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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gustus5 (天母李聖傑)》之銘言: : 所以我就來這邊提出溝通與申訴了 : 帳號部那邊我也會一併發文,謝謝版主,管版辛苦了
KDDKDD : 此案請版主轉送sport center 10/05 06:29
KDDKDD : 分身案應該是去群組申訴 sp1這邊不是正確申訴看版 10/05 06:32
KDDKDD : 剩餘程序在群組版再說明 10/05 06:32
嗯,本案程序上我會傾向認同溝通人的作法 畢竟這也貼近「分身辦法」的用意 1. 保障板主在分身案自主判斷的獨立性(分身辦法第4條) 2. 當事人若有異議應自行至帳號部提申訴(分身辦法第四章第9條) 不過因為分身辦法當中,只有針對正式在Sportcenter板提出的案件,而進行規範設 計,對於板主在送交組務板之前逕自認定的分身案,只有在分身辦法中說到「根據檢 舉內容自行判斷是否適用本辦法」,當時也認為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狀況,可以一概適 用分身辦法,這樣不但確保板主在處理案件時自主判斷的獨立性,也能讓組務人員減 少案件承辦數量。 只是分身辦法對於這個想法也沒寫完整,所以也產生了小組長前揭推文的不同認定, 這部份確實始料未及,如今只能亡羊補牢,會由群組這邊再去修改分身辦法相關規定 ,避免未來還有類似狀況發生。 就我看來,在溝通人於帳號部提出申訴 #1b7MmCSc (ID_Multi) 且已告知群組對處分 有異議時,就已經達成分身辦法第9條的標準了,所以也不需要再重新走一遍組務板 提案的過程。 因此會在要求板主根據分身辦法第10條,對本案溝通人作後續處分,但由於這是群組 第一次因案實施言論列管,所以我會另外再與板主作後續說明。 這邊也謝謝溝通人對於群組「分身辦法」修訂過程的貢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1_Baseball/M.1696488547.A.BC9.html [編輯說明] 板主已對溝通人做出後續處分: - 10/22 公告解除水桶 #1bDEEyU2 (Baseball) - 10/22 提報組務黃牌 #1bDESet5 (SportBaduser) 本案結案。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10/24/2023 15: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