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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塔隧道案 指南宮可申請徵收地上權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 木柵指南宮欲興建靈骨塔等,發現隧道經過下方,要求高公局徵收土地遭拒,打官司 也敗訴定讞,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法令有規範不足,指南宮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 權。 這起案件源於指南宮及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認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 速公路局興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木柵隧道時,未經其同意,就從下方穿越其投資興建的靈 灰堂暨停車場空間,影響土地開發安全及利用。 為此,指南宮向高公局請求協議價購及辦理徵收遭拒,轉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 政法院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5次會議,會中就「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 徵收地上權案」,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本案解釋的爭點在於,人民土地如果未經徵收,而實際已遭公路穿越地 下,超過個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卻未得到補償,是否可以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 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解釋文指出,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的事業,穿越私有土地的上 空或地下,逾越土地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可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 收地上權」。 解釋文中也談到,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屬 於法律規範不足,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不符,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1年 內修法。 此外,大法官諭知個案適用的請求權時效,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的土地,可自 本解釋送達日起3個月內,依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但是 聲請人是不是確實有特別犧牲的情形,則是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不在本次解釋範圍內。 1060317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3170406-1.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69.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oad/M.1489769366.A.162.html
azcooper: 木柵隧道會不會變辛亥隧道第二壓 03/18 01:50
ciswww: 隧道距離這地表多遠? 03/18 07:00
power7: 35公尺 03/18 12:48
octobird: 上次看到有人說台中藍線在台灣大道在地底下的話,就不用 03/18 19:55
octobird: 徵收台灣大道上的私人土地,看來這招是不可行了? 03/18 19:56
keydata: 後做的本來就要給錢了 03/18 20:07
ciswww: 依台北捷運穿越土地補償計算標準,35公尺補償率5% 03/19 01:14
ciswww: 既有建築物另有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四十之補償費 03/19 01:16
octobird: 看來我被唬爛了xd 03/19 14:09
omkizo: 怎麼台灣大道中間會有私人土地那麼奇怪…… 03/20 02:27
ulycess: 哇,超級重要的解釋文,台灣政府準備破產了 03/20 06:40
mykorianda: 也還好吧。。。不會跟日本一樣搞一個大深度地下利用法 03/20 10:04
mykorianda: ,地下ㄖ四十公尺者,一毛都不用給 03/20 10:05
chewie: 台灣後來有啦 部分設定地上權 但不是一毛都不用給 03/20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