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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為小弟個人見解,請參酌,見解有誤也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補收票款被警察視為民事案件,要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開始討論,單純 就運送契約成立後,鐵路局依據契約第23條第2項各款向旅客補收票款、加收,若是旅客 拒絕補票,警方會認為既是依據運送契約而無法補收票款、加收,應循民法要求債之給付 ,除非同時有刑法適用(附帶民事訴訟),否則無權查處。 本案沈男會有罪確定,我認為關鍵在 一、持用不符身分車票,顯而易見的犯罪事實。 二、越站乘車,經後續調查可能發現沈男跟大慶並無淵源、戶籍地或通訊地又在134次的 停靠站。 三、列車長證言大慶已發現沈男在車上,而沈男卻自述從苗栗上車(重點是還有監視錄影 科學證據打臉)、沈男有躲避查票行為。 警方查處告發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辦理即可,告發的前提是知有犯罪嫌疑者,至於 「知」要到什麼層度?各位自行評斷,不要有那種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的狀況 就好了! 另外補充工作見聞與想法 先前會同隔壁棚處理無票乘車案件,站區主管、站員請旅客填寫補票切結書(該棚制式表 格,意即針對此類情形早有相對因應作為),警方到場主要是維持秩序、查證身分,切結 書清楚告知期限內未補票,則提民事訴訟。 在能夠補收票款成功的前提下,處罰應是最後手段,而非目的,再論刑法也非完全適用各 類補票情形(例如泥醉不省人事而越站乘車,並無詐欺犯意,起訴機會相對低),鐵路局 應該是要訂定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使前線的站、車人員面對這類未達刑法可追訴、處罰的 情形得以處理,不是什麼狀況都叫警察來,警察也不是能排除所有狀況的神主牌,其實在 我們討論補票事宜乃至於本案有罪確定,社會成本的增加早已超過這154元了,而我猜想 鐵路局至今仍然還沒收到沈男這154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24.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523127302.A.208.html
darkMood: 最後就廢話嘛,台灣就他x的違法鬼島啊 04/08 04:14
darkMood: 多數人都以違法自我圖利為榮啊,在台灣,遵守所有規則 04/08 04:14
darkMood: 法律規定,不貪小利/不違小法的,大概只有0.000001%。 04/08 04:15
geesegeese: 歐洲是罰款外還納入個人信用紀錄 04/08 06:24
coolptt: 推 04/08 06:43
ultratimes: 我覺的我們也該把記錄送去聯徵中心 04/08 06:57
z67186718: 樓上這樣銀行會貸款不出去 很不方便 04/08 10:29
tamama000: 實際上就先告發要不要起訴是檢座的問題 至少抓去做筆 04/08 10:59
tamama000: 錄可以耗掉他比逃票更多的時間成本 04/08 10:59
a88152660: 補票切結書沒看過 這是哪個站的突發奇想啊 怎麼藏私不 04/08 11:22
a88152660: 拿出來給大家用呢 04/08 11:23
thailand: 其實還有社維法第69條的行政責任可以用,不只是刑事民事 04/08 12:49
tr291161: 噓最後那段 請不要看金額多寡 ;主要是要暍止歪風,殺 04/08 13:19
tr291161: 雞儆猴 04/08 13:19
trtc: 說到聯徵中心就想到國外有個故事案例(不知其真偽):有人求 04/08 13:20
trtc: 職,未成,只因求學時期在車上逃票被查獲 04/08 13:20
tr291161: 有鹿警的車站不叫鹿警叫站員?站員會比鹿警還閒? 04/08 13:22
tr291161: 叫站員來,雕兇得像猛獸;叫鹿警來,乖得像小狗… 04/08 13:28
tr291161: 莫忘有車長溢領28元被鹿局追殺… 04/08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