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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佩服某小朋友沒有法律知識還能侃侃而談,呵呵 鐵路法立法紀錄: http://goo.gl/V1Vhhj 1.這條在民國六十七年訂定時,就是為了抓黃牛,那時黃牛猖狂到跟黑道一樣。 當時也有某委員提到,幫人跑腿買票收服務費算不算?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67615600;0005;0006 但立委趕著下班,沒有進一步限定。 (可見幾十年來立法品質都....) 2.民國 103 年時修法,提高罰款,但把刑罰「罰金」改為行政罰「罰鍰」。 (某小朋友,「罰鍰」就像交通罰單一樣,不是犯罪,懂?) 3.從法律條文和立法意旨、立院討論過程,都可看出抓的是「黃牛」, 也就是先買入車票佔有,之後再加價出售者。 但此報導的「苦主」是先揪人到足夠數量,再派人去買,然後收取手續費、郵資 是否符合條文中「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 還有疑問 (跟花東那些藝品店相比,你覺得哪邊比較像黃牛呢?) 不過,警察都碼是先抓再說,就像以前很愛用刑法 235 抓已隔離的限制級書一樣 4.未修法加入「訂票或取票憑證」前,法院也認為加收服務費再去拿票並無違法。 修法後改為行政罰,所以不會有判決,但不知是否有人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了。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304301;0348;0348 十二、委員鄭天財等26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針對黃牛集團頻利用電腦駭客程式,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訂票等方法,大量訂票或 購買鐵路運輸工具車票,再轉賣一般民眾牟利,除嚴重影響一般民眾搭車權利,更 造成花東地區民眾總面臨臺鐵車票1位難求的問題,為避免黃牛集團無視鐵路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而繼續為所欲為,爰建議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五條,除提高處罰金額, 亦應增訂第二項將車票之訂位代碼加價出售圖利者亦予處罰,及增訂第三項訂票或 購票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其罰金依第一 項罰金金額乘以出售張數計算之: (一)近年頻頻發生黃牛集團利用電腦駭客程式,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等各種方法訂票 或購票後,再轉售予一般民眾,造成一般民眾根本買不到車票,尤其臺鐵車票被黃牛 集團橫掃情況更趨嚴重,依據鐵路警察局「淨網專案」100年查獲黃牛集團影響車票 張數為5千5百多張,101年增加為3萬3千多張,102年卻高達76萬張,顯示黃 牛集團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一般民眾搭車權利。 (二)查鐵路法第六十五條僅對於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處罰顯然過輕,無法對黃牛集團產生任何嚇阻作用。另查實務上,以臺 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判決為例,該判決認「被告係以冒用附表所示 之他人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登錄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訂票之方式,取得附表所示車票 之『訂位代碼』,並以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代訂火車票之訊息以每張車票收取 50元至100元不等服務費,轉售予不特定之人。是被告僅以加收服務費之方式出售車 票之『訂位代碼』,並非將附表所示之『車票』均於事前購得後再加價出售。況觀 諸臺鐵網路訂票系統之公告,『訂位代碼』僅係得持該訂位代碼與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至臺鐵指定之購票地點如車站或郵局或超商付款取票,或是以刷卡付費後至車 站取票,可知被告係事先取得訂位代碼,並非業已購得『車票』,故被告前開以加 收服務費方式出售『訂位代碼』,自與鐵路法第六十五條之構成要件不合。」此顯 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現行規定亦有修正必要,始能將加價出售訂位代碼之行為予以 處罰。 (三)鑑於臺鐵等鐵路運輸工具為國人重要交通運輸工具,為避免黃牛集團有恃無恐地為 所欲為,一再利用不正方法大量訂票或購票,嚴重影響一般民眾搭乘權利,爰建議 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五條,除提高處罰金額,亦新增第二項將車票之訂位代碼加價出 售圖利者列入處罰範疇,並新增第三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者,其罰鍰依第一項罰鍰金額乘以出售張數計算之。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304301;0350;0351 四)鄭委員天財等26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提案修正重點:維護購票交易秩序以保障民眾購買鐵路票券之權益,針對購買車 票加價出售圖利者提高處罰。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針對購買車票出售圖利者之處罰,除現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外,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有更高之行政 處罰,可視個案情形及比例原則,由鐵路警察依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或依前述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罰。 (2)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對於維護旅客與鐵路機構間之交易秩序已有規範並課以 行為人行政責任,惟法院仍有將訂取票憑證出售不符本條構成要件之相關判例 ,不利遏止鐵路黃牛車票之情形,已參採委員意見研擬修正條文對案。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304301;0355;0355 十三、第六十五條:依委員鄭天財等26人提案、委員葉宜津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為「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 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 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你怎麼這麼綠啊! ← 藍色黨blahblah.. 綠色黨blahblah.. → 你怎麼這麼藍啊! \ / \ / ○ ○ 藍 <<<<<<<<<<<<<<<>>>>>>>>>>>>>>> 綠 藍 <<<<<<<<<<<<<<<>>>>>>>>>>>>>>> 綠 「政治單細胞生物」的眼光見解:只要光譜不夠近不同邊者,就算再中肯一樣是敵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165.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441458664.A.2DE.html
alexchen0301: 推法規解釋文! 09/05 21:46
ivn0572: 你幹嘛跟鍵盤法律人認真 只不過是來秀下限刷存在感的 09/05 22:00
ultratimes: 亻衣 氵去 彳亍 正攵 女子 口馬 09/05 22:44
夕 口今 黑占 氵去 彳聿 女子 口馬 夕 心 ※ 編輯: mstar (175.182.165.73), 09/05/2015 23:28:01
moriyaorange: 某u真可憐,狂腦補就算了,被打臉還硬凹 09/05 23:26
carlosalex: 某人根本就是不會下台的9.2 超有喜感的 09/0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