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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從台鐵事故談組織體刑責之建立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026/1454309/ 林志潔/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司改國是委員 普悠瑪列車出軌造成重大傷亡,事發後,司機證詞和台鐵召開記者會的說法卻大相逕庭, 台鐵指稱司機超速且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沒有報告,事故乃「人為因素」。24日晚上事 故前的通聯紀錄曝光,這位突然被調來支援的司機,在事故前40幾分鐘不斷求援、反映列 車有問題,卻無人給予正確指示,亦無任何處理的SOP可參考,直至列車在大彎處出軌翻 覆。 組織體的腐化、怠惰、治理失靈、欠缺法遵、對員工的管理或排班違法或不當,事故發生 後卻把責任推到單一自然人身上,享受最大權力與利益的高階與組織體不必負責,簡直是 令人髮指的不平等!更是一個完全無法監理高度資本主義世界的制度! 美國從100年前建立了組織體刑事責任,當時就是因為認為大型的財團,從交通運輸(船 運、鐵路、飛航)獲取巨利,但是缺乏一套負責的機制。美國認為:企業能夠成為法律上 的權利主體,可以併購別人、可以投資獲利、還可以主張自己名譽受損去告別人,一個有 名譽權和法人格權的個體,有什麼理由只要一遇到刑事責任,就來推說自己「沒有犯罪能 力」?難道企業只能被害而不能害人?這完全與現實不合。 於是,100年來,美國逐步建立起法人刑事責任的主客觀標準,當員工為企業而做、利益 歸於企業時,或者雖屬員工個人行為,但企業未落實監督治理之責時,組織體均要負起刑 事主體的責任。 此外,為了鼓勵內部員工提早揭發組織的問題,避免損害擴大,美國法制對內部人吹哨、 舉發,給予很強的保護和獎勵,因為國家的精力有限,無法鉅細靡遺的監理,而且有的事 故一旦發生,如:重大飛航或鐵路安全、食品或重金屬污染、藥品傷害、疫情擴散等,造 成的人命傷亡,就再無回復或彌補的可能性。此時惟有內部人勇於為了公眾利益而通報, 才能及早阻止事故和悲劇的發生。 台灣是法制移植國家,在移植法制時,掌握立法修法權限的機關,若欠缺監督和利益衝突 的避免,往往被利益團體把持,僅部分移植對利益團體有利者,摘除對利益團體有害者。 多年來,台灣在與財經相關的立法議題上,不斷盛讚美國法如何彈性、創新、方便募資、 尊重企業發展,卻從不提美國《刑法》對企業的高壓與嚴厲。美國這種高度資本主義之所 以能夠維持,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公權力的強大。所謂的彈性、鼓勵創新,那是在法所許可 的範圍內,美國的執法部門,就像一隻張著大嘴的獅子,隨時等待企業的逾越紅線,立刻 狠咬,讓企業大痛而長記性,做內部的反省和改革(可以去美國司法部網站看看世界各大 企業被大罰或給付司法部高額和解金的資訊)。 美國法的管制還不止對「法人」或「企業」,即使「非法人團體」,甚至對律師、會計師 等合夥組織、第三部門的基金會、學校、醫院,都有極為清楚的監理和課責機制,許多法 律,也都肯認即使不是公司,也可以該當刑事犯罪主體。反觀台灣法律體制長期漠視組織 體的責任,一旦事故發生就推給自然人,又欠缺吹哨者的保護制度,使得勞工的處境雪上 加霜,更使社會大眾的安全毫無保障。 台鐵的記者會荒腔走板,內部治理之凌亂一覽無遺,司機當然可能有過失,但若這個組織 體完全不必負刑事責任,則真是台灣奇蹟。不論企業或組織體是否要打國際盃,我國都必 須建立組織體的刑事責任,刻不容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22.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540487404.A.28B.html
birdy590: 翻譯:在建立制度之前 台灣的組織體沒有刑責 10/26 01:18
b9111111111b: 推這篇 上下一起面對才能改變內部文化 10/26 01:26
brabra: 林志潔早上才在臉書簡單評論,沒想到就這樣寫了一篇 10/26 01:31
birdy590: 不過我會押這法修不成 10/26 01:44
birdy590: 這才是中華民國政府的正常表現 10/26 01:45
hinajian: 目前來講還真的高難度 得花好幾十年追上那法治精神 10/26 02:02
snownow: 這個觀念對台灣來說還太前衛了,很難通過 10/26 02:08
aa4live: 德國只有自然人能被告不知道改了沒 不然當年ICE出軌DE免 10/26 02:39
aa4live: 負責的事情早就發生過了 要也是德國奇蹟先0.0 10/26 02:40
spring28892: 台灣的法律就是師從日本法系,日本法又是抄德國法 10/26 06:53
spring28892: 所以樓上講的很正常,德國認為組織本身沒有思考意志 10/26 06:54
spring28892: 不可能犯罪,所以當然只能罰自然人,如果法律沒有像 10/26 06:54
spring28892: 公司法那樣另外規定罰高層,就什麼人都罰不到 10/26 06:55
loveflames: 台灣目前只有特別刑法會罰組織體 10/26 06:56
traman: 有哪國已先行了嗎 10/26 08:21
traman: 喔 美國 10/26 08:21
MiaoXin: 學一半吧,金融檢查的部分根本都在放縱 10/26 10:03
birdy590: 以前被沙賓法案整過 整間公司從上到下雞飛狗跳 10/26 10:10
birdy590: 不過美國查到也是罰主管階層吧? 10/26 10:10
whiship: 台灣立委的素質… 10/26 10:11
spring28892: 英美是海洋法 整個架構跟德日大陸法完全不同 10/26 10:20
seeback: 文章有寫,台灣的法律很多抄美國,可是思維不改,就是繼 10/26 11:30
seeback: 續輕法人重自然人,這樣子的刑罰是不對的 10/26 11:30
ultratimes: 我是希望,馬上修法通過,並溯及本次案件 10/26 14:02
ultratimes: 如果不能溯及,這修法也沒用 10/26 14:02
canandmap: u大師你再急也沒用 10/26 14:17
jm12356: 新法溯及既往…這是哪個國家的法理啊… 10/26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