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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man: 質任制應只在中軍及外軍軍將,地方太守、縣長不在範圍吧。11/13 17:36
boman: 城陽都尉就官職屬於接近郡守的都尉管轄區首長,即是地方官11/14 18:23
boman: ,不在質任範圍。11/14 18:23
上一篇我的推文有點亂,所以重打一篇,冏 原本《三國會要.7》:"魏制諸將出征鎮守方面皆留質任於內" 到了《資治通鑑.卷第79》: "(泰始元(265)年)十二月....詔除魏宗室禁錮,部曲將及長吏納質任" 在《晉書.帝紀第3》則是寫成: "(泰始元(265)年十二月)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 所以統合兩則敘述後的個人想法是,這"以下"應該是誤植 否則無法同前面區分部曲將 & 非部曲將一般,來區別長吏 & 非長吏 我才資淺薄,只約略找到3個戰例來佐證上面的記述 1.過了265年以後的280年,算是長吏的城陽都尉─張喬帶兵時,帶的顯然是州郡兵 就已經不用質任了,那麼他選擇直接投降,也不算太難理解..干寶《晉紀》: "張悌、護軍孫震、丹楊太守沈瑩帥衆三萬濟江,圍成陽都尉張喬於楊荷橋。 眾才七千,閉柵自守,舉白接告降" 2.271年的楊稷等人,《晉書.列傳第27》: "「若賊圍城未百日而降者,家屬誅;若過百日救兵不至,吾(指晉將霍弋)受其罪。」 (晉將楊)稷等守未百日,糧盡,乞降,(吳將陶)璜不許,給其糧使守" ..為的是"須其日滿,然後受降,使彼(楊稷等人)得無罪" 關於這點,我猜楊稷等人帶的,很可能同時州郡兵跟私兵都有 很難保證屆時會以無罪論處,要不然霍弋也不用戰前心戰喊話一下了 為了圓滿解釋楊稷等膽敢未滿百日就投降,似乎就得請出267年完成的《泰始律》裡 "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 意思就是就算被緣坐,也不會擴及到很廣的範圍 (儘管在下未敢講霍弋是否有資格享有"八議入律"裡的議能、議功、議勤@@) 何況〈士亡法〉由〈高柔傳〉我們可知,由曹操時的"考竟其妻子" 到曹叡時已放寬為"沒其妻及男女為官奴婢" 當然以上絕非百分百是替他們開脫的理由,但為眾多原因之一也說不定 3.至於〈姜維傳〉:"復出隴西,守狄道李簡舉城降" 然後參考《後漢書.百官五》:"屬官,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 其次置長,四百石" 可看出狄道這種不算大的縣,其縣長不屬於長吏,自然也就毋須質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29.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N/M.1510674946.A.0EE.html ※ 編輯: Houei (124.218.29.206), 11/16/2017 01: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