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n01914712 : 請問版主,刻意散布客觀上之非事實 是指68級不能上 03/13 15:54
→ gn01914712 : 大葉電機,還是68級的人不會去大業電機? 03/13 15:54
→ gn01914712 : 這個認定是否過於模糊,違反明確性原則? 03/13 15:56
推 holishing : 什麼叫「明確性原則」? XDDD 03/13 16:01
推 gn01914712 : 大法官釋字432 1)意義需非難以理解 2)受規範人可得 03/13 16:14
→ gn01914712 : 遇見並 3)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03/13 16:14
→ gn01914712 : 靠 我錯了 這沒有問題 我是低能兒 03/13 16:16
→ gn01914712 : 重點是這條適用這個狀況有問題 03/13 16:16
→ gn01914712 : 他散布的不是客觀上非事實 03/13 16:17
板規 3-2-d 是設計給 "嚴重反串" 、"誹謗"。
這兩項都是針對"客觀"上非事實。
噓 kiwidoit : 擺明就來反串的,不然叫他寄證據他68級分 03/13 16:42
→ kiwidoit : 然後錄取大葉的證據給版主解除水桶阿 03/13 16:42
推 tommy880809 : 退文好重欸 版主知道退文不能隨便用嗎xD 退文要六 03/13 16:42
→ tommy880809 : 月才能消 不過這種好像太故意了 03/13 16:42
退文的確很重,第一篇退文,經3天後方能消除。
第二篇以後,每篇需經180天才能消除。
已經有兩篇都是明顯反串,在符合板規的情況下,我想退文是適當的處分。
→ kiwidoit : 那麼明顯還要護航喔? 03/13 16:42
推 puresugar : 叫他寄大葉68級錄取文過來給版主,版主再幫他解桶 03/13 16:55
→ puresugar : 啦 03/13 16:55
噓 BrandonMai : 別護航 03/13 17:55
噓 piglet0124 : 愛鬧啊 滾去水桶大學 03/13 18:22
噓 gn01914712 : 照這樣說 那些感謝文不就也都要證明? 03/13 18:41
推 ytrewq8655ok: gn 這種反串 你看不出來?… 03/13 18:43
推 gn01914712 : 不是看不看的出來 是我們對於權力行使者要有節制 03/13 18:58
推 gn01914712 : 如果要我用看的 那不只這篇 一堆都要退文 03/13 19:00
→ gn01914712 : 只是我們應該要尊重每個人發言的權利 要有明確客觀 03/13 19:01
→ hsnuonly : 其實我不是這個意思啦… 03/13 19:01
→ hsnuonly : 本來是想說你可以要求提出證據,提不出就處分 03/13 19:01
→ gn01914712 : 的違法 才應該要制裁。自由民主 要在每個地方做起 03/13 19:01
→ gn01914712 : 回附中哥 這個我也贊成 但是不應該針對特定案例 03/13 19:02
→ gn01914712 : 而是所有人發文後 都應該有所證明 不然退文 03/13 19:02
1. 高中板尊重每個的發文權利,
我想這篇反串文並不是這麼難認定。
多數人應該會覺得這篇是反串文。不然不會被嘘到 X
2. 針對提到每人發文都需附上證明,我想不符合比例原則。
板上的反串文章其實都很明顯,
為了少數"鬧板者",而要求每人發文前都要附上證明。
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這部分,就像是為了避免分身帳號鬧板,而以提高登入次數來限制。
影響新手發問權益,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gn 大是以每人(包含鬧板者)的出發點為考量,
板主則是站在 板務管理與發文權利 做折衷考量。
請見諒。
3. 如 gn 所說,板上的確有很多明顯反串,
只是這篇已經發了兩篇反串,"嚴重反串" 才以板規處理。
有意見歡迎繼續討論。 謝謝!
※ 編輯: jasome (223.139.228.86), 03/13/2016 19:42:07
推 gn01914712 : 你都說是折衷處理了 我沒有繼續反對的動力 03/13 20:14
→ gn01914712 : 我只希望 在言論自由和維持秩序上 能夠往自由傾斜 03/13 20:15
→ gn01914712 : 盡量寬大處理鬧版的人。 03/13 20:15
→ Bihrava : 不然就有反串鬧版疑慮的人版主可以提出要求證明 03/13 21:37
推 hina09 : 推版主 03/13 22:37
→ hina09 : 大葉電機去年分數是38 這兩篇客觀上的確很不合理喔 03/13 22:41
→ ericopa : 噓版主 03/14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