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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1. 本板板旨以討論高中相關議題為主,包括高中在學學生、升高中、升大學、含高中 在內之升學體制,亦開放討論轉系、轉學、大學課程規劃等高中以外課業、升學問題 若板主認為無關上述板旨,則可以直接刪除文章。 第二章:文章發表 2-1. 違反下列各項者,初犯水桶7日,再犯水桶1個月。 2-1-a. 內文須滿20正體中文字,且電腦觀看不得為一行,不含標點符號、簽名檔、轉錄 文章及新聞之原內文。但若為文章原作者,不在此限。 2-1-b. 每人最多連續發表兩篇文章,刪除亦佔配額。超貼部分一律退文。 違反上述規定而在懲處之前自刪者,剩餘文章超過2篇部分,從最新文章開始退文 ,已刪除者不退文。但水桶罰則仍為超貼第n篇增加n週水桶。 2-1-c. 標題不含標籤,需滿2繁體中文或4有意義英文字母。 2-1-d. 標題須放置標籤,可自訂標籤名稱,但標籤必須與內容相符。 2-1-e. 禁止未經同意即轉錄他人文章。惟違反本條採告訴乃論。 2-1-f. 文章有預設格式者,必須符合預設格式。 2-1-g. 文章為[新聞]標籤或其實質內容為轉發新聞者,每人每週最多2篇。 每週一重新計算每人配額,且分身及刪除之新聞文章亦計入配額。 超貼部分一律退文於處分前刪除者不退文,惟仍以超貼篇數設定水桶週數。 2-2. 違反下列各項者,視同鬧版,退文,初犯水桶三個月,再犯水桶1年, 累犯永久水桶。 2-2-a. 禁止手動置底:7日內重覆發表內容極為相似之文章,無論是否同一人。 2-2-b. 禁止惡意修改推文。 2-2-c. 以學測或指考分數詢問推薦校系,限用[算命]標籤,其開放時間由板主公告特定 時間後進行,算命的標的僅限於尚未截止申請之校系。 每人每次考試最多一篇,分身亦同,且不可用回文的形式回覆。 2-2-d. 祭品文須使用[祭品]標籤,限帳號本人每人每月最多一篇,祭品總額須達稅後 1000P,且須在達成後14日內兌現,若未期限內兌現則水桶至兌現。 其祭品可為善心捐款,但不得為發放新台幣相關物品。 2-2-e. 禁止板主或直屬上級以外使用者發表和以回文形式回覆[公告]類文章。 若公告為轉錄公告,亦同。 2-2-f. 文章發放P幣,需於發表後5日內發放完畢,但若有說明發放時間者,從其說明。 2-3. 板主得依5-2、5-4、5-5條,對於單次重大違規做鬧板個案處置。 2-4. 板主執行本章條文時,得視情況給予改善緩衝時間。 2-5. 文章內容若為違反上級規定之文章,依其規定進行對應的懲處。 2-5-a. 張貼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網路)交易之財貨/服務」之交易文。 依站級公告 #1QOAukdE (BoardAnnouce) 水桶1年,文章退回。 無償贈與或推文者,亦同。 第三章:不當內容 3-1. 本章規範內容包含ID、暱稱、內文、簽名檔、推文。 3-2. 有下列內容者,初犯水桶3個月,再犯水桶1年,累犯永久水桶,並得視情況退文若將違規部分刪除,板主亦得視情節追究責任。 3-2-a. 連續發布相似度高,或無建設意義之內容。 3-2-b. 注音文、無實質意義語助詞、聳動或不當標題,與文章內文無實質關聯性。 3-2-c. 未經他人同意直接或間接公開個人資料或通信內容。(告訴乃論) 但若由板主先行發現,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檢舉,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請鎖文 或其他必要之處理,待當事人提出檢舉後進行板務懲處。 若文章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經板主主觀認定為未經授權之個人資料, 得於發現時將該資料刪除並先行設定水桶7天,於水桶後24小時發布該公告, 經個人資料權利人說明證實授權,板主查證屬實後解除該水桶。 3-2-d. 刻意散布客觀上之非事實。 3-2-e. 蓄意引戰、挑釁、攻擊特定或不特定族群。 3-2-f. 直接或間接對「人格」之侮辱、人身攻擊。但出自於善意之言論為因自衛、自辯 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以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得減免或不罰。 (告訴乃論) 3-2-g. 簡體字、過多色碼或難以閱讀。 3-2-h. 他板事務。(含台灣解嚴後或仍在世之政黨及政治人物,屬政黑板) 3-2-i. 私人恩怨。 3-3. 有下列內容者,初犯水桶6個月,再犯永久水桶,並得視情況退文 若將違規部分刪除,板主亦得視情節追究責任。 3-3-a. 病毒、廣告連結或具營利性,含交易、廣告、商業文,經多數板主合議認定屬實。 但若為具公益性質文章,得由多數板主合議減輕或免除罰則。 