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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包商索賄166萬算不算貪汙?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 2026-08-19 13:21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葉姓建築師受台鐵委託監造宜蘭二結、羅東車站電梯工程向營造商索賄166萬元遭檢舉, 依貪汙罪判刑7年6月確定;檢察總長徐錫祥認為,貪汙是身分犯,原審法院對葉何以該當 「委託公務員」只就涉及公共事務部分審酌,調查未盡也理由不備,日前提起非常上訴。 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辦理宜蘭轄內各車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由葉得標規劃設 計與監造,二結、羅東站工程2020年由某營造商以3320萬元得標,營造商工務經理、工地 主任2020年2月間拜訪葉,會面過程中,葉以手勢比「5」,寫「5%」字條要求支付工程款 5%的賄款即166萬元,工務經理、工地主任當場未答應,多次與葉協商遭拒絕,工程進度 即葉刁難,轉向台鐵檢舉。 一審法官認為,葉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與國家公權力有關事項屬「委託公務員」,依貪 汙罪判葉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駁回葉的上訴,葉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4 月判葉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 非常上訴書指出,「委託公務員」依最高法院見解,除委託事項須為公共事務外,更須同 時符合「政府機關」、「依法委託」、「得獨立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等要件。不過, 原判決對於葉何以該當委託公務員,僅就涉及公共事務部分為審酌,未查明釐清並詳加說 明法定要件是否該當。 非常上訴書說,刑法規定,只有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得為將公權力委託的主體, 但改制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雖名為「管理局」,但本 質上只是交通部所屬的公營事業。 在刑法修正限縮公務員範圍後,葉已非公務員,其所為與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的構成要件不合,依修正後新法,任職台灣鐵 路局的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身分公務員。 非常上訴書指出,原判決對委託公務員的解釋適用,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背法令, 也未詳細調查釐清,只以本案政府採購契約項目涉及公共事務即認定葉為「委託公務員」 而率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因此提起非常上訴糾正。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97010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36.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787182163.A.983.html ※ 編輯: charles0939 (101.9.36.61 臺灣), 08/20/2026 07:30:02
pf775: 公家土木案子是不是貪污很嚴重啊 08/20 09:26
misson: 就是老百姓的背信跟公務員的貪污成立條件而已 08/20 11:29
geesegeese: 監造公共工程本來就可以當公務員,是以前一直搞錯 08/20 13:15
geesegeese: 非常上訴寫的都不是刑法的東西 08/20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