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eesegeese: 比一審有誠意多了,法官英明 05/29 19:11
→ ultratimes: 但是現場不是道路,有適用肇事逃逸的規定? 05/29 21:09
噓 zxcc79: 185-4有說道路與否? 05/29 21:18
推 ultratimes: 那條立法目的就是加強道交條例用的 05/29 21:31
→ zxcc79: 哪條補述了?願聞高見 05/29 21:45
→ zxcc79: 見不出來,你前面有一條S了,合併哦! 05/29 21:46
噓 ultratimes: 是你要高吧,要人找自己無罪的證據喔?少來這套 05/29 22:32
→ zxcc79: 是我說適用的?你邏輯還好吧? 阿差點忘了你沒有 05/29 22:41
→ zxcc79: 不找、舉不出例就等+1 呵呵呵 問號無罪是吧 05/29 22:42
推 ultratimes: 該條法案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 05/29 22:47
→ ultratimes: 被害人之死傷.....開頭就是講"交通安全"四個字了 05/29 22:47
→ ultratimes: 在工地裡施工的車,難道是交通?交通一定是跟道路綁 05/29 22:48
→ ultratimes: 在一起,才有道路交通管制條例之類的 05/29 22:48
→ ultratimes: 工地施工的工程車,本來就不算交通工具了 05/29 22:49
→ ultratimes: 我是不是該先請版主說明,工地施工的車=交通? 05/29 22:50
→ zxcc79: 不然跌下去軌道的是純機械工具,沒有行駛道路牌照的?是被 05/29 22:56
→ zxcc79: 公路器具載運到施工現場放下的純機械施工工具? 05/29 22:57
推 ultratimes: 你知道交通兩個字的意思嗎?交通工具不做交通用途就稱 05/29 23:02
→ ultratimes: 不上交通,法律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而立法 05/29 23:02
→ ultratimes: 就算你在工地車撞車,那是工安意外,不是交通意外 05/29 23:03
推 Orihimeboshi: 肇事逃逸有分行政罰跟刑罰,只有前者需考慮地點是 05/30 01:06
→ Orihimeboshi: 否為道路,後者是以行為來判定,建議更新一下資訊 05/30 01:06
→ Orihimeboshi: 參見道交條例第62條、刑法第185-4條 05/30 01:08
→ Orihimeboshi: 欸,那時候工程車是被怪手弄下去的,確實不是在駕 05/30 01:30
→ Orihimeboshi: 駛狀態,結論是大師你的質疑確實有理,但你的論述 05/30 01:30
→ Orihimeboshi: 好爛 05/30 01:30
推 mstar: 跟凹大濕討論法律是對牛彈琴的行為,望周知。 05/30 08:35
推 MiaoXin: 對呀,看判決書就好,再不懂去法律板問。 05/30 08:38
推 temu2035: 看凹這個字,就知道頭上凹進去的人能正經到哪裡去? 05/30 08:48
推 chrissonic: 看樣子「三審定讞」最慢在預定的事故五週年(2026.4.2) 05/30 08:54
→ chrissonic: 之前會開庭。若是台灣還是處於「戒嚴時期」者,肇事者 05/30 08:55
→ chrissonic: 李義祥在「三審定讞」之後,直接判處死刑而直行槍決! 05/30 08:56
→ senao: 第一次看到有人主張鐵路不是交通的 交通部傻眼 05/30 11:00
推 ultratimes: 鐵路是交通沒錯,但李當時的行為是施工,不是交通啊 05/30 13:56
→ ultratimes: 的確鐵路也算交通,但施工行為影響交通,算不算交通的 05/30 13:57
→ ultratimes: 行為?例如開大型吊具,結果影響旁邊營運中的捷運 05/30 13:57
→ ultratimes: 還有,開計程車,結果被飛機撞到,請問算交通肇事嗎? 05/30 13:58
→ ultratimes: 還是你想說 計程車怎麼可能被飛機撞,U大濕又在幻想 05/30 13:58
→ ultratimes: 飛機和計程車都算交通,但兩者撞在一起 算交通肇事? 05/30 13:59
→ ultratimes: 另外有人說,刑法不考慮地點是否為道路? 05/30 14:04
→ ultratimes: 那就和這邊某法律事務所所說的不一樣了耶 05/30 14:04
→ ultratimes: 依照上面所說,肇事逃逸的是否適用,是以地點"道路" 05/30 14:06
→ ultratimes: 還是你覺得律師的說法有問題?那你去反駁 05/30 14:07
推 zxcc79: 沒關係啊 法院認證定讞之後有人可以泡爽爽 05/31 15:28
推 cyc4aa12: 刑訴95-1-4就寫到被告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了 某樓是法 05/31 18:01
→ cyc4aa12: 盲? 05/31 18:01
噓 ultratimes: 法院認證又怎樣?事實上就是有些法條不同法學專家都會 05/31 21:43
→ ultratimes: 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差不多的案子,不同的法院判決出來 05/31 21:43
→ ultratimes: 的結果也不一樣,一個法條有甲說 乙說 甚至丙說都不足 05/31 21:44
→ ultratimes: 為奇,所以最高法院有時候就需要做出判例來統整這些 05/31 21:44
→ ultratimes: 一個法條產生一堆不同見解的情形 05/31 21:45
→ ultratimes: 什麼時候法院判決=法條正確用法了?當其他學說都不存 05/31 21:45
→ ultratimes: 在了嗎?你說最高法院做出的統一判例還差不多咧 05/31 21:45
→ zxcc79: 你針對這條我就針對這條,然後用2-3啊 呵呵 06/01 11:35
推 tp610108: 最高法院現在也不做判例了,統一見解現在都是大法庭裁 06/01 22:37
→ tp610108: 定 06/01 22:37
推 ThomasWei919: 本來就不是用判例來統一見解啊 06/03 21:10
→ ThomasWei919: 在大法庭出來之前最高院就是民庭、刑庭決議,最高行 06/03 21:10
→ ThomasWei919: 則是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這些來統一見解 06/03 21:10
→ ThomasWei919: 但回歸憲法,法官終究是依法獨立審判嘛 06/03 21:11
→ ThomasWei919: 事實就是最後形成既判力的就是法院的判決啊,其他學 06/03 21:12
→ ThomasWei919: 者怎麼說最多也就是口嗨XD 06/03 21:12
→ ThomasWei919: 然後我國之前的判例是最高院每年會整理寫的特別好( 06/03 21:13
→ ThomasWei919: ?的判決,整理成一本,然後對之後其他法院審理類似 06/03 21:13
→ ThomasWei919: 事件是有拘束力 06/03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