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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njiro (炭治郎)》之銘言: : 根據 : 第四條 溝通案 : 若對造板主無正當理由未於七天內答覆,視為違規: : 該案相關之禁言處分視為無效,提案人可據此要求任一位組務人員解桶。 : 使用者需對提案以回文正式提出要求,再由組務人員判斷是否符合解桶條件。 : 若符合解桶條件,組務人員會指示對照板主解除提案人禁言處分。 : 提出申請 : 應視為板主違規,禁言處分視為無效 : 請組務人員指示,謝謝
coon182 : 晚點會裁示 11/03 10:35
coon182 : 本案涉及新修訂使用規則的執行做法,因此將轉由群組 11/03 18:29
coon182 : 長進行本案後續程序 11/03 18:30
先就此條規則作簡短說明。 在本人就任群組長並重新規劃群組看板使用規則時,即在 SP1 設定「板主逾期 答覆時應屬違規」的原則,避免板主無端延遲答覆,影響受處分人權益。此種 當事人權益保護原則亦見於 SP2申訴案 與 SP3上訴案 的使用規則之中。 原先SP1該條使用規則僅為「視為違規..該案相關之禁言處分視為無效,提案人 可據此要求任一位組務人員解桶..可據此於 SP2_Baseball 提出板主檢舉」, 考量組務人員管理量能與看板實務,因此日前將該條板規修訂為「使用者需對 提案以回文正式提出要求..由組務人員判斷..」,確保若遇有此種案例發生時 ,相關組務可以在裁定過程中,了解板主管理實務需求,而非逕自要求板主解 除禁言或著讓受處分人對板主提起檢舉。 考量本案為第一次有對照板主違反此條使用規則,因此將由群組長進行後續裁 定過程,並以本案裁定過程建立參考判例,未來若亦發生有此類案件時即可由 相關組務根據本案判例作為裁定流程之依據。 感謝當事人理解。 -- ▄▄▄▄▄▄▄▄▄▄▄▄▄▄▄▄▄▄▄▄▄▄▄▄▄▄▄▄▄▄▄▄▄▄▄▄▄▄ ◢█◣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1_Baseball/M.1762188137.A.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