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Railwa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83LDuwiKc
新聞1:35那邊說霸占他人座位可依鐵路法第71條處理 鐵路法第71條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 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請問是適用裡面哪一項啊?? 感覺沒有哪項適用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01.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487697333.A.BC4.html
ultratimes: 第三款就可以了,既然不是當班車票,當班車對該位乘客 02/22 01:31
ultratimes: 而言就沒有提供載他,當然就是滯留不提供載客車廂 02/22 01:32
zxcc79: 路警:那是你們車站的事自己處理 02/22 02:13
ecpoem: 大濕好棒棒 02/22 03:37
SapiensChang: 第三點不行吧 前提是不提供載客 成立條件是 造成危 02/22 05:53
SapiensChang: 害安全 02/22 05:53
SapiensChang: 並且不聽勸離 02/22 05:53
SapiensChang: 不是當班車票硬要解釋不提供載客 這轉很硬的 02/22 05:53
SapiensChang: 再者沒有造成危害安全... 02/22 05:53
z67186718: 大濕神解釋,正常發揮 02/22 05:56
SapiensChang: 幹沒看到是大濕... 02/22 05:58
z67186718: 應該用查票這個動作去執行對號入座,拒絕起來就用 02/22 05:59
z67186718: 第六款吧 02/22 06:00
marklin709: 這篇是來釣某人的吧? 02/22 06:25
coffeemilk: 第六和第十一嗎? 02/22 07:32
MiaoXin: 如果有給查票卻還是霸佔呢?應該是在行政命令底下找,有 02/22 07:43
MiaoXin: 些沒有嚴重到需要入法行刑的不會入鐵路法。 02/22 07:43
lawrence7373: 樓上,係爭條文是行政罰 02/22 09:56
MiaoXin: 喔喔,感謝 02/22 10:54
Littlechozy: 第六款只說拒絕查票,和拒絕讓出位子似乎有差距 02/22 17:27
Littlechozy: 翻了一下相關規定,好像還真無法可罰? 02/22 17:27
Littlechozy: 可能只能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論處? 02/22 17:31
SapiensChang: 這應該就是乘客與佔位客之間的民事糾紛吧我猜 02/22 18:03
Dukoff: 物權(座椅)與債權(有座票) 02/22 18:52
Littlechozy: 座椅的物權應該屬於列車所有人,這裡乘客只有使用權 02/22 19:06
lawrence7373: 拒絕讓做最好是該當強制罪,不是你討厭的行為都有罪 02/23 00:33
lukasformac: 使用權…民法184一項後段或二項囉,再備位個179,但 02/23 14:34
lukasformac: 應該沒必要啦 02/23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