止
不良訂票行為,影響座位運用。
1.距乘車日(含當日) 1~ 7日,按票價 40%收取退票手續費。
2.距乘車日(含當日) 8~21日,按票價 30%收取退票手續費。
3.距乘車日(含當日)22日以上,按票價 20%收取退票手續費。
團體票退票手續費級距表
距乘車日
(含當日) 1日~ 7日 8日~21日 22日以上
手 續 費 票價 40% 票價 30% 票價 20%
舉例說明 11/22乘車票, 11/22乘車票, 11/22乘車票,
11/16-11/22退票 11/ 2-11/15退票 11/1以前退票
11/15乘車票, 11/15乘車票, 11/15乘車票,
11/ 9-11/15退票 11/ 8-10/26退票 10/25 以前退票
詳細調整之團體票訂購票及退票規定,請參閱臺鐵局網站
「 http://resgt.railway.gov.tw/groupticket/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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