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o05182 (kira)
看板SP1_Baseball
標題[溝通] (Baseball) 2025/12/31
時間Wed Dec 31 14:27:00 2025
[Ⅰ] 溝通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板/Matthew10244板主
[Ⅱ] 板務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1fL7oQJ6 (Baseball)
[Ⅲ] 溝通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請求解除水桶
[Ⅳ] 溝通理由及說明: (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1f55hxlh Base_Picket 指稱
→ duo05182: 法官就認同揚名主張舉辦比賽代表驗收通過 11/12 14:17
違反b-1 豪洨文
並附上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03號判決(
https://reurl.cc/oKxm4v )
指稱並未有任何認同舉辦比賽代表驗收通過的文字
然檢舉文所列判決部分文字斷章取義
「縱認系爭工程尚未驗收完成,原告公司業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該工程之
10%保留款,而誠如前開所述,因系爭棒球場遭新竹市政府大規模之開挖,顯然「
驗收完成」之事實已確定不發生...」
其後判決文為
「,惟審諸原告公司完成系爭工程後,系爭棒球場確曾舉辦棒球比賽,應認原告公司
施作工程項目(即如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場地舖面、比賽與訓練防護設備等工程)之
契約目的,確已完成,原告公司得向被告公司請求驗收以領取10%之保留款,」
施作工程項目之契約目的確已完成,即代表驗收通過
而據以領取剩餘款項,更是驗收通過之後才能領取
法官既判須給付尾款,自是認同原告揚名公司之主張舉辦比賽代表驗收通過
綜觀判決,乃被告主張竹市府須先進行驗收,才願給付尾款予原告
原告則認為球場既已舉辦比賽,應視為球場已驗收啟用
法官則認為球場目前狀況並無法進行實體驗收,所以被告主張無法實行
而被告與業主之糾紛,並不能因此做為不付錢給包商的理由
竹球場於開挖前確實已舉辦比賽,足認包商施作工程已完工
故同意原告主張應視同驗收通過,被告須支付尾款。
本人推文乃根據判決文,並無任何誇大不實。
故請求解除水桶。
[Ⅴ] 檢附證據:(請於下一行進行補充說明,若有需要請提供寄件備份)
判決文 原告主張第二點
「原告公司已依照系爭合約書之約定,完工系爭工程,符合付款辦法第2點之約定,
被告公司應支付60%之完工工程款,即8,129,756元,然被告公司除支付30%訂金(
即4,064,878元),完工後應給付60%之工程款部分,僅給付4,010,338元。另系爭
棒球場已於111年7月15日舉辦新竹市立棒球場之開幕戰,於同年月22日至24日間,
亦有舉辦棒球比賽,可認原告除完工系爭工程,更經被告公司驗收合格,否則被告
公司如何交付系爭棒球場予新竹市政府進行棒球比賽,是以,原告公司既已符合付款
辦法第3條所約定之要件,被告公司自應給付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10%尾款,故被告
公司應給付總計5,474,378元之工程款予原告公司。」
判決文 本院之判斷
「縱認系爭工程尚未驗收完成,原告公司業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該工程之1
0%保留款,而誠如前開所述,因系爭棒球場遭新竹市政府大規模之開挖,顯然
「驗收完成」之事實已確定不發生,*[1;33;41m惟審諸原告公司完成系爭工程後,系爭棒球場
確曾舉辦棒球比賽,應認原告公司施作工程項目(即如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場地舖
面、比賽與訓練防護設備等工程)之契約目的,確已完成,原告公司得向被告公司
請求驗收以領取10%之保留款,被告公司雖主張原告公司施作之工程存有瑕疵,此
亦屬被告公司可否請求原告公司修補或損害賠償之範圍,與上開工程保留款無涉,
故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請求工程款10%之尾款即1,354,960元(
計算式:13,549,594元钨10%=1,354,960元),核屬有據,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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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溝通案提案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申訴規則,並確實填寫溝通文。
※ 請注意!若溝通案提案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本板板主得拒絕處理該溝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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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hew10244: 原則採認溝通理由 爰撤銷B-1 已解桶 01/07 07:00
推 coon182 : 板主已解桶,本案結案 01/08 16:07