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PP12 : 警方目前好像已經鎖定四五位涉嫌網友 12/25 15:07
→ TPP12 : 其中兩位ip一查就查到了12/25 15:08
處置事由
茲收到板友來信檢舉
且板主審視後認定該網友原附圖可見現實人士之照片、身分證字號
故處分。
引用板規
3-2. 有下列內容者,初犯水桶3個月,再犯水桶1年,累犯永久水桶,並得視情況退文
,若將違規部分刪除,板主亦得視情節追究責任。
3-2-c. 未經他人同意直接或間接公開個人資料或通信內容。(告訴乃論)
但若由板主先行發現,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檢舉,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請鎖文
或其他必要之處理,待當事人提出檢舉後進行板務懲處。
若文章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經板主主觀認定為未經授權之個人資料,
得於發現時將該資料刪除並先行設定水桶7天,於水桶後24小時發布該公告,
經個人資料權利人說明證實授權,板主查證屬實後解除該水桶。
處置措施
水桶三個月並刪除原文章下方推文內容。
申訴救濟
依本板板規說明: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如未依本條規定之程序進行,板主視情節不受理,並加重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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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amania0515 : ㄤㄤ 保重 今天重考塾也有點燙 12/26 00:06
推 yuponkimo : 你可能會被他(們)鎖定…… 12/26 00:20
→ lee457088 : 鎖定就鎖定,本來就不應該在網路公布他人個資啊 12/26 00:21
推 NTUMED1122 : 推 版主辛苦了 12/26 00:51
推 sunmoonzhang: 我也沒有認同這樣齁,拜託! 12/26 01:09
→ sunmoonzhang: 只是在病友line群,我看到被檢警查到的不只那兩個人 12/26 01:16
→ sunmoonzhang: 就是了,但我不會白目到貼出來。 12/26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