第四章:分身 4-1. 經本看板水桶之使用者,於水桶期間使用另一帳號於本板發推文, 或水桶後使用另一帳號,規避再犯、累犯之罰則, 或為調查是否有使用另一帳號規避板規各款之配額者, 或其他板主認為有使用帳號在看板進行違規行為, 得由板主提請組務向帳號部提出多重帳號查詢。 4-2. 經帳號部判定為同人持有之帳號,帳號之間互為分身,無主從之差別。 4-3. 分身關係成立,皆依原判決之水桶日加上一年水桶,重新設定於同人所有之帳號。 4-4. 若組務認為無送查之必要,板主得依組務駁回之理由,進行板務處分, 惟板主可考量情節嚴重性,進行簡易認定屬實後,減輕或免除罰則。 4-5. 被認定者若有不服,得直接向上級申訴,不受板規5-3之限制。 第五章:執行與申訴 5-1. 本板板規若與批踢踢實業坊BBS站站規有所抵觸,將以站規為主。 5-2. 違反多項板規,得加重處分。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如未依本條規定之程序進行,板主視情節不受理,並加重原判決。 5-4. 若原判板主已離職,則直接至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5-5. 板主保有解釋和修改板規之最終權利。 5-6. 板規之不足,得以判例補充於板規之中,惟此判例須經所有板主合議產生。 5-7. 若看板遭遇嚴重攻擊,板主有權宣布緊急狀況,採用臨時板規。 5-8. 違規非出自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5-9. 板主為執行板務合理使用之公務性質文章,得不受板規限制。 5-10. 板主得依個案視情節輕重,並考量當事人狀況,以警告進行板務懲處, 其效力視為初犯一次,下次違反板規適用再犯罰則。 第六章:檢舉 6-1. 若要進行檢舉,請附證據,並說明違反之板規,寄至板主信箱,或至 SENIOR_BM 板提出。 6-2. 於板上直接進行檢舉者,無效。 6-3. 若發表、轉錄文章中,有檢舉等相同意思字眼出現者,退文。累犯者,準用關於 違反板規之規定。 6-4. 檢舉應在違反板規發生之時起15日內為之,違者不予受理。 6-5. 若因操作疏失違反板規,當日內自刪後得向板主自檢,得減免懲處。 第七章:板務 7-1. 本板板主任期最長一年,得連選連任,且應於卸任前一個月內完成選舉事宜。 7-2. 板主違規,應立即撤職。 7-3. 對於看板事務有意見上的提供,非板主或直屬組長,請至 SENIOR_BM 板發表, 板主得將文章轉錄至專板後刪除。 7-4. 板規之新增或修改,得由板友至 SENIOR_BM 板提出,板主得訂定相關程序, 必要時開啟討論或投票,並轉錄高中板告知。 7-5. 若因本板規訂定不周,而需新增限制事項時,板主需針對新增限制事項單獨公告, 同時將新增限制事項加入本板規中。惟所有新增限制事項之實施不得溯及既往。 7-6. 板規之發表,未經板主合議公告者,不視為正式板規。 7-7. 看板若有活動時,該活動之規則板主得視需要,而訂定相關規則。 7-8. 與板主溝通之公務性質信件,板主得合理進行公務性質之運用或討論。 7-9. 板主若於公務討論時,認為有需要尋求意見之必要,得由全體板主合議後, 主動尋求相關人表述其意見。 7-10. 板務討論及判決,以多數板主合議為原則,個別板主亦可對事務獨立處理, 惟該板主需自行對該處理事務負責。 第八章:附則 8-1. 板規未規範到之部分,板主亦因遵守板主權力義務及上級規範,進行必要之處置。 8-2. 板主對於特殊狀況,得視狀況尋求上級求助,以做必要之處置, 包含但不限於申請靜板、鎖文、緊急性申請調高發推文門檻、唯讀或隱板。 8-3. 板主之間若有不同意見,得視需求提請組務進行裁決。 附錄:修改紀錄 2018/02/12 發表板規修正草案 #1QWH9lFD (SENIORHIGH) 2018/02/20 高中板板規複決投票通過 #1QYuWghX (SENIORHIGH) 2018/02/21 公告板規 2018/04/19 依 #1Qs8gWj3 (SENIORHIGH) 公告修正板規 3-2-c 2018/05/14 依 #1Q-QLYRY (SENIORHIGH) 公告新增板規 2-2-f , 3-2-b ,修正 6-1 2018/10/09 依 #1Rkufvq2 (SENIORHIGH) 公告新增板規 2-1-g 2020/06/25 依 #1UytaCsO (SENIORHIGH) 公告調整版規 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14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NIORHIGH/M.1593014823.A.F51.html ※ 編輯: a46911a149 (140.113.142.22 臺灣), 06/25/2020 0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