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rles0939 (charles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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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台鐵包商索賄166萬算不算貪汙?檢察總長
時間Thu Aug 20 07:29:21 2026
台鐵包商索賄166萬算不算貪汙?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
2026-08-19 13:21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葉姓建築師受台鐵委託監造宜蘭二結、羅東車站電梯工程向營造商索賄166萬元遭檢舉,
依貪汙罪判刑7年6月確定;檢察總長徐錫祥認為,貪汙是身分犯,原審法院對葉何以該當
「委託公務員」只就涉及公共事務部分審酌,調查未盡也理由不備,日前提起非常上訴。
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辦理宜蘭轄內各車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由葉得標規劃設
計與監造,二結、羅東站工程2020年由某營造商以3320萬元得標,營造商工務經理、工地
主任2020年2月間拜訪葉,會面過程中,葉以手勢比「5」,寫「5%」字條要求支付工程款
5%的賄款即166萬元,工務經理、工地主任當場未答應,多次與葉協商遭拒絕,工程進度
即葉刁難,轉向台鐵檢舉。
一審法官認為,葉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與國家公權力有關事項屬「委託公務員」,依貪
汙罪判葉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駁回葉的上訴,葉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4
月判葉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
非常上訴書指出,「委託公務員」依最高法院見解,除委託事項須為公共事務外,更須同
時符合「政府機關」、「依法委託」、「得獨立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等要件。不過,
原判決對於葉何以該當委託公務員,僅就涉及公共事務部分為審酌,未查明釐清並詳加說
明法定要件是否該當。
非常上訴書說,刑法規定,只有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得為將公權力委託的主體,
但改制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前的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雖名為「管理局」,但本
質上只是交通部所屬的公營事業。
在刑法修正限縮公務員範圍後,葉已非公務員,其所為與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的構成要件不合,依修正後新法,任職台灣鐵
路局的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身分公務員。
非常上訴書指出,原判決對委託公務員的解釋適用,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背法令,
也未詳細調查釐清,只以本案政府採購契約項目涉及公共事務即認定葉為「委託公務員」
而率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因此提起非常上訴糾正。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97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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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arles0939 (101.9.36.61 臺灣), 08/20/2026 07:30:02
→ pf775: 公家土木案子是不是貪污很嚴重啊 08/20 09:26
推 misson: 就是老百姓的背信跟公務員的貪污成立條件而已 08/20 11:29
推 geesegeese: 監造公共工程本來就可以當公務員,是以前一直搞錯 08/20 13:15
→ geesegeese: 非常上訴寫的都不是刑法的東西 08/20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