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chialen: 莫忘埔心事故 07/16 06:45
推 hirono: 勿以惡小而為之,裁決的好 07/16 06:50
推 buslover: 推這位法官 07/16 07:36
推 enkidu0830: 垃圾大車 07/16 07:50
推 StarFox0910: 先闖再哭 刁民真噁心 07/16 08:16
推 Lincoln: 大客車開車真的很恐怖 07/16 08:50
推 WeAntiTVBS: 警方應該另以公共危險罪等罪嫌將其送辦才對!! 07/16 09:13
推 liga504123: 不能開車就永久失業也是蠻悲哀的啦!不能去站警衛嗎? 07/16 09:13
→ WeAntiTVBS: 基本上有前科就不行了 沒有人願意用... 07/16 09:16
→ NiChu: 看來只能當隨車粗工被自己過去的同事使喚了... 07/16 09:28
→ NiChu: 然後因為還有技術在...所以在場內當黑調車員也是可能的 07/16 09:30
→ NiChu: 低調點總是有辦法在同樣業界混 07/16 09:30
→ mstar: 這是行政罰,跟刑事前科沒有任何關係。 07/16 09:49
→ WeAntiTVBS: 所以才要加告公共危險罪 用刑事方式來辦 07/16 09:49
推 deeperdive: 這就是台灣鯛嘴臉 都認為大聲就贏 07/16 09:50
→ WeAntiTVBS: 因為闖平交道破壞柵欄 會嚴重危害往來大眾安全 07/16 09:50
→ WeAntiTVBS: 這當然是公共危險 or 妨害公共往來罪 07/16 09:50
→ mstar: 這報導在寫啥,桃園哪有行政法院? 07/16 09:51
推 zxcc79: 哇靠,窗平交道領先酒駕 07/16 09:52
推 zxcc79: 闖* 07/16 09:53
→ Metro123Star: 闖平交道確實公共危險 07/16 11:28
→ Metro123Star: 沒給他告刑事算優待了 07/16 11:29
推 jasonpig: 吊照不能再考嗎? 07/16 12:26
→ geesegeese: 法官明察 07/16 12:34
推 TPDC: 反觀今天的垃圾車酒駕 07/16 14:28
推 Lincoln: 路上小黃重大違規也要查一查,免得害人喪命 07/16 14:38
推 insanee: 爽 07/16 15:15
推 ultratimes: 刑事歸刑事,吊照歸吊照 07/16 15:16
推 caryyrac: 請二樓來定義何為惡以及其大小 07/16 15:19
推 hirono: 不用誰定義,當事人自己心裡有一把尺,這個案子的司機就是 07/16 17:54
→ hirono: 覺得闖平交道沒什麼,才會去做。很多時候都是在這種心態下 07/16 17:54
→ hirono: 犯錯,被抓被罰便問『有這麼嚴重嗎?』,等到發生不如預期 07/16 17:54
→ hirono: 的事情才會驚覺大條了。也正是因為你的尺不一定真正準確, 07/16 17:54
→ hirono: 所以不要做最好,連萬一都不要讓它發生。 07/16 17:54
→ wssonl: 依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07/16 22:21
→ wssonl: 6年後可以重考小車,再1年考大貨,再1年考大客, 07/16 22:21
→ wssonl: 再1年考聯結,最快9年就可以再拿到聯結車駕照了 07/16 22:22
→ wssonl: 符合大法官要求的保障工作權 07/16 22:22
→ smileray: 推 07/16 22:29
推 Yenfu35: 回mstar,依100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 07/16 23:48
→ Yenfu35: 等相關法規,地方法院都要設立行政訴訟庭、在某程度上繼 07/16 23:50
→ Yenfu35: 承原有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功能。 07/16 23:51
→ Yenfu35: 另外補充wssonl,請板友查閱司法院釋字第531號解釋。 07/16 23:59
推 aoo926: 推法官 07/20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