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weihau: 造成的結果未實質發生損害所以不起訴,所以起不起訴的 08/10 14:33
→ liweihau: 關鍵是造成的結果而不是這個行為本身?? 08/10 14:33
→ ueiueiuei: 這樣不是公共危險,歡迎大家心情不好來跳軌 08/10 14:34
推 liweihau: 那以後在月台上只要列車還沒到時往下跳再爬上來也不會 08/10 14:35
→ liweihau: 有事,只要沒妨礙到運行? 08/10 14:35
→ wcc960: 跟有沒有主觀上之犯意也有差吧? 08/10 14:41
→ mstar: 她是想自殺,不是想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公共危險的犯意。 08/10 14:53
→ mstar: 三樓四樓歡迎親身試驗,希望到時能再來分享一下經驗談~ 08/10 14:54
→ wcc960: 但自殺的同時是否也認知自身行為會造成公共危險的可能性 08/10 14:56
→ wcc960: 又牽扯到有認識過失和未必故意? 08/10 15:03
推 m760112: 可惜… 08/10 15:20
推 tchialen: 技術不好 08/10 15:48
推 hirono: 找錯律師了,應該告她造成司機和站務精神傷害,導致職務無 08/10 16:09
→ hirono: 法順利執行之類的,雖然遇到恐龍法官還是有可能敗就是了 08/10 16:09
推 SmileEMU800: 上次鶯歌那個怎麼解釋… 08/10 16:23
→ zivking: 像酒駕一樣改成抽象危險犯,闖入軌道就構成公共危險罪 08/10 16:48
→ Akulamaru: 所以以後儘管讓它延誤不用趕點 08/10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