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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問一下有關行車規則與行政法的問題。 之前翻規章的時候,發現鐵路行車規則中規定「退行與越過險阻」限速15公里,但是在「行 車實施要點」中卻是規定25公里,覺得疑惑所以寫信問交通部,交通部請台鐵回答,台鐵的 答覆是: 「一、交通部部頒「鐵路行車規則」作為鐵路機構行車之依據,為因應各鐵路機構行車業務 需要,第176條規定-「鐵路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訂定鐵路行車實施要點,報請交通部核准」。 二、承上所述,本局於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尚未建置完成以前,依「鐵路行車規則」 之規定辦理,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建置完成後,安全防護設備提升,經報部奉准後修 訂相關限速規定,並發布施行。 三、本局相關行車規定應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要點」之規訂辦理,與上位法 規「鐵路行車規則」之規定,係因安全防護條件提升並無衝突。」 所以我又問啦「請問當ATP故障或停用時,退行與越過險阻速限幾公里? 當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故障或停用時,是否就不適用所謂「安全防護設備提升?此時退 行或越過險阻之速限應降為「鐵路行車規則」所規定之15公里嗎?」 台鐵回答: 「一、本局依「鐵路行車規則」報部奉准,依授權訂定各項業務行政規則。ATP系統故障之 應變處理,訂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使用及管理要點」,作 為行車應變及運轉整理之規範。 二、依行政法源位階適用順序規定,低位階之法源內容較為具體詳細,故於具體個案中應優 先適用位階較低之法源,爰此,本案ATP系統故障時,其退行與越過險阻之限速,依「交通 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使 用及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請問一下這樣的解釋是正確的嗎?總覺得怪怪的。手機發文,格式不整齊,請各位見諒,謝 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225.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568797951.A.CEA.html ※ 編輯: nnz938 (101.15.225.247 臺灣), 09/18/2019 17:13:28
Metro123Star: 不要用這個顏色上色…09/18 18:26
※ 編輯: nnz938 (101.15.225.247 臺灣), 09/18/2019 18:58:57
GiantGG: 可將"規則"看作普通法,"要點" 視為特別法,而特別法優於 09/18 19:02
GiantGG: 普通法,這樣應該就能理解了 09/18 19:02
nnz938: 不過他的回覆是要點位階低,但實務上優先適用。 09/18 20:44
Littlechozy: 個人以為是下級機關命令牴觸上級機關命令無效 09/18 21:40
Littlechozy: 雖然說要點是行政規則,但牴觸法規命令應該也是無效 09/18 21:41
MiaoXin: 法、律、條例、通則,然後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09/18 23:57
MiaoXin: 、標準或準則,沒有要點。 09/18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