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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們好, 想要請教一下: 小弟從小主要與祖父母共營生活, 一歲以前父母已離婚,監護權歸父親所有。 惟父親在小五、小六後到中國定居, 因此與祖父母生活。 前幾天試算完家中家屬(父+祖父母)財產、收入等狀況感覺應符合扶助金的判定範圍之 內,另一方面家中長輩今年接連入院,也希望可以有機會可以透過扶助資格申請看看家因 替代役,比較有機會照顧到阿公阿嬤的日常起居。 但今天打到區公所諮詢的時候,承辦人員告知家屬之認定除了爸爸、阿公、阿嬤三人之外 還要列入我媽媽以及外公外婆的收入與財產,因為即使婚姻關係消滅,我跟媽媽仍然有血 親關係。 我想問的是我爸跟我媽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媽媽那方對我並沒有扶養事實,我們見 面的次數可能也不超過五次。既然這條法律是役男家屬扶助,在計算家屬的時候,為什麼 不是以事實上同居共營生活者為判斷基準,而要列入具無法消滅的血親關係但根本無能援 濟的母親呢?而且婚姻關係消滅後,媽媽跟我爺爺奶奶的姻親關係理應消滅,法律上她有 什麼理由要扶養她們呢? 在查詢案例的時候有看到台中市政府提供的案例寫道男A的父母離異,男A與父親共同生活 ,此時在判定家屬時不會把母方的直系血親列入,不知道我的情況有沒有辦法類比? 如果先前有學長同樣申請過,或了解相關業務的話希望可以給我指點迷津。我本來打到役 政局希望請教相關單位,但被告知負責人這幾天沒有上班,小弟週五就要入伍,只好上來 請教前輩。QQ 如果是我在哪個環節有誤會的話也請不吝指教,非常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88.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MSlife/M.1639369499.A.C9A.html
roy0651: 問問看別的縣市的役政人員 12/13 14:54
jamze: 有沒有辦法類比? 你的案例不是一模一樣嗎 區公所不一定 12/14 22:36
jamze: 清楚 可以先打去市政府民政局的兵徵科 12/14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