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orklie : 請問“如果”板主說謊怎麼處理?板主利用我在monkey 07/07 18:34
→ yorklie : s無法回文,聲稱“求情”,我怎麼都不知道?這邊我 07/07 18:34
→ yorklie : 怎麼沒看過“求情”?請PUDA說明哪裡求請? 07/07 18:34
→ yorklie : 我看錯,我道歉,是小組長求情 07/07 18:36
這個部份請提案人克制一下自己的情緒喔~拜託配合一下
(如果你認為板主行為不當的話,請至SP2提出檢舉,不要在這裡繼續延伸話題)
不過也要請 Monkeys板 板主puda 注意一下在 #1YnfibHB (Monkeys) 公告用字
幾個觀念要重新釐清一下
1. 小組長並未在 SP1 進行判決
2. 小組長並未替使用者求情減刑
SP1板就是讓板主和使用者就案件來進行討論的地方,組務職務僅為維持看板秩序,
協助提案流程,原則上不進行裁定(見使用規則二-1)。因為溝通階段的主角是板主
和使用者,小組長不宜在此階段介入太多,以免干擾雙方溝通過程,如果當事人在溝
通過程中達成共識,那就可以不用浪費大家時間在進行後面的程序。
簡單來說,溝通程序就是讓雙方當事人在案件發生後再重新檢視過程的機會,也希望
雙方在這樣的公開板面上,能夠以禮相待,以理相爭,給予彼此更多的諒解,進而創
造良善的討論文化。
不過現實狀況是堅持己見者眾,於是案件的處理時程也隨之拉長。前任小組長為加速
案件處理過程,以求節省雙方時間,會在SP1針對部份簡易溝通案件進行「簡易判決」
,雖然有達到效果,但也導致部份使用者對於 SP1 SP2 的定位產生混淆,甚至直接在
溝通過程中要求小組長做出判決,這部份的言論其實都算是違反了使用規則。
考量前任小組長設計此制度的美意,但也希望能夠避免使用者屢屢踩線,因此這次調
整使用規則時,就把這部份調整為「調解建議」,授權小組長在 SP1 的溝通案提出
建議供板主參考(見使用規則四-4),而該建議也必須獲得當事人雙方同意才能成為
SP1的最終裁定。
以本案來說,小組長提出罰期縮短的建議,這並不是提案人所謂的「各打50大板」,
而是考量在現行申訴體系下,針對此案的行為若再進行後續申訴程序其實也蠻浪費時
間的,縱然組務人員可以理解當事人想要爭公道的心情,但現階段就是只能先進行
SP1溝通,因此也只能提出建議供雙方尋求各退一步的可能性。
很遺憾這個案件雙方當事人都不接受小組長的建議,除了提案人明確表示拒絕以外,
板主雖然接受卻把調解提議內容曲解成「小組長替使用者求情」,這其實是對組務人
員的侮辱,因為小組長並未徇私護短,做出替使用者求情的行為,那就只是沒有強制
性的建議而已。
作為組務人員,也必須要遵守相關的規則才行,因此在SP1階段能作的就是提出建議,
不能干涉板主,做出最終裁定的始終還是板主。真的要小組長下判決,就到SP2來。
真的希望大家都能看清楚使用規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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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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