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P1_Basebal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Ⅰ] 溝通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板/Matthew10244板主 [Ⅱ] 板務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1fL7oQJ6 (Baseball) [Ⅲ] 溝通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請求解除水桶 [Ⅳ] 溝通理由及說明: (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1f55hxlh Base_Picket 指稱 → duo05182: 法官就認同揚名主張舉辦比賽代表驗收通過 11/12 14:17 違反b-1 豪洨文 並附上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03號判決( https://reurl.cc/oKxm4v ) 指稱並未有任何認同舉辦比賽代表驗收通過的文字 然檢舉文所列判決部分文字斷章取義 「縱認系爭工程尚未驗收完成,原告公司業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該工程之 10%保留款,而誠如前開所述,因系爭棒球場遭新竹市政府大規模之開挖,顯然「 驗收完成」之事實已確定不發生...」 其後判決文為 「,惟審諸原告公司完成系爭工程後,系爭棒球場確曾舉辦棒球比賽,應認原告公司 施作工程項目(即如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場地舖面、比賽與訓練防護設備等工程)之 契約目的,確已完成,原告公司得向被告公司請求驗收以領取10%之保留款,」 施作工程項目之契約目的確已完成,即代表驗收通過 而據以領取剩餘款項,更是驗收通過之後才能領取 法官既判須給付尾款,自是認同原告揚名公司之主張舉辦比賽代表驗收通過 綜觀判決,乃被告主張竹市府須先進行驗收,才願給付尾款予原告 原告則認為球場既已舉辦比賽,應視為球場已驗收啟用 法官則認為球場目前狀況並無法進行實體驗收,所以被告主張無法實行 而被告與業主之糾紛,並不能因此做為不付錢給包商的理由 竹球場於開挖前確實已舉辦比賽,足認包商施作工程已完工 故同意原告主張應視同驗收通過,被告須支付尾款。 本人推文乃根據判決文,並無任何誇大不實。 故請求解除水桶。 [Ⅴ] 檢附證據:(請於下一行進行補充說明,若有需要請提供寄件備份) 判決文 原告主張第二點 「原告公司已依照系爭合約書之約定,完工系爭工程,符合付款辦法第2點之約定, 被告公司應支付60%之完工工程款,即8,129,756元,然被告公司除支付30%訂金( 即4,064,878元),完工後應給付60%之工程款部分,僅給付4,010,338元。另系爭 棒球場已於111年7月15日舉辦新竹市立棒球場之開幕戰,於同年月22日至24日間, 亦有舉辦棒球比賽,可認原告除完工系爭工程,更經被告公司驗收合格,否則被告 公司如何交付系爭棒球場予新竹市政府進行棒球比賽,是以,原告公司既已符合付款 辦法第3條所約定之要件,被告公司自應給付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10%尾款,故被告 公司應給付總計5,474,378元之工程款予原告公司。」 判決文 本院之判斷 「縱認系爭工程尚未驗收完成,原告公司業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該工程之1 0%保留款,而誠如前開所述,因系爭棒球場遭新竹市政府大規模之開挖,顯然 「驗收完成」之事實已確定不發生,*[1;33;41m惟審諸原告公司完成系爭工程後,系爭棒球場 確曾舉辦棒球比賽,應認原告公司施作工程項目(即如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場地舖 面、比賽與訓練防護設備等工程)之契約目的,確已完成,原告公司得向被告公司 請求驗收以領取10%之保留款,被告公司雖主張原告公司施作之工程存有瑕疵,此 亦屬被告公司可否請求原告公司修補或損害賠償之範圍,與上開工程保留款無涉, 故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請求工程款10%之尾款即1,354,960元( 計算式:13,549,594元钨10%=1,354,960元),核屬有據,確有理由。」 -- ※ 溝通案提案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申訴規則,並確實填寫溝通文。 ※ 請注意!若溝通案提案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本板板主得拒絕處理該溝通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91.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1_Baseball/M.1767162422.A.A49.html
Matthew10244: 原則採認溝通理由 爰撤銷B-1 已解桶 01/07 07:00
coon182 : 板主已解桶,本案結案 01/08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