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tratimes: 第三款就可以了,既然不是當班車票,當班車對該位乘客 02/22 01:31
→ ultratimes: 而言就沒有提供載他,當然就是滯留不提供載客車廂 02/22 01:32
推 zxcc79: 路警:那是你們車站的事自己處理 02/22 02:13
→ ecpoem: 大濕好棒棒 02/22 03:37
推 SapiensChang: 第三點不行吧 前提是不提供載客 成立條件是 造成危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害安全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並且不聽勸離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不是當班車票硬要解釋不提供載客 這轉很硬的 02/22 05:53
→ SapiensChang: 再者沒有造成危害安全... 02/22 05:53
→ z67186718: 大濕神解釋,正常發揮 02/22 05:56
推 SapiensChang: 幹沒看到是大濕... 02/22 05:58
推 z67186718: 應該用查票這個動作去執行對號入座,拒絕起來就用 02/22 05:59
→ z67186718: 第六款吧 02/22 06:00
推 marklin709: 這篇是來釣某人的吧? 02/22 06:25
推 coffeemilk: 第六和第十一嗎? 02/22 07:32
推 MiaoXin: 如果有給查票卻還是霸佔呢?應該是在行政命令底下找,有 02/22 07:43
→ MiaoXin: 些沒有嚴重到需要入法行刑的不會入鐵路法。 02/22 07:43
→ lawrence7373: 樓上,係爭條文是行政罰 02/22 09:56
推 MiaoXin: 喔喔,感謝 02/22 10:54
→ Littlechozy: 第六款只說拒絕查票,和拒絕讓出位子似乎有差距 02/22 17:27
→ Littlechozy: 翻了一下相關規定,好像還真無法可罰? 02/22 17:27
→ Littlechozy: 可能只能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論處? 02/22 17:31
→ SapiensChang: 這應該就是乘客與佔位客之間的民事糾紛吧我猜 02/22 18:03
推 Dukoff: 物權(座椅)與債權(有座票) 02/22 18:52
→ Littlechozy: 座椅的物權應該屬於列車所有人,這裡乘客只有使用權 02/22 19:06
→ lawrence7373: 拒絕讓做最好是該當強制罪,不是你討厭的行為都有罪 02/23 00:33
推 lukasformac: 使用權…民法184一項後段或二項囉,再備位個179,但 02/23 14:34
→ lukasformac: 應該沒必要啦 02/23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