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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文章 #1Qtf_y-q 之推文,涉及人名等個人資料部分,板主以OOO代替。
apple820905 : 樓上OOO有沒有被台中立人中二中低能兒OOO主任 04/24 14:59
apple820905 : 搞基抽插得爽ㄚㄚR?!04/24 14:59
處置事由 檢視推文原始內容,有疑似未經當事人同意公布之姓名個人資訊, 依修訂板規 3-2-c ,於板主發現當下先暫時處分水桶7天,該推文刪除, 若當事人能證明資料已經充分授權,請直接來信任一板主。 另外推文內容是否涉及人身攻擊部分, 在板務處分部分,因板規 3-2-f ,為告訴乃論, 若當事人有提出檢舉,得合併進行加重處分,不另進行公告。 同時若當事人有需要完整記錄提起法律訴訟,敬請依站務程序進行。 (註:#1NK-3pgM (Announce) ) 引用板規 3-2-c. 未經他人同意直接或間接公開個人資料或通信內容。(告訴乃論) 但若由板主先行發現,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檢舉,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請鎖文 或其他必要之處理,待當事人提出檢舉後進行板務懲處。 若文章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經板主主觀認定為未經授權之個人資料, 得於發現時將該資料刪除並先行設定水桶7天,於水桶後24小時發布該公告, 經個人資料權利人說明證實授權,板主查證屬實後解除該水桶。 處置措施 暫停發言7天,原推文刪除。 申訴救濟 依本板板規說明: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如未依本條規定之程序進行,板主視情節不受理,並加重原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78.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NIORHIGH/M.1524587718.A.5D5.html
zxnstu3104 : 推 04/25 02:04
LeoJhou : ㄏㄏ又釣出一個分身,自殺炸彈玩不膩膩 04/25 02:08
littlebike : 如果板友有要檢舉,麻煩要來信或至SENIOR_BM板提出 04/25 02:42
unmolk : 好可愛 04/25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